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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认定的法律适用探究

2017-03-28陆春兰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 2017年5期

陆春兰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1620)

“上下班途中”认定的法律适用探究

陆春兰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1620)

交通工具的多样化改变了多数人的生活,包括上下班途中。在上下班过程中,“途中工伤”时常有之,纠纷不断,常常引起诉讼。反观我国现行工伤认定纠纷,因对上下班交通路线、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上下班时间等要素存在理解上的差异,法官容易在司法判案时持有不同的看法,造成同案不同判。文章分析了“途中工伤”法律规范等的演变以及认定“上下班途中”的目的要素、空间要素和时间要素,结合目的解释和文义解释探讨了它的适用问题。

途中工伤;上下班途中;《工商保险条例》

D922.55

2010年新《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使得“途中工伤”适用条件既变得严格又有所宽松。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认定“途中工伤”的适用条件恢复了“非本人主要责任”这一要素;另一方面将“途中工伤”事故认定条件放宽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较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中对“途中工伤”认定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审判法律适用出现了不统一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颁布了《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第六条再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不探讨事故责任这一要素)。

一、问题的提出

工伤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国家把劳动者因公负伤看作一种社会问题,19世纪后期,西方国家更将工伤看作一种社会风险,而这种社会风险应当由国家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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