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犯正犯化”立法之质疑
——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增设为视角
2017-04-02王兵兵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7年1期
关键词:理论
王兵兵
“共犯正犯化”立法之质疑
——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增设为视角
王兵兵*
网络犯罪的不断蔓延趋势引发了人们关于网络安全的担忧,“共犯正犯化”立法模式的扩张正是社会要求周延保护法益的结果。但是,“共犯正犯化”赖以存在的理论根基包括共犯独立性说、行为无价值二元论以及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都有着难以自圆其说的矛盾与缺陷,导致“共犯正犯化”在逻辑体系上难以获得正当性。共犯的成立并不需要事前的犯意联络,片面共犯亦应成立共犯;对于正犯与主犯也不能按照实质客观说加以混同,而是应当立足我国刑法规定严格加以区分。
网络犯罪;共犯正犯化;共犯独立性;片面共犯;形式客观说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风险社会的来临,人类被各种风险所包围,引发了人们对安全的极度担忧,要求在社会各个领域做出合理应对的呼声愈发强烈。反映在刑法领域,表现出以往以法益保护为核心的刑法渐次转向为以风险预防为核心的刑法,从而越来越呈现出“预防性”的色彩。“共犯正犯化”作为预防刑法理论的代表性立法策略也就自然而然地走进了立法者的视野并广受青睐。《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就是“共犯正犯化”的一个缩影。①参见周光权:《刑法各论》(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56页;刘艳红:《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正犯化之批判》,载《法学评论》2016年第3期;车浩:《刑事立法的法教义学反思——基于〈刑法修正案(九)〉的分析》,载《法学》2015年第10期。……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