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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徙自由:我国宪法中的默示性公民基本权利

2017-03-27刘梦

法制与社会 2017年7期

摘 要 迁徙自由是一项广为世界各国宪法、法律和国际条约所承认的基本人权,是人类趋利避害、促进自身发展的基本需要。虽然我国1982年宪法条文中并不见“迁徙自由”的明文规定,似乎呈现一种公民权利保护的成文法缺位状态。但本文认为,迁徙自由实则是以一种默示形式存在于宪法之中,无需明文规定而当然地成为我国宪法文本的题中之义,并能够为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等重要社会政策提供宪法性依据。

关键词 迁徙自由 默示性 公民 基本权利 户籍制度

作者简介:刘梦,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国际法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067

自1958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开始,我国实行严格的户籍制度来实现人口基本信息管理、人口统计、社会福利保障和分配等社會效益。然而这项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的户籍制度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越来越成为禁锢人们自由迁徙的紧箍咒。随着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公布,户籍制度改革试点也在各个地区如火如荼的展开。户籍制度改革的背后,是公民迁徙自由基本权利的呼唤。

长期以来,不乏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户籍制度改革的前提是“迁徙自由”的入宪,仿佛只有这样才能为户籍改革的具体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合宪性依据。然而,笔者认为,我们应当摆脱“入宪”路径依赖,应当认识到纵使我国1982年宪法对迁徙自由没有明文规定,迁徙自由作为一项公民基本人权,当然地存在于我国的宪法之中,并能够为我国户籍改革提供宪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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