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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遭遇欺诈可向网站索赔

2017-03-22廖春梅

蓝盾 2017年2期
关键词:提供者交易平台欺诈

廖春梅

如今网购成为很多人首选的购物方式,购买到称心如意商品的消费者自不必说,可那些遭遇价格欺诈或其他侵权的消费者,还在为如何挽回损失而发愁。他们迫切知道经营者逃匿后,自己能否要求网络交易平台赔偿?对那些距离自己太远的网站,能不能就近起诉?自己的维权成本,会不会太高?以下案例,可以针对这些困惑,作出相应的解释。

价格欺诈与否 法律有明确界定

“双十二”的钟声刚刚敲响,李萌萌便迫不及待地从购物车里,“提出”事先选中的货物付款。两天后,快递公司派员将第一批货物送到了李萌萌手里。李萌萌还未来得及细细欣赏,闺蜜便告诉她:那床蚕丝被在“双十二”之前的销售价格便是2800元/床,是店主故意虚构原价3500元/床,再以所谓八折优惠销售的。

李萌萌通过查阅相关信息,发现确如闺蜜所言。而当其准备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费用的三倍”的规定主张权利时,自己却不能判断该网店这种做法是否构成价格欺诈。因此,犹豫不决。

【法官说法】

该网店的行为构成价格欺诈。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六)其他价格欺诈手段。”网店虚构原价,再进行所谓的折扣优惠,让价格回到打折前,明显当属其列。

网店老板逃匿 平台提供者应当担责

古小琴是朋友圈内一名小有名气的吃货。这不,从“双十二”的前一周起,她为了既省钱又能饱享口福,早早选购了不少的食品。因为担心稍有迟缓,这些东西成为别人的囊中之物,11日晚上12点刚过,她就付清了全部货款。

可是,收货后,一边品尝一边翻看账单的她,猛然想起某种蜜饯的价格平时是79元/包。“怎么促销价反而是89元/包呢?不会吧?”古小琴几乎不太相信自己的记忆,可通过查看以往的购销记录,她的疑问得到证实。

古小琴立刻联系网店,想问个究竟。可整整一天过去了,店主也未来到店里,甚至打听不出去向。“难道是老板逃匿了?如果是这样,我能向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索要500元最高限额的赔偿吗?”古小琴提出了疑问。

【法官说法】

古小琴有权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网站)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要求其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当上述条件成就时,网络消费者享有对应的特权,网站只能代人受过。

网站距离太远 可以就近提起诉讼

当发现自己通过“双十二”活动购买的一件羽绒服,并非网店所说的降价大促销后,感觉受到愚弄的谢福兰当即联系网店,想问个究竟。可是,网店一面轻描淡写地说是其标错了价格,如果谢福兰有意见可以退货退款。

同时,网店告诉谢福兰,其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已经写明“发生诉讼,应当向网站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谢福兰想打官司告状,网店将奉陪到底。

谢福兰说,她向网站索要购买价款三倍的赔偿,总额不过894元。即使其最终胜诉,到千里之外打官司所花费的车费、住宿费、差旅费、误工工资等诉讼成本早已超过了这些钱。

虽然算经济账不合算,但网店的态度实在令人气愤。谢福兰想知道,她是不是只能到网店所在地起诉?能不能就近在北京本地起诉?

【法官说法】

谢福兰可以就近选择诉讼法院。

虽然《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例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本案中,由于网店的目的在于规避义务、推卸责任,这就决定了其与谢福兰的格式条款约定无效。因此,谢福兰可以选择履行地法院就近进行诉讼。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条也表明的这个意思,即:“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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