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法定证据制度辨误

2017-04-07施鹏鹏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7年2期
关键词:规则制度

施鹏鹏

自十三世纪起,欧洲各主要国家的立法者相继在刑事证据立法上确立了十分精确的证明力等级体系,详细规定了每种证据形式的可采性、不同种类证据在诉讼中的证明力以及证据间出现证明力冲突时的优先取舍问题,即所谓的法定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包括三项核心内容:其一,法定的证据形式;其二,法定的证明力规则;其三,刑讯程序中酷刑的应用。

法定证据制度在欧洲运行了数个世纪,受到了诸多质疑和批判,但不少反对意见系建立在对该制度误解的基础之上,应予以澄清。其一,法定证据制度并非为算术式的定罪;其二,酷刑并非法定证据制度的固有组成部分;其三,法定证据制度与自由心证制度不是完全独立的证明制度,在多数情况下存有交叉,仅有主次之分。

法定证据制度对中国时下的刑事证明力规则建构具有较强的反思意义。现代刑事证明制度是以自由证明为主,法定证明更多仅是例外。在本质上,刑事证明力规则便是将法官对证据的自由评价绝对客观化、立法化,这与刑事犯罪的偶发性及不可预期性有着根本的冲突。一些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具有普适性,亦是法官心证认知的重要依据,不宜作为"新法定证据主义"的某种脚注,更不宜将其定位为刑事证明力规则。历史证明,立法者不可能在刑事訴讼中确立一套普适的证明力规则。

(摘自《政法论坛》2016年第6期,第113-125页。)

*中国……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规则制度
撑竿跳规则的制定
数独的规则和演变
浅探辽代捺钵制度及其形成与层次
规则的正确打开方式
让规则不规则
TPP反腐败规则对我国的启示
签约制度怎么落到实处
构建好制度 织牢保障网
一项完善中的制度
搜索新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