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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郭某某赌博案”谈开设赌场罪

2017-04-07张金明

法制与社会 2017年8期

摘 要 赌博是国家法律禁止的行为,郭某某开设赌场案曾引起广泛关注。在司法实务中,依据现有的法律规范,传统开设赌场、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网络开设赌场行为如何认定及开设赌场罪与罚的问题是基层民警应熟悉的公安业务。

关键词 赌场 法律规范 罪 罚

作者简介:张金明,辽宁公安教育培训中心公安法制特级教官,辽宁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行政法、刑事法领域。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176

2015年9月10日上午,郭某某、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在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某先后三次在某公寓组织他人、制定规则、控制赌局、提供赌具,赌资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应该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处罚。对于法院的判决,郭某某承认赌博的事实,但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只是有错不该参与赌博。从法律上讲,郭某某的辩解是否成立呢?我们需要从分析开设赌场的几种形式之中寻找答案。

一、设置店铺开设赌场罪的界定

(一)传统开设赌场的认定

所谓传统开设赌场,是指在现实某一空间,行为人在自己的主导下,利用开设店铺、开设工厂等为赌博行为人提供所需要的并能够为其控制的场所或场地。因此,传统开设赌场中的“赌场”是指被行为人所支配或控制,具有相对的连续、不间断性,在一定范围内为他人所知晓专门用于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地方。根据《刑法》第303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以及开设赌场的,都将构成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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