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被监管人员权利保障问题研究
2017-03-28赵若妍
成功 2017年10期
关键词:法律
赵若妍
洛阳市十二中 河南洛阳 471003
看守所被监管人员权利保障状况是衡量一个国家人权保障水平的重要参照标准,也是落实我国宪法第33条所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的重要环节。对看守所被监管人员权利保障的必要性、看守所被监管人员权利保障的现状和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看守所被监管人员权利保障的具体方法,对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一、看守所被监管人员权利保障的必要性分析
(一)看守所被监管人员并非都属于犯罪分子
看守所是关押短刑犯及犯罪嫌疑人的临时居留场所,被监管人员不一定都是犯罪分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由此可见,只有经过审判机关的审判,才可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而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仅能够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移送起诉或提起公诉,不得对被监管人员直接定罪量刑。由此可见,看守所内关押的并非都是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在看守所之后,由于其存在较大的犯罪可能性,因此要对其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是针对其人身自由权进行的。然而,犯罪嫌疑人丧失人生自由权并不代表着其他权利也同样受到剥夺,即使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权的限制,也是临时性限制,如果审判机关经审理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则应当恢复其被限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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