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诉讼概念辨析
2017-04-04朱金高
法学论坛 2017年3期
朱金高
(广东工业大学 政法学院,广东广州 510090)
【百家争鸣】
民事公益诉讼概念辨析
朱金高
(广东工业大学 政法学院,广东广州 510090)
公益诉讼不是民事公诉,更不是代表人诉讼(群体诉讼)。民事公诉为的是国家利益,群体诉讼为的是特定多数人的私人利益,公益诉讼为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利益,公益诉讼人是不特定多数人的法定诉讼担当者,担当的只是诉讼而不是实体,法院应对公益诉讼人的法定诉讼担当资格进行严格审查。民事公诉、公益诉讼与群体诉讼三种诉讼之间还另有其他本质和诸多的差别。公益诉讼只是民事诉讼的例外和补充,能提起私益诉讼、民事公诉或群体诉讼的,就不要提起公益诉讼。此外,行政执法和立法举措更是捍卫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应多管齐下。
私益诉讼;群体诉讼;公诉;公益诉讼;诉讼担当
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首次对公益诉讼进行规定,但这一规定仅仅涉及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和起诉主体。仅作如此简单的规定,原因之一是立法起草过程中的争论太大。修法后至今,虽然有权利体相继出台了民事公益诉讼的综合性司法解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专项性司法解释及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试点规范性文件,已有把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所保护的利益限于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的规定,但争论仍然甚嚣尘上、莫衷一是,尤其是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免交诉讼费用、检察院对民事公益诉讼的一审裁判不服可以提起抗诉等规定,难免让人有国家公诉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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