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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期间利息的计算

2017-03-23尹海波

●尹海波

执行期间利息的计算

●尹海波

关于执行期间利息的计算,有的案件因判决内容复杂,标的额归还次数较多,且跨越新旧法律的适用,导致各方当事人对执行利息的计算产生较大的分歧。笔者以一起执行实务中的典型案件为例,对执行期间利息计算的方法和步骤进行阐述。

2013年,某法院受理一起A公司与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案件,判决内容为:1.B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A公司投资款6490750元及利息(以6490750元为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2.B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A公司借款509.5万元及利息(具体出借日期及金额为:2008年10月15日300万元、2008年10月29日50万元、2008年11月7日3.5万元、2008年11月20日20万元、2008年12 月12日5万元、2008年12月11日130万元、2008年12月15日1万元,以每笔借款为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每笔借款发生之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3.B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A公司停工损失2096709元。4.B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A公司利益损失9456475元。5.案件受理费15740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90000元由B公司承担。

A公司起诉之日为2010年7月5日,判决生效之日为2013年5月17日。执行中,被执行人B公司自动履行1750万元,具体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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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拍卖了被执行人B公司名下一处商业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拍卖价款1486万元,拍卖成交裁定生效时间为2016年1月20日。申请执行人A公司向法院提交其计算的剩余本息为12436022.7元。

本案执行利息的计算,应以下列两个规定为依据:

1.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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