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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货币的风险防范

2017-03-28蒋晓云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电子货币金融机构法律

蒋晓云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经济管理学院,吉林 长春 130028)

论电子货币的风险防范

蒋晓云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经济管理学院,吉林 长春 130028)

电子货币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货币形式,融合了现代先进的信息技术、金融技术和计算机技术,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交易行为和支付行为,使货币流通形式更为灵活、便捷、安全,为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活力。同时,电子货币作为一种流通于市场并具有一定影响的货币形式,从法律层面来说,存在着因宏观调控政策上监管缺失而导致的风险因素,在其应用和发展越来越大众化的电子时代,对市场秩序和运行机制以及法制建设都形成了一定的风险干扰。因此,分析电子货币的法律内涵、风险的法律特征、法律风险的成因,深入解读电商时代电子货币的风险组成和风险防范,以实现法律健全的电子货币发行、流通、监管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电子货币;法律风险;风险防范

网络时代衍生了很多新事物,电子货币在众多新生事物中,具备流通渠道和流通范围,具有一定的经济效应,其代金价值被商家深度发掘,且在多种营销手段的推动下,电子货币正向多元性、智能化和全能化的方向发展,在支付功能的基础上还衍生出储值功能和促销功能以及捆绑消费功能。[1]与此同时,关于电子货币发行、审批、监管以及风险防控的法律规范却迟迟未成体系,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及风险违约事件的调解,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由此可见,对电子货币的发行及风险防范进行法律监管体系建设,是一件刻不容缓的工作。

一、电子货币的内涵及风险

在电商领域,电子货币作为主要的交易介质,具有名目繁多的货币形式,如电子钱包、余额宝、电子点券、电子支票、电子信用卡等,在网络金融系统具有发行和流通使用的实际效力。但是,电子货币无论怎样充实其形式,在我国法律中都不属于法定货币,也就是说由电子货币发行、流通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权益纠纷会出现法律管辖的空白地带。因此,我们有必要结合国情、电子货币发展现状以及发展趋势,对电子货币的分类、特征和风险成因进行分析。[2]

(一)电子货币的分类

在发行电子货币的组织机构中,有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电子货币也因此在类型、性质方面各不相同。通常来说,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货币如透支型的信用卡、借记卡,发行单位是商业银行、信用卡公司,因此这类电子货币的发行、流通和使用,基本适用于金融机构通行的监管机制,整个体系相对规范。非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货币,是通过现金交易或者充值的形式实现的,主要货币形式有磁卡、购物券(卡)、代金券等,是某些独立法人单位和商业机构在推广促销时,为了方便消费者消费的一种商业手段。这种形式的电子货币需要购买者预先支付与币值等额的现金,之后才能激活电子货币的流通功能,并以消费的形式扣除相应额度的等值金额,是提前消费、提前支付的货币形式,常见于电话卡充值业务、贵宾卡业务以及会员卡等商业营销手段。

(二)电子货币风险

由于电子货币是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的个体行为,无需经过法律审批和监管,因此,在流通、使用过程中容易引发不安全因素和风险因素。[3]电子货币风险正是指电子货币在各种市场因素、非市场因素影响下的受损可能性。从法律角度来看,电子货币的风险几乎是与生俱来的,它可能导致持有电子货币的自然人的合法权益、个人隐私、财产权等受到大范围的侵害,同时,发行电子货币的法人机构,相关权利和权益的保障性也存在不确定性和波动性,导致风险产生。从这个意义上说,电子货币的风险防范机制具有与时俱进的重要意义,特别是从法律层面进行电子货币的发行规范、流通规范和相关流程的规范,是切实保护越来越庞大的电子货币参与群体的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此外,电子货币的风险是不确定和可防范的,不确定指的是风险的发生时间、发生周期、发生形式以及发生与否,都是不能按既有规律和手段去进行判断和推理的;可防范指的是通过周密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电子货币市场中的混乱因素和风险机制是可以进行引导和避免的。

(三)电子货币的风险成因

电子货币的风险成因主要来自于主观性因素和客观性因素两个方面:

1.主观因素性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欺诈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电子货币的法人机构及其信用等级,不同的发行主体所表现出的信用等级良莠不齐,加之电子货币发行无需资质审查、无需申报,所以,发行主体的实际信用状况无从考察,使主观意识层面潜在的风险系数加大。电子货币在传统媒介和网络媒体的宣传下,产生大规模的传播效应,其信用风险呈群体性直线上升。欺诈风险主要来源于交易途径的信息不对称,在电子货币交易过程中,由于交易的临时性和非延续性,交易双方对彼此的资质、信息审查环节缺失,或者只限于发行方审查购买方的资质和信息真实性,对于购买方而言,其对发行方的审查义务和监督权利未得到主张,形成不可避免的欺诈漏洞。

2.客观因素性风险。客观性因素主要来自经济市场的相关配套性建设层面,如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上的客观因素;管理模糊的客观因素;安全技术层面的因素。首先,由于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电子货币的权利义务以及资质条款规范,在发行及流通领域的权益纠纷以及相关适应性、法律解释方面,都未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提供参照,导致客观性风险滋生;其次,电子货币的发行和使用已经初具规模,但是与之相配套的市场监管机制和机构一直未加明确,导致发行方的资质风险和流通监管风险转移到电子货币持有人;最后,电子货币与互联网技术紧密关联,货币发行、交易都离不开网络操作系统,操作系统的潜在风险客观存在于每一台电脑中,对电子货币来说也是一种客观存在。

二、电子货币法律风险分析

电子货币在互联网技术背景下,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形成影响。基于我国现行体制和所处的经济时期,各方面的监管制度和法律制度还不成熟,电子货币存在着与法律相关的风险因素,因此,需要进一步分析,并且在详细剖析的基础上,厘清法律风险潜在因素,以便从法律这一基本层面上进行电子货币的规范。

(一)电子货币法制建设与监管的缺失

与世界其他经济大国相比,我国法律在对电子货币的基本管理和监管方面与现行蓬勃发展的电子货币业务不相适应。美国是在全球率先使用电子货币的国家,也是率先将电子货币管理办法写进现行货币管理办法的国家;欧盟国家则是专门立法制订完善的电子货币监管体系。[4]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只对金融机构发行电子货币做了一个方面的专门解释,仅仅明确了储值卡的性质是属于银行卡的,而对其它类型的电子货币以及电子货币的概念解释、非金融机构发行电子货币的准入资格、监管部门,以及监管制度等方面尚未形成具有法律效应的立法体系,从而造成了电子货币市场的风险失控和管理失控。

(二)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模糊

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是为电子货币管理提供参照的法律文件。然而,这两部文件对于非金融性质的电子货币,在发行可行性以及具体发行办法方面并未涉及。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具有极大不确定性,导致非金融机构发行电子货币时没有正常的申请和查验渠道,独立法人可以相对随意地发行电子货币,以致于电子货币发行的霸王条款、经济纠纷频频出现。对此,欧美国家在发行主体、资格取得以及资格验查、资本要求等方面都有明确的法律条款规定,内容细化到各项财务报表、主管发行人员履历以及个人职业生涯记录、法人企业营业执照、信用记录等方面,可谓全面而细致,是值得借鉴和学习的。

(三)电子货币相关方发生纠纷时,难以界定各自责任

电子货币由于支付过程的便捷性,支付完成即实现了多个相关方的合作联结关系,发行方、运营方、技术支持方、中介方以及终端购买方在发生纠纷时的责任没有明确规范,也没有明确界定。此外,对于网络交易的电子货币,一旦发生交易时出现系统故障或者网络故障,相关的损失、责任也无从追究,各相关方只有相应的权益分配,没有明确的义务、职责分担,这种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经营关系,势必会带来大规模的经济纠纷,影响电子货币发行终端的合法权益,使风险过份集中于终端用户。再者,电子货币在流通过程中因遗失、磁卡失效等因素造成的损失,无法予以查实弥补,给持卡人带来风险。

(四)客户隐私权有泄露风险

由于法定监管机构的缺失,造成电子货币发行时,交易双方掌握的信息量严重不对称,[5]最常见的是电子货币发行借登记之名,套取大量终端持有人的个人信息,以调查问卷等形式掌握个人隐私。而作为发行主体的发行单位,或是金融机构、或是法人机构,甚至可能是个人,他们普遍从事个人、公共的密钥管理工作,这项工作涉及到的都是真实的个人数据信息,属于隐私部分。从目前已掌握的隐私泄露情况来看,我国社会服务系统存在着非常明显的隐私数据交易行为,在电子货币发行过程中也同样存在着收集隐私数据、出售隐私数据的可能性,给电子货币的终端持有人带来了损失和安全危机,存在着社会公共安全系统的重大风险隐患。

(五)洗钱风险

电子货币交易的即时性、跨地域性使其流通过程中的监管漏洞被洗钱犯罪活动所利用。特别是在非金融机构电子货币的发行流通过程中,洗钱风险较高,非金融机构的发行主体为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在电子货币发行过程中将过滤机制刻意宽松制定。而且,由于电子货币交易常常是以匿名形式进行的,消费者之间可赠送、可转让、可交易等特性,导致电子货币流通中无法进行有效的去向跟踪,甚至没有任何手续性的交易凭证;此外,进行网络交易的电子货币,以余额宝、钱包到账等形式进行系统内灵活转账,为洗钱犯罪提供了不留痕迹的作案便利,也给电子货币交易带来了严重的洗钱风险。

三、基于法律意识构建电子货币风险防范路径

电子货币的风险防范是一个多方面、全社会性的防控体系,通过对目前电子货币的法律风险进行深入分析,我们了解到电子货币风险的主要问题是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从风险防范本身来说,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法制体系的建设才是根本之道。为此,结合我国电子货币市场的实际情况,从法律范畴进行风险防范主要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健全电子货币法制建设,加大监管力度

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货币,可依照金融法依法进行。对于信用卡业务,需要加强对持卡人的信用等级和授信管理及对申请资料和担保资料的查验,从严管理透支权限和还偿义务、处罚性的滞纳金缴纳,将信用卡信用情况与其他大型信用行为相关联,记录信用黑点,加大违约成本,以此强化持卡人的自我约束和自律。非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货币,目前处于监管空白状态,这类电子货币基本上是以预收资金的方式发行的,发行单位的信用状况十分可疑,却又无从验证。对此,需要国家着手建立相关监管部门,加大对发行资格的审查,加强准入机制建设,杜绝恶意欺诈行为。此外,对非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的电子货币发行,应形成相应的监管体系,对网络渠道的电子货币明确具体发行、交易和补救条款,通过明晰、规范的司法解释,形成健全的、全方位的电子货币风险控制法制体系。

(二)通过立法适当限制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

目前,我国的电子货币发行市场因无明确的主体规定,所以乱象丛生,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法人企业,甚至个人,均有发行电子货币的案例,急需健全的法律法规进行限制和规范。对于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如何明确,可适当参照欧美国家经验,严格发行主体的准入条件,增设多方面的限制条件,规定发行流程。比如可规定:电子货币发行主体需要事先提出申请,需提交关于营运资格、信用资格和发行资质的相关凭证;需具备一定的硬件建设条件和人员配备,提交重要人员的资质证明、履历证明和社会诚信记录等;需有健全的经营机构、发行机构和管理机构,有完善的预案体系;需有一定的资本担保能力和风险防范措施等等。只有从细节上明确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各项权利、义务,使发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等,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发行主体混乱、发行市场良莠不齐的现象,实现电子货币的规范发行。

(三)确定电子货币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任何一种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应是对等的,电子货币各相关方之间应实行权利与义务对等的风险防范机制,[6]明确规定发行主体、运营方、技术支持方、中介方以及终端持有方的合法权益和应尽义务,强调告知义务、解释义务、赔偿义务等。以法律形式明文规定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范围,以及解决纠纷时的责权分摊机制和问责机制,使电子货币各相关方的权益得到合法保障,义务得以有效履行,使解决纠纷时有法可循、有据可依,电子货币的风险防范机制科学合理,避免过份集中于终端用户的不合理现象。此外,对于电子货币因遗失、操作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应规定相应的理赔机制,强化电子货币的系统保全管理意识和措施。

(四)明确规定对电子货币隐私权的保障

针对个人隐私泄露问题,为防范电子货币交易背后的隐私交易,需要从根本上建立起信息保密的法制法规,以及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我国对于金融数据隐私权的保护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及相关的法律解释和条款。鉴于此,我们可以借鉴欧美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恶意收集、泄露、售卖隐私数据的电子货币法人或者个人进行严厉的责任追究。如取消其发行电子货币的主体资格,必要时可终身取消准入资格,在公共系统进行污点记录等。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法人组织震慑于法律威力,加强电子货币发行过程中的隐私数据风险管理。

(五)加强对电子货币洗钱风险的防范

首先,身份认证是防范洗钱风险的第一环节,凡是从事电子货币交易的发行主体都需要进行有效的身份认证,以真实姓名、真实信息上报电子货币发行的相关资料,同时在法律法规上需要明确规定对非金融机构的洗钱风险防范制度,将身份认证法制化;其次,健全电子货币交易记录制度,通过互联网技术植入,加强对电子货币网络交易行为的实时跟踪,强化电子货币交易的监控制度,使记录保全成为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一种法律义务;再次,增加电子货币流通渠道的反洗钱意识,建立可疑流通报告机制、大额兑换报告机制、电子货币变现报告机制,使借助电子货币洗钱的行为无处可藏;最后,将反洗钱的法律义务渗透到电子货币发行各相关方,使每个相关人员切实担负起应尽的反洗钱义务,严厉打击利用电子货币进行各种名目、各种形式的变相洗钱行为。

电子货币作为数字时代的产物会随着数字技术的开发和技术提升,越来越普及于货币流通领域,因此,对电子货币发行、监管的法律法规建设和相关环节的风险防范是非常必要的。由以上电子货币的风险分析,我们可以得知,电子货币带来的便利已深入到生活各个层面,其风险因子也同样深入于生活的各个层面,从法律制度上进行规范、限制和风险防范,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入健康有序的稳定状态,也有利于电商行业的良性发展,为货币供给、货币流通带来真实有效的便捷,并以此促进法制建设、网络监管等各个方面全面发展。

[1]周爽昕.电子货币的特点及影响研究[J].管理观察,2016,(23):134-135,138.

[2]姜丽凡.货币文化思索[J].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1):56.

[3]曹伊,王月.我国电子货币发展风险及防范对策研究[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10):36-38.

[4]祁明,肖林.虚拟货币:运行机制、交易体系与治理策略[J].中国工业经济,2014,(4):110-122.

[5]刘文慧,李华.电子货币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J].中外企业家,2014,(10):135-136.

[6]许小勇.电子货币的发展及其风险防范[J].浙江金融,2001,(2):17-18.

[责任编辑:王 帅]

On the Legal Risks Prevention of Electronic Currency

JIANG Xiao-yun
(School of Economics Management,Changchun Finance College,Changchun 130028,China)

Electronic currency,as a new type of financial currency,combines modern advanced information technology,financial skills and computer science,which enables it to make transaction and trade more convenient.That will also make the currency circulation more flexible,more efficient and safer and bring vigor to economic growth.In the meantime,electronic currency,as a kind of circulation forms in the market,holds some risks resulting from the lack of macro-supervision and related policies from the legislation perspective.This paper attempts to analyze the legal connotations of electronic currency,the legal features of those risks as well as the causes of these risks so that we could have a better understanding of the risks and prevention in electronic commerce era and promote the building of a more mature legislation system.

electronic currency;legal risks;risks prevention

F820.2;F49

A

2016-12-07

1671-6671(2017)01-0031-05

蒋晓云(1974-),女,辽宁盖县人,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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