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不确定处寻确定:论司法的本质是自由裁断
2017-04-02周赟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7年1期
周赟
● 学术专论
于不确定处寻确定:论司法的本质是自由裁断
周赟*
规范实证主义者已经就法律的不确定性与司法过程中的自由裁断问题作出了一定程度的揭示,而现实主义法学者则就事实的不确定性与司法过程中的自由裁断问题作出了肯定的判断。但一方面二者的研究系分别且独立地从法律以及事实的不确定性角度进行;另一方面,他们关于司法过程中自由裁断的基本观点保留在或然性层面;再一方面,他们都没有关注到法官不仅仅面对法律或事实问题时需要自由裁断,对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逻辑关联的证成也是一种典型的自由裁断。可以说,司法的本质就在于在具有种种不确定性的世界中通过自由裁断寻求最具有可接受性的确定性结论。
司法;实践理性;自由裁断;不确定性;确定(性)
“所有的(现代)科学都建立在流沙之上”。①Karl Popper,Conjectures and Refutations,Routledge,1962,p.34.
——波普尔(Karl Popper)
“也许可以肯定地认为,这种对确定的、确实的必然性的逃避,这种含糊和不确定的倾向,正反映了我们时代的危机状况;或者正好相反:这些理论同今天的(自然)科学相一致,表现了人们对不断改变自己的生活模式和认知模式采取开放态度的积极能力,表现了人们有效地努力推进自己的选择余地和自己的新境界的进程的积极能力”。②[意]艾柯:《开放的作品》,刘儒庭译,新星出版社2010年版,第23页。
——艾柯(Umberto Eco)
引言:从法律乃实践理性说起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在谈及正义问题时有一个著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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