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2017-03-27肖梦瑶
法制与社会 2017年7期
摘 要 《民法总则(草案)》第175条规定未经登记的物权人请求返还财产适用诉讼时效,对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采纳了部分肯定说。立法理由可能是:借鉴域外立法、回应学界肯定说的建议以及彰显不动产登记的效力。但是肯定说的意见多从提高效率、保护交易安全出发论述,这一理由实不成立,一味地追求效率与秩序而罔顾公平是本末倒置,采纳否定说才能保障公正与平等。除此之外,我国没有取得时效制度,时效期间也较短,肯定说与之也不相适应。若是为了促进物的流转利用,可尝试规定返还原物请求权使用除斥期间,但是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才是最好选择。
关键词 返还原物请求权 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 民法典 制定
作者简介:肖梦瑶,武汉大学法学院2015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060
关于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素来是民法学的争议焦点之一,一直以来众说纷纭,未有定论。与理论界百花齐放的态势不同,在我国司法实践与立法实践中,官方的态度都较为明朗,即采纳否定说。但是,日前出台的《民法总则(草案)》却一改往日对于物权请求权“一刀切”式的否定规定,规定经登记的物权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换言之,开放给义务人抗辩未经登记的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可以预见到的是,这将改变长期以来通行的审判规则,属于此次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对以往法律规则的较大变动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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