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值得商榷
2017-04-07夏苏京蒋宏伟
法制博览 2017年3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夏苏京 蒋宏伟
摘要:对于公安机关已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在受理审查起诉时,一律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有的地方甚至将检察机关没有重新办理取保候审评价为司法不规范,笔者认为此种做法不妥,并从取保候审的性质、法律严肃性、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及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加以论述。
关键词:检察机关;重新;取保候审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158-01
作者简介:夏苏京(1971-),女,汉族,江苏扬州人,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科长,研究方向:刑法、刑诉法。
司法实践中,存在检察机关在收到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后,对于公安机关已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无论取保候审是否即将到期无法完成审查起诉或者保证人不愿不宜担任保证人需要予以变更等情形,一律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有的地方甚至将检察机关没有一律重新办理取保候审评价为司法不规范,其根据在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值得商榷,理由如下:
首先,取保候审的性质决定了检察机关无需一律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以担保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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