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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查“没有明显暴力”且“一对一”强奸案的证据

2017-04-07赵森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7年2期

赵森

强奸案件一般发生在较隐蔽的地方,证据多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一对一”的状况。虽然犯罪嫌疑人承认与被害人发生了性行为,在性行为的时间、地点、行为的过程等方面不存在争议,但是在是否有暴力行为、是否违背被害人的意志方面,存在较大的分歧。这就需要对证据的严查细审、事实的准确把握,结合其他间接证据等对案件进行综合判断,从而实现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做到不枉不纵,打击犯罪。

[基本案情]2016年7月的一天,被害人沈某根据学校要求到苏州暑假实习,其表哥孙某为其暂时联系了位于高新区长江路的一处短租宾馆,沈某于当晚8时许入住该短租宾馆。犯罪嫌疑人王某系该短租宾馆的管理员,其在沈某入住后找沈某要了电话号码,后以登记个人信息为由等原因强行多次让正在洗澡的沈某为其开门并进入该房间。当晚23时许,王某购买夜宵至沈某房间,要求沈某与其一起喝酒吃烧烤,后利用租住该房的沈某处于孤立无援的情况下,将其强奸。事后,王某出去购买避孕药给沈某服下,后又通过电话要求沈某不要报警,并许诺给沈某钱。次日6时许,沈某通过微信告知其表哥孙某被强奸的事情,孙某隧带着沈某欲找王某理论但未找到王某,后与王某的亲属商量赔偿的事情未果,孙某于次日12时许带着沈某至派出所报案,之后王某投案,辩称其与沈某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性关系,不存在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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