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两面性解读
2017-04-04李本灿
法学论坛 2017年3期
李本灿
(山东大学 法学院,山东济南 250100)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两面性解读
李本灿
(山东大学 法学院,山东济南 250100)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设立,开创了网络犯罪领域的合作治理,值得点赞。但是,由于主观构成要件的错误定位以及客观构成要件的不合理设置,导致了该罪与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关系的模糊以及规制范围的不当限缩,应当对此予以修正。在总体肯定该罪的同时,也应当保持适度理性,对构成要件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刑事合规;合作治理;网络犯罪
引言
1997年《刑法》开始了对网络犯罪的立法规制。从网络犯罪罪名体系的发展思路看,基本上遵循了从针对计算机本身的犯罪,到以计算机网络为工具的犯罪的逻辑顺序。*参见于冲:《网络犯罪罪名体系的立法完善与发展思路》,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4期。然而,不论是针对计算机的犯罪,还是以计算机网络为工具的犯罪的治理,均是一种回应式的立法思路,缺乏前瞻性。*参见王肃之:《从回应式到前瞻式:网络犯罪刑事立法思路的应然转向》,载《河北法学》2016年第8期。而且,从治理模式上说,归属于单一的刑罚治理模式,亦即“大棒模式”。单一的国家规制难以应对犯罪数居高不下的严峻形势。因此,引导私人主体积极主动地展开自我规制,强化个人、企业、市场的自我意识,成为国家规制模式成功与否的关键。*参见高秦伟:《社会自我规制与行政法的任务》,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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