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行政协议诉讼检察监督的审查内容
2017-04-07卢然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7年2期
卢然
摘要: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全国范围内行政协议诉讼案件的受理数量明显增多,为人民检察院监督行政协议诉讼从理论研究转向实践操作提供了现实基础。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构建严格的行政协议诉讼检察监督模式,进一步明确行政协议诉讼检察监督的审查范围,对破解行政协议诉讼案件审理困境,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行政协议诉讼 检察监督 审查内容
一、行政协议诉讼案件审理情况分析
以行政协议或者行政合同为搜索关键词,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238件一审行政协议诉讼案件进行分析梳理,发现行政协议诉讼案件的审理呈现以下特点。
(一)被告相对集中,争议协议类型较为单一
上述238件行政协议诉讼案件中,被告多为各级政府或者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其中以市、区(县)政府、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等各级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共计119件,占比为50%;以国土资源部门为被告的案件共计35件,占比约为14.7%;以城市开发管理部门为被告的案件共计26件,占比约为11%;以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为被告的案件共计21件,占比约为8.8%;以房屋征收、拆迁安置部门为被告的案件共计20件,占比约为8.4%。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行政协议类型比较单一,主要是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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