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7-03-29郭嘉豪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 2017年3期
郭嘉豪
浅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郭嘉豪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犯罪行为统一规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而该罪作为一种新兴罪名,其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诸多要素在学界尚存争议。厘清该罪中“信息”的具体范围、行为模式的类型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影响因素,对该罪的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模式;情节严重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发展,网络与现实生活全方位、多层次深度融合,催生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态——“互联网+”。当人们享受互联带来的便捷、高效的红利时,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也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涵盖范围之广、涉及数量之多、造成危害之大是传统犯罪所不具备的新形态。因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继而引起的其他犯罪,如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绑架罪的发生,也使刑事立法对该类犯罪行为的规制势在必行。2015年8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的新表述却并未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信息类型和范围等问题作出明确阐释,由此引发了学界争议。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
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进行准确界定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适用正确的前提和基础。相对于传统犯罪来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信息网络时代产生的一个新兴罪名,其保护的具体法益是公民个人的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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