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研究
2017-04-07刘辉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7年2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刘辉
摘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是指检察机关在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前,必须履行的前置性程序,具有程序必经性和方式特定性。诉前程序功能在民事与行政诉讼中有所不同,前者重在节约司法资源,后者旨在发挥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能动性。从试点效果看,诉前程序已经发挥效用。下一步应完善履行诉前程序方式,最大限度发挥诉前程序的功能。同时,细化诉前程序的相关规定,明确程序效力,提高程序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关键词:检察机关 公益诉讼 诉前程序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是指检察机关在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前,必须履行的前置性程序,具有程序必经性和方式特定性。诉前程序的相关规定始见于《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后,通过《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以及《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逐步加以细化,并在《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中有了配套性规定。分析和考察诉前程序的制度价值和实践运行效果,细化诉前程序的相关规定,有助于完善试点制度,为相关立法积累经验。
一、程序功能
诉前程序是提起诉讼的必备要件,实质上是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实施权的限制。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试点中,“只有在没有适格主体或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前提下才有原告资格”,[1]即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实施权后置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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