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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中危险概念的哲学建构

2017-03-28董泽史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董泽史

摘要:

法学中的危险概念存在种种错误缘于哲学上对危险概念缺乏科学认识。以哲学上的可能性概念为指导,法学中的危险概念实质是一个关于实害可能性的概念,可能性在哲学上的形态及其特征必然反映到法学的危险概念之中。因此,具体危险具有客观性、因果性、现实性、向实害转化的现实可能性、转化条件的充分性、规范性的基本特征;抽象危险具有客观性、形式性、潜在性、拟制性、证伪性与转化条件的不充分性、规范性的基本特征。

关键词:危险;具体危险;抽象危险;可能性

中图分类号:D91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17)02-0089-07

危险概念是法学中的重要概念。危险是实际损害(以下简称“实害”)的可能性。哲学上,法学中的危险概念是一个关于“可能性”的概念,哲学上的可能性概念对认识法学中的危险概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法学中的危险概念存在种种错误的認识,这是与不能自觉从哲学上认清可能性概念的内涵以及不能实现二者科学转化紧密联系的,因而对法学中的危险概念作一个哲学上的阐释与建构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 可能性概念——现实可能性与抽象可能性

(一)可能性概念的哲学论述

金炳华认为:“现实可能性是指在现实中有充分根据和必要条件,因而在目前就有可能转化为现实的可能性。德国黑格尔在探讨可能性和现实的辩证关系时,提出了形式的或抽象的可能性与现实的可能性的区别。认为现实的可能性具有内容,它在自身中包含着成为现实的各种根据和条件,‘这种可能,作为实在的现实的自在之有,本身是实在的可能,首先是赋予内容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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