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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新时期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认识

2017-03-22曹松华

商情 2017年2期
关键词:内部监督监督管理监督

曹松华

(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如今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发展阶段,在新的时期里政府加快了行政体制的改革,其中政府采购制度作为我国公共支出管理的重要制度,因为其涉及管理任务重大、影响范围大而受到了社会巨大的关注。政府采购制度的合理性对于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下,如何把政府采购纳入到市场机制下,不断完善采购制度是当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点,这涉及到诸多的关系和问题。基于上述背景,本文重点探讨新时期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问题分析,提出针对性的对策,目的是能够有效地节省制度成本。

新时期政府采购制度

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不完善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存在问题根源在于采购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因为缺少来自于法律层面的监督使得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最早可以追溯到2003年《政府采购法》的出台,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构建形成了基本雏形,近13年里,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不断完善下在“采购操作规程、预算资金管理与支付、绩效考核管理”等方面形成了固有的操作管理体系,但是法律不健全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目前关于采购制度法律的立法层次较低,缺乏完善的法律配套设施,现有的法律体系往往只是原则上、框架上的,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缺乏明确化,其标准型、科学性和合理性依然有待进一步推敲。同时,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与国际采购准则也是不相容的,存在“脱轨”的状况,《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也没有得到合理地处理,在采购的流程监督上与国外先进的采购制度规范有较大的差距,加快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变得迫在眉睫。

(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系不完善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需要内部和外部实施强有力的监督,缺乏监督我国采购制度的问题会放大式地暴露出来。《政府采购法》中关于监督管理体系也提出了要求:“政府采购的监管机构为各级政府的财政部,财政部应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责任。”采购监督管理的职责在于财政部门,监督体系不完善体现在财务部门与实际实施政府采购的代理部门实际上没有分开,没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分管机关从事对政府采购的管理监督,造成了管理监督形同虚设。

(三)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培养机制有待完善

政府采购实际上涉及的流程和内容都非常繁杂,这要求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从业人员在专业素质有着较高的要求,除此之外还需要有着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在采购管理的过程中涉及到的方方面面都对于自身的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有着非常高的要求,以面对各方利益的博弈和权衡。然而当前我国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不够理想,特别是缺乏完善的采购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因为政府采购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没能在采购观念和管理理念上进行更新,往往很难应对一些高新产品的采购的要求,制约着政府提高采购的经济效益和政府采购事业的可持續发展。

二、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对策

(一)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完善首先是需要结合国情,特别是结合过去十余年来采购政策、理论与实践方面探索中发现的问题,找到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完善的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设定典型试点单位,推行法治监督的扩大化,树立具有我国社会主义特色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

其次在丰富我国政府采购立法层次的基础上做到与国际采购法律条例接轨,结合国际上采购政策的发展趋势,对现有的采购法律体系进行有益地补充,细化、具体和完善现有对采购人员的监督,赋予其必要的法律权利和职能,才能使得政府采购体系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切实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

(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系

我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的滞后一方面是立法层面的缺失,另一方面是缺乏完善的内部监督体系和外部监督,政府内部监督没有发挥应有的效力。特别是监督管理体系没有涉及到政府采购活动各个环节,同时监督部门缺乏独立性,这也说明了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中没有真正认清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系一方面需要保障采购部门的代理人在每个环节都能够依法履职,另一方面采购官员的职业道德素质也要得到监督,防止因为利益的诱惑而与供货商勾结,给政府带来利益的损失。监督的阶段应该包含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调查,能够防范风险于未然,做到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联动,建立一个相互制约、相互分离的机制。同时在监督部门的职位设置上,要保证监管与采购部门相分离,才能对采购部门的活动形成有效的制衡。而外部监督则是纳入公众监督和媒体监督,采购信息对大众及时公开,才能实现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联动。

(三)完善落实绩效考核,加强采购从业人员的培训

如今政府推行采购制度的改革,专业人才的缺口是明显的,在短时间内难以依靠外部人才的招募来改善现状。那只能从内部挖潜入手。为此,政府需要建立一个标准化的人才准入制度,对政府采购人员进行定期的考核,制定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对于不负责或是存在违纪现象的采购人员可以实现解聘,以此提高采购人员的危机意识,使整个采购队伍保证纯洁性。同时,对采购人员进行定期的专业培训,对不同的人员采取不同门类的培训,比如“采购单位领导、财务人员、代理机构、供应商、政府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人员”的专业化培训都是有区别的,一锅端的培训往往低效、没有指向性,对于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的不利的。

三、总结与展望

综上所述,新常态下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推动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应该从完善采购监督法律体系完善采购制度体系、落实绩效考核、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四个方面入手,从立法、制度建设和人三个角度去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相信在未来五到十年里,政府采购会更加公平、公正,优化政府公共资源的配置。

参考文献:

[1]熊晋文,陈荣,杨鹏.美国支持本国企业的政府采购政策研究[J].中国财政,2011(20).

[2]楚新莉.对我国政府采购问题的再思考[J].商业经济,2011(20).

[3]郭雯,程郁,任中保.国外政府采购激励创新的政策研究及启示[J].中国科技论坛,2011(09).

[4]张志泉.政府采购电子化探析[J].经济纵横,2011(07).

[5]裘至华.关于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思考[J].北京财贸职业学院学报,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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