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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绿色司法内涵的几个维度及实现路径

2017-04-07李超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7年2期

李超

摘要:绿色司法的提出是绿色发展理念衍生到司法领域的必然结果,是习近平总书记“两山理论”在司法领域的必然体现。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汪瀚在2016年全国“两会”首次提出绿色司法理念,经过近一年的实践与发展,绿色司法理念已经显示出其勃勃生机。了解绿色司法提出的时代背景及现实意义,分析绿色司法内涵的几个维度,探寻出新的历史条件下贯彻绿色司法的基本要求及实现路径。

关键词:绿色司法 内涵维度 实现路径

一、绿色司法提出的时代背景及现实意义

(一)绿色司法是绿色发展理念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绿色是健康的颜色,是21世纪的底色。“绿色”是良好生态环境特有的颜色,代表生命、希望、健康、无公害。绿色发展理念实质上是一种绿色执政理念,是关于实现什么样的发展的崭新理念,追求环境与人类和谐共存、良性永续发展。绿色发展理念就是将生态问题与政治问题结合起来考量的一种生态执政观,是将生态问题上升到政治问题,将政治问题衍生到生态问题上的生态政治化和政治生态化的执政观。[1]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把“绿色发展”理念上升到治國理政方略的高度,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贯穿到经济社会生活各方面,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科学的理念指导。

(二)绿色司法回答的是新的时代条件下司法工作应该实现什么样的发展和怎样发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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