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财产视角下我国房地产税立法思考
2017-03-28方赛迎
财经法学 2017年1期
方赛迎
熊峥铮
在公共财产视角下,房地产税就像一个地方公共财政账户,其税收收入是集纳税人私人财产的公众之财,是增加公共利益和人民福祉的重要来源,[注]参见刘剑文:“房产税改革正当性的五维建构”,《法学研究》2014年第2期,第138页。故如何完善房地产税立法,实现对公共财产权的有效监督、约束和规范,直接关乎纳税人的权利能否得到切实、公平的保护。
一、公共财产理念下房地产税改革的正当性与必要性分析
(一)正当性:税收法定的要求
正当性,又称为正统性、(广义的)合法性,主要是指某项制度或某个做法具有能被社会成员普遍认同、信任、接受或者支持的属性。[注]参见王士如、高景芳、郭倩:《宪政视野下的公共权力与公民财产权》,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20页。国家征收房地产税的正当性即是指国家征税权能得到纳税人的理解、认同和接受。
依据公共财产理念,征税是国家取得公共财产的权力表现之一,国家行使征税权即是在行使公共财产权。公共财产权是一种积极的,但应受控制的权力。[注]参见刘剑文:“公共财产法:财税法的本质属性及其法治逻辑”,《财经法学》2015年第1期,第16页。公共财产权是指政府基于其公共性特质取得、用益和处分财产的权力,包括对私人财产征税、处罚、国有化等非对价性给付,征收土地房屋、收费、发行公债等对价性给付,以及支配这些财产的权力。[注]参见徐阳光:“论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理论基础与立法路径”,《清华法学》2014年第5期,第1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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