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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的农村土地金融理论综述

2017-03-28耿传辉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农村土地土地金融

耿传辉

(1.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科研处,吉林 长春 130028;2.吉林省农村金融改革研究中心,吉林 长春 130028)

马克思主义的农村土地金融理论综述

耿传辉1,2

(1.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科研处,吉林 长春 130028;2.吉林省农村金融改革研究中心,吉林 长春 130028)

金融业和金融活动古已有之,但是金融作为一个独立词汇是最近一百年的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理论家关于农村土地金融相关理论的论述散见于不同时期的著述中,以信用、信贷、合作化等不同角度出现,虽然现在的发展形势和一百多年前有很大的变化,但马克思主义的相关思想和理论对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土地金融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这些理论主要包括:马克思的地租与收益资本化理论,恩格斯与列宁的合作制理论,布哈林的信贷合作社理论和考茨基的土地抵押信贷债务理论,邓小平两个飞跃思想以及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相关土地金融理论等。

农村土地金融;农村土地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权;农村土地经营权;农村土地抵押权

“三农”问题和“农村金融改革”是当今经济领域里比较热点的问题。由于城乡二元结构和农业的弱质性,“三农”和农村金融的发展都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三农”问题的关键是资金短缺,农村资金净流出与贷款可获得性差的现象并存。农村地区融资难、融资贵的症结就是缺少好的抵押品。基于此,本文聚焦农村最具经济价值但仍未被充分利用的农村土地上,以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系统梳理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理论家以及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土地金融理论,为农村土地与农村金融有机结合,实现资源资产化、资产资金化的有序转换,打好理论基础。

一、地租与收益资本化理论

(一)地租产生的必要条件是土地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马克思的地租理论的基本内容是:一方面农业资本家从大土地所有者那里租赁土地,另一方面农业资本家雇佣农业工人,土地与农业工人结合,产生的超额利润由大土地所有者占有,平均利润由农业资本家占有。[1]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据了农业部门的主导地位,这是土地租金在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客观经济条件。在资本主义社会,农业大土地所有者完全脱离土地经营管理,土地所有权转化为纯粹的经济形式,土地所有权已经与所有者分离,作为生产要素成为吸收资本的条件。正如马克思指出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使作为劳动条件的土地同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所有者完全分离,土地对土地所有者来说只代表一定的货币税,这是他凭他的垄断权从产业资本家即租地农场主那里征收来的”。[2]

在资本主义社会,农业资本家要雇佣工人、租用土地以在农业部门获得利润,并按照租约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者一部分的剩余价值。因此,资本主义地租是农业资本家交给大地主的,由农业工人创造的超过平均利润的剩余价值,即农业资本家获得土地使用权而付出的租金。[3]马克思指出:“作为租地农场主的资本家,为了得到在这个特殊生产场所使用自己资本的许可,要在一定期限内(例如每年)按契约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者即他所使用土地的所有者一个货币额(和货币资本的借入者要支付一定利息完全一样)。这个货币额,不管是为耕地、建筑地段、矿山、渔场、森林等等支付,统称为地租。这个货币额,在土地所有者按契约把土地租借给租地农场主的整个时期内,都要支付给土地所有者。因此,在这里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借以实现即增殖价值的形式。”[4]由此可见,土地所有者获得了由农业工人创造的超过平均利润以上的那部分剩余价值即地租。所以说,土地所有权是地租形成的基础,土地所有权与地租是伴生关系。

不同的农村土地,由于土地自然力区别所产生的收入差是级差地租,但由土地所有者占有。利用垄断而产生的超额利润,超额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就转化为地租。马克思指出:“不论地租有什么独特的形式,它的一切类型有一个共同点: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土地所有者可以是代表公社的个人,如在亚洲、埃及等那样;这种土地的所有权也可以只是某些人对直接生产者人格的所有权的附属品,如在奴隶制度或农奴制度下那样;它又可以是非生产者对自然的单纯私有权,是单纯的土地所有权;最后,它还可以是这样一种土地关系,这种关系,就像在殖民地的移民和小农土地所有者的场合那样,在劳动孤立进行和劳动的社会性不发展的情况下,直接表现为直接生产者对一定土地的产品的占有和生产。”[5]可见,各种形式的地租都是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获得地租收入。

(二)地租是农业超额利润形式的转换

地租是农业资本家从投资农业获得的利润总额中扣除平均利润后的剩余部分。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进入农业部门,只是把农业作为一个一般的投资场所,如果不能在农业部门中取得资本家的平均利润,资本退出将不可避免。要保持资本在农业领域的经营,就不能保证它能够获得社会平均利润率。在资本主义农业生产中,劣等地生产条件下的个别生产价格决定农产品的社会生产的基本价格。根据资本主义农业的生产条件和具体原因,土地租金是不同的,划分为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两种基本形式,其中级差地租又包括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级差地租Ⅰ是等量资本投入到不同区域等面积地块,由于土地肥力、自然差异而得到的超额利润转化而来的地租;级差地租Ⅱ是对同一地块,追加额外投资而带来的超额收益转化而成的地租。绝对地租是凭借土地所有权取得的地租,即农产品价格高于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资本主义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社会平均资本有机构成,农产品的价值大于社会生产价格,以高于上述社会生产价格的价值出售的农产品,不仅可以获得平均利润,而且能够获得价值高于社会生产价格差额的超额利润。在这种情况下,绝对地租“只能来自市场价格超过价值和生产价格的余额,简单地说,只能来自产品的垄断价格”。在这个时候,绝对地租是垄断地租性质。[6]

(三)农业资本家与土地所有者关于土地租期的竞争

土地租赁期限的长度直接影响农业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的收入。通过增加投资带来的农业资本主义的超额利润,没有立即转为级差地租Ⅱ,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租赁期间,额外投资产生的超额利润,当然归农业资本家占有。租赁期满后,土地所有者将追加投资产生的超额利润等同租金,即计入级差地租Ⅱ,由土地所有者占有。农业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签订了租赁合同后,倾向于增加对农业的投入,以获得超过社会平均利润率的高收益,但这是以他在租赁期间内能收回投资为前提。因此,土地所有者希望租期越短越好,农业资本家则想租期越长越好。马克思指出:“在农业的通常的生产过程中,比较暂时的投资,毫无例外地由租地农场主来进行……投入土地的经过较长时间才损耗尽的较长期的固定资本,也大部分是,而在某些领域往往完全是由租地农场主投入的。但是,契约规定的租期一满,在土地上实行的各种改良,就要作为和实体即土地不可分离的偶性,变为土地所有者的财产。这就是为什么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土地所有者力图尽可能地缩短租期的原因之一。”[7]土地所有者尽量缩短租期,事实上已经成为发展农业的最大障碍,这是因为农业资本家避免一切不能指望在自己的租期内收回的用于土地改良的投资。

马克思最早提出了收益资本化,他说:“任何一定的货币收入都可以资本化,都可以看成一个想象资本的利息”[8]。所谓资本化,是指任何把资产凭其收益转换成资产的现期市场交换价值的过程。也即,当一项能够带来收益的权利进人市场流通并进行自由交易的时候,这种权利就被资本化了。土地资本化实际上是地租的资本化,本质上是土地所有权的资本化,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特别是现代产权结构及其权能条件下,农村土地资本化是通过农村土地使用权资本化实现的。土地资本化可以用不同的路径去实现,对土地进行产权界定后,可以用土地进行租赁、入股、抵押、担保等。

二、合作制理论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中,恩格斯和列宁对于合作制理论均有大量的阐述。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指出了建立工农联盟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工农联盟的途径是走农业合作化道路。列宁关于合作制思想的理论体系非常丰富,列宁在总结战时共产主义教训的基础上,指出了为什么要建立合作社,已建立合作社的条件和原则。这些理论思想对于我国有的放矢地发展农村合作经济,建立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恩格斯农民合作经济理论

恩格斯于1894年在德国社民党理论刊物《新时代》发表的《法德农民问题》是关于农民问题的标志性经典著作。恩格斯以维护农民利益为视角,论述了无产阶级建立工农联盟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指明了巩固工农联盟的途径是走合作化道路,发展合作经济。

无产阶级建立工农联盟是必要的。马克思和恩格斯早就对农民的二重性,尤其是农民的消极性和保守性有客观理性的判断和科学精辟的分析,但同时也认识到农民问题对无产阶级革命的重要意义。“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所以,归根到底,小农的政治影响表现为行政权支配社会”[9],说明小农的生产方式是专制政体形成、巩固的基础和温床。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坚持这一判断,“农民至今在多数场合下只是通过他们那种根源于农村生活闭塞状况的冷漠态度而证明自己是一个政治力量的因素。人口的主体的这种冷漠的态度,不仅是巴黎和罗马议会贪污腐化的最强大的支柱,而且是俄国专制制度的最强大的支柱”[10]。可见,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农民在革命中表现出的普遍的冷漠、保守和消极的特点是有清醒认识的。无产阶级应该如何对待农民的二重性呢?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强调,无产阶级政党要夺取政权,“应当首先从城市走向农村,应当成为农村中的一股力量”[11],应当联合农民。

无产阶级建立工农联盟是可能的。马克思和恩格斯承认无产阶级和农民阶级的对立和矛盾,二者是新旧两种生产方式的代表,追求的根本目标并不一致: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是消灭私有制,而农民则是要保住自己的土地所有权,甚至只是“纯粹名义上的占有权”[12],无产阶级和农民阶级必然“形成了大量互不相同的社会政治观点”[13]。但是,由于无产阶级和农民同受资本主义的剥削,所以两者是有合作基础的。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生产实质上是“生产者和生产资料彻底分离”,农民生产的生产资料也将被资本主义的发展所剥夺,“单个的资本家通过抵押和高利贷来剥削单个的农民;资本家阶级通过国家赋税来剥削农民阶级”[14]。马克思主义认为小农尽管人数众多,而且“对这种可怕的压迫恨得咬牙切齿”,但是“因为他们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就像一袋马铃薯中一个一个的马铃薯”,并且“他们利益的同一性并不使他们彼此间形成共同关系,形成全国性的联系,形成政治组织”[15],因此,农民不能成为具有统一组织的反对力量,农民必然选择同样受剥削和奴役的无产阶级作为自己的同盟者。

只有合作制才可以把小农经济引向社会主义。恩格斯阐述了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在农民个体所有制大量存在的地方,应当把合作制作为农民社会主义改造的经济形式,由土地个体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实现土地私人占有转为合作社集体占有,私人生产变为合作社生产,引导小农走社会主义的合作化道路。恩格斯批判了法德两党保护私有制的右倾机会主义观点主张,指出了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农民破产和无产阶级化是不可避免的。正如《法德农民问题》中指出的“我们要挽救和保全他们的房产和田产,只有把它们变成合作社的占有和合作社的生产才能做到。正是以个人占有为条件的个体经济,使农民走向灭亡。如果他们要坚持自己的个体经济,那么他们就必然要丧失房屋和家园,大规模的资本主义经济将排挤掉他们陈旧的生产方式。情况就是如此。现在我们来让农民有可能不是为了资本家的利益,而是为了他们自己的共同利益自己进行大规模经营。”[16]《法德农民问题》的深刻论断使农民认识到,实行农业合作化,是保护他们自己利益的唯一途径。

(二)列宁的合作制理论

列宁关于合作制理论的阐述很多,最主要的观点集中于1923年的《论合作制》。列宁的合作制理论强调以发展商品经济为基础,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要与商品市场紧密联系,合作制建立在商品经济的基础上。在一个农业人口占多数的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必须经过一个渐进式的过渡,这种新的经济关系使工农联盟更加巩固。新经济关系的主要特点就是合作制,建立合作社。列宁指出要利用“合作社这一商业形式”[17],这种合作社的形式是多样的,比如生产、消费、供销合作社等,但列宁强调合作社应该先从商品流通领域开始,“如果否认商品经济便是抽掉了合作社的精髓,列宁所讲的那种合作社也就不复存在了。”[18]

要实现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统一。既要发挥商品经济刺激、鼓励个体积极性的作用,又要把个体交易、经营活动置于国家的监督之下,使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协调、统一,走共同富裕的道路。“而不致像资本主义社会那样处于漫无节制的无政府状态,导致两极分化、贫富悬殊。”[19]合作社要“重视自由工商业的原则”[20]与合作制原则并重。

国家要在物质、技术等基础条件上大力支持合作社发展。小农的社会主义改造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仅仅是经济的问题,还要改造他们的心理、习惯和文化。伴随这个改造始终的是国家在技术、物质等方面的大力支持。列宁指出:“这并不值得惊奇,因为改造小农,改造他们的整个心理和习惯,这件事需要花几代人的时间。只有有了物质基础,只有有了技术,只有在农业中大规模地使用拖拉机和机器,只有大规模电气化,才能解决小农这个问题,才能像人们所说的使他们的整个心理健全起来。只有这样才能根本地和非常迅速地改造小农。”[21]“任何一种社会制度,只有在一定阶级的财政支持下,才会产生。”[22]因此,“在经济、财政、银行方面给合作社以种种优惠,这就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对组织居民的新原则应该给予的支持。”[23]这就要求国家在支持合作社发展中要综合运用财政支持、金融支持、政策支持等多种政策手段,来加快合作社的巩固和壮大。

合作社要贯彻简便易行、自主自愿、独立经营的原则。列宁接受了强制推行余粮收集制中急于过渡的教训,不能追求只徒有虚名的公社制。合作社要靠自觉自愿,不能强制命令,要独立经营。列宁指出:“在采用尽可能使农民感到简便易行和容易接受的方法过渡到新制度方面,这种合作社具有多么重大的意义。”[23]要通过合作社的示范作用,把农民吸引进来,使合作社不断发展壮大,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主体。

列宁的合作制理论比较成熟,是从俄国的革命实践出发,扬弃马克思合作经济思想中的理想成分,改变了战时共产主义的共耕社、农业公社等“一大二公”的经济组织形式,过渡到农业合作制经济的组织形式。列宁的合作制理论对解决我国当前的“三农”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三、信贷合作社理论

布哈林是十月革命前后布尔什维克党的重要领导人,是杰出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经济学家。列宁逝世以后,他继承了列宁的思想,形成了一系列具有特色的苏联农业的发展及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思想和理论,其中包括他的农村土地制度思想,而其农村土地制度思想是通过他的合作制思想体现出来的。布哈林继承了列宁的合作制思想,认为应将农村的小土地所有制通过合作化引导到社会主义轨道上来。在上世纪20年代末和30年代初,布哈林在这个问题上与斯大林展开了尖锐的斗争。研究布哈林的农村土地思想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组织农民的劳动灵魂”将其引上社会主义道路

布哈林深刻地分析了俄国的国情,坚持列宁的合作社思想,反对斯大林农业领域的全盘集体化。

俄国经过十月革命和农村土地革命,消除了封建地主阶级;在随后的内战中,很多富农站在反革命的一面,因此富农阶级被无产阶级剥夺了。内战结束后,富农从革命前占农民总数的15%~20%减少到只占农民总数3%~4%的比例,中农占比上升到约70%,中农很多来自贫农,中农成为农村社会发展的核心。然而,苏联的农业生产力水平仍然较低,人力、畜力和木犁是农村的主要动力和耕作工具,农产品的商品化率是非常低的,农村经济更趋向于自然经济。农业的落后状况使布哈林清醒地认识到,只有经过一系列的过渡和缓冲,才能把农村经济导入社会主义。因此,俄国农民的社会主义改造道路将是“非常漫长的”。布哈林认为,“我们当然应当非常明确地认识到,我国的社会主义在自己的发展中,如果同将要在英国、或德国、或美国出现的社会主义相比,具有许多特点”。那就是“它在其发展的长时期内将是一种落后的社会主义”。这种落后的社会主义的特点是“它将在一个农民国家内建设起来,因此,吸引农民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在我们这里就特别重要”。[24]小农经济尽管商品化率不高,但是商品化率攀升已经是一个不可阻挡的趋势。因此,对农民的生产进行科学有序的组织,逐步把农民引导到社会主义道路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合作化要从流通领域开始

布哈林认为,农民是合作社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认为国家应从资金上对合作社进行投入,其实质是资助了农村的社会主义建设,加快了农村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关于农村合作制的途径,布哈林继承了列宁的思想,并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布哈林认为,合作社不应该先从生产领域去组织,而应该从流通领域开始。合作社只能从低层次容易办到的环节着手,通过在农村组织销售、采购、信贷等合作社来带动农村的社会主义生产。随着流通领域合作化的深入,必然会带动生产领域合作化的实现,最终过渡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化大生产。农民私人利益被考虑,才会积极主动地走向社会主义道路,新经济政策正是策略地平衡了小生产者的私人利益和社会主义大生产之间的矛盾,找到了城市与乡村产品交换的桥梁。关于农村合作制的形式,布哈林认为应该成立采购、销售、信贷合作社,选举合作社理事会,缴纳股金,并通过合作社统一组织生产消费等活动。这种组织形式既遵循了市场的规律,也尊重了农民传统的经营方式,使农民主动自觉地接受社会主义改造。发展信贷合作社原因有二:一是各种合作社既有资金闲置,也有资金需求,合作社优化了资金的时空分布;二是合作社是依赖于银行而存在的,在银行与土地国有的前提下,合作社也会逐步融入并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开始于流通领域的合作社,一定会影响到农村生产领域的发展,并将随着城市大生产的发展、农村电气化的改造,最终导入社会主义。通过合作社的发展,可以缩小工农剪刀差,合理配比农轻重的产业结构,提高社会主义改造的质量。

(三)合作社解决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中的利益关系问题

第一,合作社对于农民来说,是一种简单可行的方法。它首先是销售领域的合作,不改变农民传统的生产方式,农民依然是自己耕作的土地的主人,农民是易于接受的。从19世纪60年代到十月革命,俄国的合作社已经发展到六万余家,入社农户达到2 400万。所以说布哈林倡导的合作社是有着深厚群众基础的,从合作社入手把农村经济导入社会主义是可行的。

第二,合作社与农民的利益没有任何矛盾,只能给农民带来更多的好处。农民也会在自己私人利益不断满足的驱使下更加积极地促进合作社的发展。

集体农庄是从生产领域组织农民进行田间统一劳动,农民在农业生产经营上面没有自主权;合作社是从流通领域把农民组织起来,不改变农民的私人财产、私人生产经营,只是改善和疏通城乡流通渠道,为农民带来的是前所未有的方便,提高了农民的私人利益。这样,农民会慢慢地被引导至生产的各个环节中去,并逐渐转变农民原有个体所有制经济形式。这些均是符合俄国农业发展进程的,也是与那时候的农村经济逐步进入商品时代的状况相符合的。布哈林反对合作社农民成员被简单联合,进而有利于向着手工业形式的集体田间劳动模式转变。他提到:“决不能认为,似乎可以说服,甚或似乎应当说服农民马上通通把自己的份地联合起束,一些旧习惯、旧的经营方式在人们当中非常根深蒂固,所以要急剧地打破这些习惯是不可能的。”

合作社的劳动者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和自立性。生产资料方面,集体农庄的生产资料是大家所共有的,不仅土地是共有的,肥料、耕畜和农具等亦是公有的。而合作社认为,只有土地是公有的,而其他的大多数生产资料,比如肥料、耕畜和农具等均是社员的。关于劳动方式,合作社并不苛求农民必须和集体农庄一同进行集体田间劳作,大部分生产活动均是各个家庭自行组织。关于经营方式,集体农庄只是一个接受农场指令的生产中心,其功能只相当于农业车间,农民不具备自主权与独立性,所以也没有积极性与主动性去参与生产活动,有的还认为这是雇佣;合作社为独立劳动者间的相互合作,经济实体有多个,以家庭作为劳动单位进行耕作,个体农民拥有实质的生产、经营权。关于产品分配方式,集体农庄采取按劳动计算薪酬的方式进行统一分配;合作社除采取统一的分配之外,还有其他一些股金等形式的分配,在合作社和社员间、国家和合作社间,亦有根据合同进行的各种交换、分配关系。所以,从以上劳动组织、要素组合和分配方式来看,合作社并不会一味追求“纯”、“公”、“大”,它还会考虑生产力的发展情况,也兼顾到了农民的切身利益,其弹性与层次感十足,进而让个体农民具备更多自由权与独立性,激发了农民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可以有效地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发展。

合作社是城乡、工农的结合点,是把农民引入社会主义的良好形式。20世纪初叶的俄国,农业人口优势显著,工人和农民阶级的政治联盟极大地促进了俄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工农联盟是基于工农经济联盟的,要想实现巩固的工农经济联盟,必须实现农业与工业、农村经济与城市经济密切结合[25]。然而,在商品经济社会中,城乡经济或者工农经济相结合,均离不开中介,即商品流通。可是在无产阶级领导国家,此中介不得不是一类具备双重功效的特殊中介。首先,它可以将城乡经济、工农经济相互联合在一起;其次,它可以组织其广大的农民,让他们渐渐迈进社会主义道路。显然,只凭借国有商业根本无法满足这样的中介条件,一定要在农村地区成立合作社并将其发展起来,才可担任此特殊中介角色。

布哈林谈及工业经济结合农业经济时为何非得借助合作社这一中介的帮助时指出:“因为这是‘采用尽可能使农民感到简便易行和容易接受的方法’向‘新制度’过渡。那时候居民根据个人的利益通过合作社可以走向社会主义。”因此,“无产阶级的城市和劳动的农村之间的中间环节是合作社,合作社正是城市与农村之间的连接点,它首先体现工人阶级和农民之间的经济结合”,而当国营工业和国营商业同农村合作社结合起来的时候,它们将“逐步排挤私人资本”,并将农民经济“吸引和吸收到总的同一合作社组织中来”。[26]与此同时,“我们将逐步地越来越接近社会主义”。

合作社的核心价值是解决了利益关系问题,促进国家与农民间的利益联系在了一起,进而促进了农业发展,让农民生活水平得以提升。因此,布哈林十分赞同的是,合作社的出现让农民更加主动积极地进入到社会主义中去,它打破了传统旧体制,让国家利益与农民私人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

布哈林基于农村土地制度对俄国经济社会特性的充分认知与分析,与列宁的思想以及当时的苏联农村状况相符合,这也是布哈林在上世纪20年代时强烈对抗斯大林的重要动力与原因。

四、土地抵押贷款债务理论

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中,考茨基最先对土地金融制度进行详细的论述,是马克思主义的土地金融理论的真正先驱者。考茨基认为,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资本主义农业模式的典型形态。英国租佃制首先实现了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具有重大意义,使农业更早地向资本主义经营方式过渡。考茨基提供了一系列的数字来证明租佃制不仅在英国,而且在法国、德国、美国也获得了发展。考茨基还指出,即使农民有完全的土地所有权(完整的地权),只要经营权和土地所有权没有分离,这就不是一种成熟的资本主义农业经营。根据考茨基的设想,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联系越是疏远,资本对农业的掌握越是成功。因此,考茨基没有以英国的租佃制为例,而是以德国建立在信用体系基础上的土地抵押制度作为分析对象。在《土地问题》中,考茨基援引德国1886年至1895年十年间,奥地利1871年至1889年近二十年的农村抵押债务快速增长的详细统计数据之后,阐述了土地抵押贷款债务增加具有深远的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土地抵押贷款债务增加在宏观方面意味着,农业在这些地方正以另一种形式来完成英国以租佃制完成的同一过程——经营者脱离土地所有权的过程。也就是说,它是土地资本主义化的另一种形态,它在直接的效果上是制造农业资本家的过程(经营者并不因此成为无产者)。土地抵押贷款债务的增加并不一定意味着农村经济的尴尬,因为起因可以源于改良土地和提高生产的要求(但不是唯一原因),其结果不仅导致资本投入农业的增加,而且也由于地租的增加使农业信用有进一步扩大的可能,这一切都能极大地促进农村经济的进步与繁荣。

土地抵押贷款债务的增加不仅标志着资本主义的现实发展,而且也为未来的社会主义土地所有制创造了积极的条件。因为,在租佃制占支配地位的地方可以用土地国有制或公有制来消灭土地的私有制;而在抵押制占支配地位的地方则可以用抵押权的国有化来完成。考茨基也指出,抵押制在表现形式上确实与租佃制不同:在租佃制下,社会收入的分配格局完全符合马克思的“三分法”,雇佣劳动者得到工资,资本家得到利润,土地所有者得地租;而在抵押制下,土地所有者与土地经营者之间的分离采取一种特别的方式,即这种“分离”在程度上更加疏远化,在方式上更加复杂化,这两者之间不再发生直接的经济上的联系,土地的实际经营者不再与地主发生契约关系,因而也不会把地租交到地主(抵押人)手里而是交到抵押受取人手里。这里出现了抵押人、抵押债务人、抵押受取人、抵押债权人、土地的起始所有者、土地事实所有者、土地名义所有者之间的更为复杂的法律关系。

五、中国特色农村土地金融相关理论

中国特色的农村土地金融理论主要是伴随着改革开放以及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翻天覆地的变化而产生的,包括邓小平农业领域里“两个飞跃”的思想以及指导农村土地金融实践的一系列政策。这些政策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促进农村土地金融发展为目标,为推动农村经济社会进步提供了强大的金融动力。这些思想、政策正在经历“政策——实践——理论”的演进过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的农村土地金融政策理论集中体现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共中央发布的一号文件中,国务院与其他部委出台的意见办法是一号文件的具体落实。

(一)“两个飞跃”思想

邓小平是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他提出在农业领域里“两个飞跃”的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凝结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理论智慧和中国社会主义的实践经验,对我国当前破解“三农”问题,发展农村土地金融依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990年3月3日,邓小平在与中央领导人谈话时第一次提出了“两个飞跃”思想,邓小平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27]1992年,邓小平在审阅中共十四大报告稿时再次明确阐释“两个飞跃”思想,指出:“关于农业问题,现在还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我以前提出过,在一定的条件下,走集体化集约化的道路是必要的……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会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第二个飞跃就是发展集体经济。社会主义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农业也一样,最终要以公有制为主体。公有制不仅有国有企业那样的全民所有制,农村集体所有制也属于公有制范畴。现在公有制在农村第一产业方面也占优势,乡镇企业就是集体所有制。农村经济最终还是要实现集体化和集约化……仅靠双手劳动,仅是一家一户的耕作,不向集体化集约化经济发展,农业现代化的实现是不可能的。就是过一百年二百年,最终还是要走这条路”。[28]邓小平创造性地继承了马克思主义的合作化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制理论的最新发展。第二个飞跃是集中农民手中分散的生产要素和土地,为大规模获取金融资源的支持奠定了基础。

(二)金融恢复期的农村土地金融政策

改革开放初期的农村土地金融政策主要目标是恢复农村正常的金融秩序,集中体现在1983—198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198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首次提到农村金融问题,要求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要改善涉农金融服务,加强在筹集资金、监督使用、加强信贷支持农业等方面发挥作用,要求农村信用合作社要坚持合作金融方向。198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要求把农村信用合作社办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接受农业银行领导,在完成支农贷款的前提下,可办理农村工商信贷业务。198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29]指出农村信用社实行企业化经营、自负盈亏、独立经营,业务受农业银行监管,并向农业银行计提存款准备金。198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一九八六年农村工作的部署》要求人民银行和农业银行制定区域和产业信贷政策,对农村信用社不得下达硬性贷款指标,适当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多存多贷,要求积极开展农业保险。这一阶段属于改革开放初期,是农村金融秩序的恢复阶段,农村土地金融的支持政策尚未明确提及。

(三)金融发展期的农村土地金融政策

进入21世纪,我国金融业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迎来了金融业的快速发展期,也进入了我国农村土地金融的快速发展期。从1986年到2004年,经过了18年,中央一号文件重新又以“三农”为主题,很多金融、农村土地金融的政策、理论散见于这些一号文件中。这些政策是以马克思主义土地金融相关理论为指导,吸收其他土地金融理论,经过中国特色的土地金融改革实践检验而日臻成熟,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加快农村土地金融机构建设。200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30]在金融机构方面,强调所有县域金融机构都有金融服务“三农”的义务。邮政储蓄要完善金融服务,商业银行要创新支农金融产品,政策性银行要扩大服务农业、农村的业务范围。允许社会资本参与创办直接服务“三农”的金融机构。200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又进一步指出要强化县域金融机构服务县域、服务基层,要求抓紧制定多种所有制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条件和监管办法。200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31],首次强调国家开发银行有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职责,建立农村金融多元化投融资体系,改革农村金融体制;要引导农户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基层互助组织;允许私人资本与外资参股设立村镇银行等乡村社区金融机构。2007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强调要进一步发挥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在农村金融中的骨干和支柱作用。2008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强调加快放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范围,加大农业发展银行的支农力度,推进农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保持县级农村信用社的独立法人地位并完善治理结构。2009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快地区性中小型银行、微小型金融组织发展。2010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加大农村金融机构空白乡镇的网点建设的力度,进行专项补贴,确保三年内消灭金融网点空白乡镇,加快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组织等的发展,建立农业产业发展基金。2012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支持商业银行到中西部地区设立村镇银行,有序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指出要继续稳定农村信用社的独立法人地位,探索农发行、国开行等政策性金融支农的新业务、新领域。201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强化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职责,稳定大中型商业银行在县域的网点,适当向乡镇延伸服务链条。稳定并扩大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鼓励邮储银行拓展“三农”业务;支持农发行开办农村基础设施和农业开发中长期贷款;增强农村信用社的支农功能;推动村镇银行实现县区全覆盖;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县域小型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拓宽小贷公司的融资渠道,接入征信系统,完善经营管理。201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农行“三农”金融事业部试点要覆盖全部县域支行,农发行、国开行要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贷款的支持力度。

第二,加快农村土地金融产品创新。金融发展期有很多关于金融产品创新的政策出台。200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鼓励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2008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通过批发和转贷等方式增加县域信贷资金投放,推进农村担保方式创新,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和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2009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提出抓紧制定县域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贷款发放的实施办法,并对此建立考核机制。鼓励开展风险可控、权属清晰的农用生产设备、四荒地使用权、林权等抵押贷款,首次明确支持部分农村土地可以用于抵押;开办农业企业仓单、应收账款、商标权、专利权、可转让股权等质押贷款。加快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增加险种,加大保费补贴力度,建立农业再保险与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互助合作保险与商业保险合作,鼓励农村信贷与保险实现银保合作互动共进。[32]2010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包括:拓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增加农业基础设施中长期贷款;农村信用社和各商业银行要加大涉农信贷投放,推广小额信用贷款,鼓励对农村消费进行信贷支持等。2012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发展农户小额信贷业务,加大对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的信贷支持。加大对农业科技企业、科技特派员创办的企业的信贷支持,探索科技专利等知识产权抵押融资,加大对农业科技的贷款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进行直接融资,开展农业金融租赁,积极扩大农业保险品种和农业保险覆盖面,开展保费补贴试点范围,健全再保险体系等。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改善农村地区支付结算条件,畅通结算渠道,要进行涉农贷款抵押质押方式与担保方式创新,扩大林权抵押贷款规模,落实相关贴息政策,健全政策性保险制度等,建立多层次的农村信用担保体系。201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开展涉农再贷款试点,要提供更优惠的支农贷款,要做好农民住房财产权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贷款的试点工作,鼓励开展涉农融资担保业务,支持发展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银行与担保机构共同完善银担合作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发行“三农”金融债、鼓励开展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试点、鼓励涉农企业发行债券,加快发展普惠金融等。[33]201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加快推出农地经营权和农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林权抵押贷款、扶贫贴息贷款。

第三,强化农村土地金融政策扶持。农村土地金融具有较强的政策属性,我国先后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措施,鼓励农村土地金融的快速发展。200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在涉农金融服务上,要加快改革,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机制,增加农户与农业企业贷款。200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又进一步指出要建立农村储蓄资金回流农村的机制。2007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制定农村金融改革整体方案,形成商业金融、政策金融、合作金融、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组织互相补充、错位发展的农村金融格局。政府要加大对农村的资金投入,土地出让金等税费收入中要增加投入农村的比例,引导农民和社会资金投入新农村建设。2010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对农村金融问题高度重视。要做好“一个衔接”即财税政策与农村金融政策的有效衔接,要做好“一个引导”即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放“三农”,破解农村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要落实“三农”贷款的税收优惠、定向补贴和增量奖励政策。加快农业保险改革,鼓励农村小额保险,对农房、特色农业等保险进行保费补贴。2011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强调指出新农村建设不但要靠财政支持,金融支持、信贷投放更是不可或缺的,要抓紧落实已经出台的各项支农惠农金融政策。2012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持续加强信贷投放,确保涉农贷款增速高于贷款平均增速。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农户信用评价机制。制定差别化监管政策,提高涉农贷款风险容忍度,实行弹性存贷比和适当宽松的市场准入政策。[34]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突出强调了农村金融服务。国家对农村金融要加强扶持和引导,加大商业性金融的贷款投放力度,发挥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的作用,持续加强对“三农”的信贷投放。要加强财税与金融紧密配合,落实县域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的定向费用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农户贷款税收优惠等。201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着重部署了农村金融改革创新,指出根据各金融机构自身特点,建立服务“三农”的独立部门,扩大县域机构业务授权,不断提高涉农贷款比例和存贷比,将涉农贷款发放情况纳入综合考评体系,要鼓励建立地方农村金融风险补偿基金等。[35]201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要主动适应农村实际、农业特点、农民需求,大胆创新,把农村金融改革推向深入。要使货币政策、金融监管与财税政策相结合,推动金融资源向“三农”领域倾斜,确保涉农贷款总量持续增长。[36]201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突出强调做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指出将在农村积极引导、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移动金融、农村金融租赁,创新农产品期货新品种,加强债券市场服务“三农”的功能,尽快建立“三农”融资担保体系,全面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扩大在农民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试点的范围,加强对农村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教育和权益保护,加快推出农地经营权和农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林权抵押贷款、扶贫贴息贷款,并逐步完善中央与地方结合的双层金融监管机制,切实防范和化解农村金融风险。

中国的农村土地金融理论与实践与农村土地金融改革与发展相并行,具有改革性。在这一过程中理论与实践互相作用,共同发展,极大地促进了农业和农村金融的发展,中国的农村土地金融理论与实践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组成部分。[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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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晓丹]

Summary of the Theory of Rural Land Finance of Marxist

GENG Chuan-hui1,2
(1.Department of Science Research,Changchun Finance College,Changchun 130028,China;2.Rural Finance Reform Research Center of Jilin,Changchun 130028,China)

The financial industry and financial activities has existed for a long time,but as an independent financial vocabulary is the matter of the last one hundred years.Marx,theorist of relevant theories about the rural land finance exposition contained in writings in different times,such as credit,credit loan and cooperation of different point of view,although the current development situation has changed a lot compared with more than 100 years,but the relevant thought and Marx's theory has important significance on the rural land financial reform and development with China characteristics.These theories include:the theory of rent and income capitalization of Marx,Engels and Lenin's cooperative theory,Bukharin's credit loan cooperation theory and Kautsky's land mortgage debt the theory,the two leap thought of Deng Xiaoping and related land finance theory of thirty years of reform and opening up Chinese.

rural land finance;rural land proprietary rights;rural land contracting right;rural land management right;rural land mortgage right

F832.35

A

2016-12-10

1671-6671(2017)01-0068-12

耿传辉(1972-),男,吉林长岭人,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处处长,吉林省农村金融改革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博士、研究员,研究方向:金融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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