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虚伪意思表示制度的建构
2017-04-07何宇
法制与社会 2017年8期
摘 要 虚伪意思表示是大陆法系民法上的概念,在大陆法系民法中仅指“双方通谋为虚假意思表示”。我国民法中没有这样的概念,而是规定了与之相关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法律行为无效。然而其在日益发展的实践中面临着困境,亟待突破,我国民法典中需要建构起虚伪意思表示制度。
关键词 虚伪意思表示 法律制度 民法
作者简介:何宇,重庆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161
一、 前言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作为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重要条文,在民事裁判中的运用十分普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民事案件中,把二者分别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截至2016年12月27日可以分别搜索到30470个和36625个结果,包括以下裁判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开的民事裁决书可以看到,在审判实践中,对于这两项条文的解释存在差别,同时存在两者之间及与虚伪意思表示等相混淆的情况,裁判文书中多次出现“虚伪表示”,“虚假意思”等概念,并且一些裁判结果显然与私法自治理念背道而驰。本文从虚偽意思表示的概念、效力等出发,以学界理论和我国立法为基础进行分析,旨在剖析法条的应有涵义,同时为我国虚伪意思表示制度提供理论支持。
二、虚伪意思表示的内涵解读
(一)意思表示的构成
1.虚伪意思表示的概念:
虚伪意思表示又称为伪装行为、虚伪表示,在大陆法系民法体系中,虚伪意思表示即指通谋虚伪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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