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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无过错方举证难问题刍议

2017-04-07林占宇

法制与社会 2017年8期

摘 要 在涉及损害赔偿的离婚诉讼中,法律明确规定无过错方在某些法定情形下可以获得经济补偿或精神赔偿。但由于婚姻中的侵权与一般侵权不同,取证主体,证据本身,取证方式等也均有所不同,并且我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并未对此类诉讼的举证问题作出详细规定,导致无过错方常常由于取证难导致败诉,获得赔偿的几率更是十分低下。本文认为适度的确认无过错方私人取证的合法性,公平分配诉讼双方的举证责任,采用更加合理的证明标准对于解决这一困境有一定的效果。

关键词 离婚 损害赔偿 无过错方 举证

作者简介:林占宇,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民行科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173

在法律人的眼中,缔结婚姻标志着两个人夫妻身份关系的确立,相应的法律后果也随之产生,此后的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都具有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等义务。 但是由于婚姻中夫妻双方自身的问题以及外部的社会因素的影响,夫妻双方维系婚姻的基础丧失。随着公民维权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人,尤其是婚姻中的受害方,选择在离婚诉讼中提起损害赔偿请求。2001年4月28日新修订的《婚姻法》首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其中,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二)、(三)均对婚姻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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