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意大利法中旅游合同之债务不履行责任的规范构成
2017-04-02张晓勇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7年1期
关键词:旅游
张晓勇
论意大利法中旅游合同之债务不履行责任的规范构成
张晓勇*
意大利法区分旅游组织合同与旅游中介合同,旅游经营者被界分为旅游组织者与旅游中介,二者就债务不履行分别承担不同的责任:组织者的责任表现出客观责任的倾向,而中介的责任主要为过错责任。这种责任构成上的区分,建立在意大利法遵循结果之债与方法之债相区分的理论传统,在实证法中表现为区分债务人违反勤谨注意义务与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导致的履行不能。相应地,旅游组织合同中的组织者作为承揽人要为旅游服务的结果负责,中介作为受委托人仅仅为其方法—方式负责。
旅游合同;债务不履行;行为债务;结果债务
引言:问题的提出
在今天的消费社会中,人们走出家门、国门去旅游休闲一番变得稀松平常,相应的纠纷却也与日俱增。民法学需要厘清旅游合同关系较之于一般合同关系的特殊性,即它与典型合同的从属关系①由此,裁判者可以在当事人未为约定或约定不完善,特殊法定规则欠缺之时、援引有关典型合同的一般规则以济其穷。那种认为只需要探究特殊法定规则的论点并不足取,它忽视了规则之间的适用阶层关系与民法规则之间的体系关联。,阐明旅游纠纷发生之际的裁判规范体系,特别是在损害发生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责任承担规则。实践中旅游服务常常需要借助第三人的辅助来完成,甚至旅行社转包业务的情形也屡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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