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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中的“保护伞条款”研究
——从中国作为资本输入国的角度

2017-03-29景一宁

巢湖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景一宁

(外交学院,北京 100037)

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中的“保护伞条款”研究
——从中国作为资本输入国的角度

景一宁

(外交学院,北京 100037)

1998年,中国与巴巴多斯订立的双边投资协定中第一次加入了保护伞条款。从此以后,保护伞条款在中外投资协定中出现的越来越多。保护伞条款给中国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和问题,主要是中外投资协定中保护伞条款适用范围措辞的模糊性导致仲裁庭可能应用扩大解释、中国全面接受ICSID管辖后保护伞条款可能导致我国无征兆被诉、条款与最惠国待遇相结合带来连锁多边效应。为了应对这些问题,中国今后在订立保护伞条款时,应当将条款的适用范围限制在国家主权性的条约义务、规定中国法院排他性的管辖条款、设置国家重大安全和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条款,同时,考虑缔约相对方在与我国的双边投资关系中是偏重于资本输入还是输出,采取不同的态度和策略。

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保护伞条款;中国对策

1 “保护伞条款”的含义和重要意义

在双边投资协定中,保护伞条款在缔约国之间设立了一项互惠性的义务,其作用是规定缔约方在作为东道国时应遵守其对缔约另一方投资者所作出的特定承诺,最典型的表述为:“每一缔约方应该遵守其对另一缔约方的投资者所承诺的与投资有关的任何其他义务”。

保护伞条款订立之初,其性质仅仅是国家间双边投资协定中关于国家的权利和义务所做的规定,而根据双边投资协议,外国投资者只是利益相关方,间接而非直接享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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