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建构的“浅层环境法学”
2017-04-06陈志荣��
长安大学学报·社科版 2016年3期
陈志荣+��

摘要:鉴于环境法研究存在广义的困境,分析环境法建构的“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原因,特别是对生态伦理价值观和环境论在环境法建构中的得失进行剖析,指出“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是从生态伦理学、环境科学等非法学视角出发进行的环境法研究,存在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和不足,因此在环境法建构中要对此方法论进行扬长避短,更加注重法学视角的研究。
关键词:环境法;“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生态伦理;环境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6248(2016)03012407
生态文明背景下,推进环境法发展和繁荣是时代所需。然而作为一门新兴学科,环境法的构建及其基础理论尚难形成一致的结论,最为突出的表现为广义的困境,这些困境的存在有其方法论原因。环境法研究的方法论问题源于环境法的学科交叉性,随着环境法研究的深入,问题越来越严重,研究者的分化和学术观点差异越明显。笔者拟将环境法学方法论分为浅层和深层两大类,考虑篇幅和论述的需要,本文仅先就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的主要观点进行分析和探讨,厘清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在构建环境法上的功效及其局限,指出环境法建构中应當对其进行扬长避短,更加注重法学视角的研究。
一、问题的源起:环境法建构的现状及其方法论问题
(一)广义环境法的困境
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当前的环境法研究主要还停留在广义层面上。广义的环境法主要是指一切涉及环境因素、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规范,是包含以环境为介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并非一个部门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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