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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试点探索

2017-04-07马莹莹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7年2期

马莹莹

摘要: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刑事诉讼法》第93条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新职能,其重点在于解决捕后继续羁押必要性问题。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司法实践中应如何贯彻执行,审查主体、审查程序、审查方式、审查范围以及审查后的跟踪监督等诸多工作制度的构建,未来的完善方向,这是我们检察机关面临的一个长期的任务和挑战。

关键词:羁押必要性 审查 听证

《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确立了我国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基础和框架,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和建议职能。该制度贯彻了无罪推定原则和人权保障理念,受到了广泛关注。在该项制度中,检察机关作为监督主体,既有审查权,也有监督建议权。为了更好地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616-621条,从司法解释的角度对这一制度作出了相对细化的规定,形成了这一制度的雏形。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司法实践中如何贯彻执行、如何进行审查、哪个部门进行审查比较好、审查的范围如何、未来的发展方向,这是我们检察机关面临的一个新课题新任务。《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各地检察机关都进行了一些探索,取得了一些经验,本文拟结合芜湖市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实践进行探讨。

一、司法实践中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一)关于审查主体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但具体审查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内部哪个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却一直众说纷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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