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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被监护、被看护人罪的客观要素与司法认定

2017-04-07谢望原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7年2期
关键词:主体老年人

谢望原

虐待被监护、被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且情节恶劣的行为。对于本罪的理解与适用,重点要把握以下问题:

虐待被监护、被看护人罪的侵害法益为被监护人、被看护人的人身权。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自然人和单位才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的行为要素有如下几方面:其一,违反(不履行)监护或者看护义务;其二,必须有虐待行为;其三,虐待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其四,本罪侵害对象只能是处在被监护、被看护情况下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要注意正确理解上述四类人的概念。

在司法认定方面,应当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考察涉案人员与被害人是否存在监护、看护责任关系,二是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情节恶劣"的虐待行为。行为人还必需具有履行监护、看护义务的能力,如果行为人因为不具备某种能力而造成被害人陷于受虐待地位的,不能以犯罪论处。本罪与其他虐待型犯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主体与行为对象的关系不同;二者违背的义务来源有所不同。在刑罚适用方面,我国缓刑制度已经日渐完善,配备了禁止令、缓刑考验期等相应有效制度,能确保缓刑制度的良好執行,除了那些行为人主客观恶性十分突出的以外,尽可能适用缓刑。

(摘自《法学杂志》2016年第10期,第9-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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