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集团采购组织性质界定及体制前瞻
2017-04-07宋浩
法制博览 2017年3期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为当前关切国运民生的重大议题。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宏观调控作用,破除以药养医机制,遏制药品采购中的腐败行为,有效降低药品价格虚高问题,自2015年起国务院办公厅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先后发文要求推动药品集中采购,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在此基础上,先后有部分医改试点城市通过第三方组织推动药品集中采购。由此引发系列问题,诸如主体性质界定、行为性质判定、法律关系整合等等,既是当前体制所未正式规制的盲点,也是眼下亟待解决的法治难点。
关键词:医疗体制改革;GPO;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中图分类号:R9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093-03
作者简介:宋浩(1995-),男,湖北十堰人,郑州大学法学院,2014级本科生。
一、药品集中采购背景介绍
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以下简称“7号文”)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的基础上,不少医改试点城市通过药品集团采购组织(以下简称“GPO”)进行药品集中采购以求实现对药价虚高的遏制和对以药养医的破除。同时,这一系列的试点方式引发了不少学界争议,其反映的不仅仅是当前体制规制的盲点,也是亟待解决的法治难点。
我国药品集中采购的产生最早可上溯至上世纪90年代,直至进入二十一世纪方才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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