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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暴力方式侵犯生命权犯罪的死刑控制

2017-04-04屈奇

法学论坛 2017年3期

屈 奇

(韩山师范学院 政法学院,广东潮州 521000)

非暴力方式侵犯生命权犯罪的死刑控制

屈 奇

(韩山师范学院 政法学院,广东潮州 521000)

为了限制和废除死刑,应当对以暴力方式和非暴力方式侵犯生命权的犯罪区别对待,及时废除非暴力方式侵犯生命权犯罪的死刑。非暴力方式侵犯生命权犯罪的死刑控制不仅是全面废除死刑的重要铺垫、减少死刑执行数量的重要途径、顺应国际趋势的重要举措,而且具有很强的现实可行性。建议从立法、司法、刑事政策等方面对非暴力方式侵犯生命权犯罪死刑进行有效控制,并充分发挥刑事和解的重要作用。

非暴力方式;侵犯生命权犯罪;死刑控制;刑事和解

废除死刑是世界性趋势。从限制死刑适用到逐步废除死刑,也是我国死刑改革的长远发展趋势。目前,我国从实体法方面限制死刑适用主要通过两个途径,逐步减少死刑罪名和逐步收紧死刑适用条件。*以《刑法修正案(八)》为例,取消了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同时还规定了,“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再例如:《刑法修正案(九)》第44条第4款规定,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该款被普遍认为是变相废除了本罪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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