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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城镇化背景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更新”*

2017-03-21王纬伟

关键词:更新城镇化文化遗产

王纬伟 董 欣

(1.西北大学 城市与环境学院, 陕西 西安 710127; 2.南京大学 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93)

新型城镇化背景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更新”*

王纬伟1,2董 欣1

(1.西北大学 城市与环境学院, 陕西 西安 710127; 2.南京大学 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93)

城镇化期间,旧的城乡规划模式、策略、方法等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在城乡文化传承上付出了巨大代价。因此在新型城镇化阶段,需要谋求经济发展基础上文化的传承。论文分析在城镇化过程中的社会变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阐释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新"的概念、意义,提出在新型城镇化阶段,需要在城乡规划层面转变模式与观念、应用新的技术方法、维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依存环境、尊重传承人群体的意愿,促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真实的生活环境中以自下而上的方式实现文化的自然变迁。

新型城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社会变迁;更新;城乡规划

一、引言

当前我国城镇化率已超过50%,经济与社会发展进入转型期,城镇化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也逐步显现,例如大量农业人口进入城市,却很难融入城市社会,市民化进程滞后;土地利用粗放低效;城镇空间结构不合理;自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不力,城乡特色缺乏等。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自2014年已进入推进实施阶段,62个城市(镇)获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1]“新型"城镇化意味着要改变原有发展模式,解决前期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经济与社会问题,谋求在整体上的发展利益共享。《规划》提出“以人为本、四化同步、优化布局、生态文明、文化传承”的基本原则,在文化方面强调了人文城市的建设,并提出“发掘城市文化资源,强化文化传承创新,把城市建设成为历史底蕴厚重、时代特色鲜明的人文魅力空间”[2],主要涉及了旧城改造及新区建设中历史文化遗产、文化资源、文化生态的保护,通过延续城乡文化记忆推动地方特色文化发展。“望得见山、看得到水、记得住乡愁"[3]是基于经济健康发展基础上的良好的生态与文化环境的综合体现,是社会发展变革中摆脱精神困境的重要途径。新型城镇化是“人的城镇化",经济、技术、设施等物质层面的建设与发展也是为“人"服务的,因而增强文化上的“软实力",实现多样化的文化环境可以被视为城镇化的终极目标。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在新型城镇化中的意义

正如我们在城镇化过程中已经历的,经济与技术的因素导致社会的发展在速度、深度、范围上均产生深刻的变革。社会生产、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的转变,不同文化间的冲突与影响,全球化的趋势都严重冲击民族、地域文化的独特性以及人类文化的多样性,“软”环境的趋同导致城乡文化特色、归属感的缺失。

城镇文化及特色是长期的历史积累的结果,在其发展演变过程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逐渐形成某些相对稳定的物质或非物质的表现形态。物质性的历史建筑、遗址等文化遗产对文化的延续有重要影响力,如教堂、寺庙等仍在延续其原有功能,某些城市中也有保护良好的区域性的历史环境,在旅游、经济、教育、文化传统等方面意义非凡。1972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倡导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标志着国际社会对人类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取得共识。然而,此公约将文化遗产限定在“文物”“建筑群”“遗址”等物质性范畴内(仅日本在1950年颁布的《文化财产保护法》提出了“无形文化财产”概念),尚未全面概括文化遗产的多种形态,未强调作为文化主体的“人”在文化的演变与传承创新过程中的核心作用,限制了文化遗产的“形态”与“载体”的范畴。事实也证明仅对物质实体的保护并不能有效阻止传统文化受到的破坏与消亡,因而引发了各类组织及国际社会对文化表现形态的全面审视,并最终于2003年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非物质”的概念表达的不仅是文化的特性,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属性,相对完善了保护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环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交往等许多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其本身是社会生活的产物,作为社会的子系统,与社会整体系统协调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繁多,对于其传承者或群体而言,或为谋生手段,或为情感表达方式,或为对自然、社会的观念表达等;对于社会整体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了社会需要的某些功能,例如生活娱乐、实践经验的积累与传承、群体的协调与整合、价值观的导向与社会规范的维系等。[4-5]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不但体现了其存在形式是以人为载体的动态过程,也反映了其在产生、发展、成熟、衰落等各阶段都处于不断演变的过程中,是对自然及社会环境的协调和适应,其所处的独特环境与人类智慧、情感的结合产生了独特的文化形式,是地域性、民族性、文化认同与可识别性、历史底蕴等多方面的直接体现。因此在以人为本,强调文化传承创新的新型城镇化阶段,活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体现文化软实力及维系文化多样性方面更具普遍的现实意义。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更新"

(一)城镇化过程中的社会变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

在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经济发展与城镇建设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但是自然、物质环境以及社会、人文环境受到的冲击也不容忽视,且对进一步的发展产生了严重影响。例如在物质空间环境方面,由于城镇化建设缺乏系统成熟的机制,有时与文化遗产保护相背离,政绩与经济发展意识主导下追求规模与建设模式的庞大在短期内过度扩张,大拆大建,改变了城镇空间结构与居民生活环境,破坏了城镇发展文脉,城镇文化建设仅停留在保护部分重要的历史文物、遗址,增加文化设施或是追求符号式的文化形象层面,城乡发展的严重不平衡也导致大量农业人口的迁徙与流动,主要向城市聚集,使类似社会风俗、节庆、民间祭祀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直接丧失了其依存的较理想的空间与历史环境,以及文化传承与延续的必要社会群体。[6-8]

在人文环境方面,因为经济与城市建设发展迅速,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依存的社会条件也随之飞速变化。例如城镇化过程中普遍侧重于获取经济效益的规划发展策略主要倾向于旅游开发中对文化遗产的宣传与利用,拉动消费而疏于保护,使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沦为旅游景点的附庸,失去了其原来依存的真实群体环境,剥离了原有的社会功能与意义,丧失了发展演变的动力。

信息时代新技术的应用也加速了社会变迁的进程,促使文化间的交流更为频繁,新的文化形式不断涌现,生活内容和审美观念等方面的变化等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原有的社会需求与功能遭受严重冲击。例如传统的戏曲、评书等曲艺形式都曾是重要的普遍性的社会文化活动,而现代社会中的流行歌曲、电影、MTV等则由于表现形式、内容等因素更切合现代社会的生活体验,并且在成熟的技术条件与行业模式的运作下,能够不断迅速更新、拓展表现形式及内容,也就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传统曲艺的社会功能。

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与其相关的物质、社会条件相适应,在城镇化过程中疾速的社会变迁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适应新物质、社会状况的补偿性变迁相对缓慢而出现了非协调期的文化滞后,[9-11]发展落后于社会变迁,而后继的传承人在社会变迁中,受教育水平、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等影响同样有很大的改变,这也影响着对传统的态度和传承的意愿。虽然不同类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变迁的过程中所受的影响程度有很大差异,例如各地的特色饮食,受社会变迁状况影响较小,但更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无法适应新的环境条件而逐渐衰落。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中,虽有一些公认的基本原则,例如整体性、活态性、原真性等,但目前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相对薄弱,保护方法与模式均有很大的局限性,未建立长期有效的保护机制,乃至不能控制某些破坏性的后果。城镇化过程中,在规划层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漠视没有为保护工作提供有利的条件,或是规划的策略及目标仅仅流于形式,保护实践无法在社会发展层面与规划、建设策略相结合。社会综合发展水平与城镇化建设速度不相匹配,物质与非物质文化不能协调发展,城镇化过程中也缺乏规划的实施对非物质文化影响的科学论证与评估,保护工作亦无法深入到动态的文化延续层面。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新"的概念与意义

作为社会生活的产物,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以独特的表现形式与适当的内容满足生活需求、反映精神内涵与价值观念等。最初依靠个体或群体的智慧和努力建立雏形,在传播与传承过程中逐步积累经验,并需要不断回应依存环境的变化,做出自身的应对与调整以适应新的社会环境,即“更新",经过与社会的互动逐步被认可被接受。在大规模城镇化开始前,由于物质、社会条件变化相对缓慢,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在一定时期逐渐形成相对稳定、繁荣的状态。大规模城镇化开始后,社会变迁加速,其社会功能由于物质、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受到强化或削弱,甚至其原有社会功能被彻底淘汰或被新文化所替代。在不受社会力量有意识干预的情况下,非物质文化遗产实际是经历了社会“自然选择"[12],其发展过程就是一个不断“更新"适应的过程。

虽然社会整体的存在和发展不是均质化的,在新的时代仍然存留一定物质条件与文化转变较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受众群体,但在当前经济与社会结构都有重大转型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空间越来越受局限,所以只有不断适应新的社会状况,在“更新”中满足新的时代、新的群体需求,才能维系活态的延续。现代的技术条件与丰富的生活内容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冲击的同时,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一定的“更新”便利条件,当前社会对文化遗产保护也给予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不能做出适当“更新”以应对社会变迁往往会导致其自身的僵化而失去活力,出现传承上的困难,在没有及时的保护措施下自然而然地湮灭。而不符合社会发展特点的或是刻意迎合社会发展中出现的不良倾向的“更新”亦可能会导致其价值内涵的走样。所以,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从社会的视角关注整体环境与其所处的局部特殊环境的变化及其自身调整的可能性,从而尽可能实现其良性的、活态的、可持续的演变,促使其“更新”从而得以延续生命力,而不是简单的固化式的“保存”。需要传承延续的是经验、技巧和观念等,而不是绝对固定的形式和符号,这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成为“标本”还是重新焕发活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更新”也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也需要长期的尝试与调整。

四、新型城镇化阶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新"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新"的主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代代传承人群体智慧与情感的积累,在社会实践中自发形成,因为满足了社会需要而被大众所认同才得以延续,不是自上而下的指导、强制推行的结果。传承人群体对自身环境的变化是最直接、最深刻的,作为民间文化,本身就应是存活于日常生活中的通俗性的、属于“草根”阶层群体的亚文化。[13-16]传承人群体的创作、“更新”来自于自身所处的社会环境与体验,同时也取决于传承人自身的素养,只有与社会综合发展水平相匹配、与环境变化相呼应,才可能在社会生活中真实地存在,并为相应受众群体所认同。即便是专家学者,由于自身不处于传承人所在环境,在生活的各方面都存在差异,也就不具备直接对“更新”实践指导的可能性,而仅能在理论层面提供建议。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更新”,掺杂了社会现实条件、传统、创造力等多种因素,其生存状态基于社会整体层面的运转,民众生活水平、整体素养等多方面的发展状况。完全自上而下的开发、利用等规划策略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传承人群体主体地位与作用的否定,也是对文化多样性、社会存在的非匀质化、受众群体特性差异的否定。往往也无视社会现实条件,背离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趋势,不是保护而是破坏非物质文化与其赖以生存的环境的联系,企图指导民众生活,实则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之障碍。出于经济利益目的包装、推广、规模化同样是忽略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功能,是脱离了传承人及其环境的“文化生产"[17-20],事实上在剥离了特殊的环境背景条件下,独特活态的文化被压缩成了形式化的符号。

城镇化带来的社会变迁是必然的,尤其是短期内的社会巨变,可能使某些类型的非物质文化无所适从,乃至濒危或消亡;亦有可能与社会发展趋势相契合获得机遇,重获繁荣。非物质文化遗产要保持活态延续,其“更新”也是必然的,外界保护措施虽有所帮助,但却是辅助性的,保护规划也不应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直接干涉,或是推动其成为新文化的对立面。本质上还是需要以生存在真实生活环境中的传承人群体为主体,在保持价值内涵的同时,主动追随时代的发展,保持渐变的技术、形式、内容等,通过适应性的“更新”,缩短文化滞后期,反映社会环境的变动,达成或转变其社会功能,满足新的时代需求。在强调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阶段,以传承人为“更新”主体就是要尊重传承人群体的价值与意愿,在真实的生活实践中继续发挥群体性的智慧,维系其与生活环境、受众群体的良性互动,在非物质文化滞后期给予必要的资助与自由发展的空间,在社会选择下调试转变,促进文化的创新与多样性的实现。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新"中城乡规划的应对策略

城镇化过程中的粗放发展模式严重欠缺对规划与建设的社会效益的长远考虑,在城乡发展目标、土地利用、旧城改造、文化遗产保护等多方面都存在严重失误,由于机制的不健全也缺乏有效的监督。例如诸多城市不惜斥巨资“打造”、宣传城市文化形象,部分历史文化名城、街区规划全面以仿古形式重建,或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历史建筑,或是法律条文都对建设方缺乏有效的约束力。种种失衡的乱象反映了城乡建设决策中的短视与利益博弈,社会变迁中产生深层的文化与精神危机,经济上的成就并不能弥补这种缺憾,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产生直接或间接的不利影响。新型城镇化是以人为本,社会协调发展的阶段,为同样以人为核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更新”与传承的机遇,在规划层面,应从发展观念、规划模式、技术方法上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更新”。

1.转变城乡规划的发展观念

在新型城镇化阶段转变发展模式,首先需要在社会整体发展层面着重考量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平衡、城市与乡村群体利益的平衡、社会权利与保障的公平、加强各类规划间的协调与联系,继续补充完善科学的决策、评估、监督机制,重视文化遗产在新型城镇化中的作用,密切关注各类规划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关物质与社会环境方面的影响和破坏。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各类名录的申报、保护实践工作中切实增加投入,深化理论研究,培养专业人才,引导社会力量的参与。

在城市建设、开发利用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矛盾上也要转变观念,明确历史环境的延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慎言“打造文化”,研究管理和保护制度的改革,完善法律支撑体系。例如法国在1962年的《马尔罗法令》中建立了保护区制度,提出通过整治修缮而不是拆除来发展历史城市中心区。1976年修改了《城市规划法典》中有关“建设许可证”的规定,明确可以因该建筑设计本身有损于周边环境而不发放“建设许可证”,并推广“拆除许可证”制度,即对旧建筑物的拆迁改造必须经政府许可,以确保对现有环境风貌的最大保护。1977年对《土地使用规划》进行补充规定,特别强调要将遗产保护考虑在内。类似的法规制度保证了文化遗产整体的历史环境的延续,不但保护了物质性的文化遗产,以此为依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生机勃勃,例如传统手工艺、歌剧表演等都极大地强化了文化传统。再如意大利,作为一个文明古国,从20世纪60年代末,政府提出了“把人和房子一起保护”的口号,开始形成“反发展”的整体性保护新概念,改变了对原有历史文化旧城区的更新改造规模。[21-23]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依存环境的维护,减小社会变迁影响,维系历史记忆,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更新提供时间缓冲。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乡村地区具有广泛的遗存与影响力,城镇化进程造成的乡村衰落与人口流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有严重甚至毁灭性的破坏,所以在新型城镇化阶段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基础上,需着力改善乡村的基础设施、人居环境,促进乡村的文化复兴与经济发展,保持其空间环境特色,增强乡村社会与人口结构的稳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更新”与传承提供必要的条件。

2.转型城乡规划的编制模式

城镇化阶段的规划编制模式主要是由政府、专家、规划师主导,以自上而下的方式通过空间配置、政策调控等推进,难以顾及不同群体的多元化诉求与利益,公众参与也流于形式,并且各类规划隶属不同部门,利益与技术标准的冲突也导致效率低下、资源浪费的问题。由于社会变迁的加速,规划的实施也存在滞后于现实社会发展的现象。[24]

在新型城镇化阶段,城乡规划的模式也需要响应转型的需求,通过制度的建设、新技术的应用等途径实现从空间到人的需求,从粗放到精细,从静态蓝图到动态过程,从主导控制到提供服务的转变,尤其要在规划的决策与评价过程中改善最薄弱的环节,落实公众参与,尊重规划涉及的利益群体的多元价值取向。[25]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更新”要以传承人群体为主体,所以更需要了解和尊重民众的真实需求与选择,顺应社会发展趋势,鼓励民间力量的参与,在各类规划中体现民众的意愿。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针对性的保护规划也不应是由官方、专家操控,在保护措施和政策的制定上,政府应由指导安排民众生活方式的控制角色转向基于民众需求和利益协调的服务角色,调动民众的积极性,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民众的真实生活环境中活态延续,而不是孤立僵化的维系传统形式。

3.革新城乡规划的技术方法

城镇化阶段的传统规划方法主要基于规划与决策者的主观经验,以及来自统计数据、调查问卷等小样本数据的定量分析。传统的规划方法决定了规划的效果无法达到精细化的程度,缺乏数据交流平台,成本较高,也是解决各类规划间相互协调、公众参与等问题的障碍。

21世纪以来,信息通信技术(ICT)的迅猛发展已对社会各方面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人们的生活、交流、工作方式以及社会的生产、组织方式等都在信息技术的融入中有了极大的转变,随之成熟的互联网络也成为经济发展和管理的基础平台。信息通信技术通过对各种数据的存储、分析处理、交换,在提供各种服务的同时,也是对人们各类行为信息的记录,并且这些数据在持续爆发式地增长,“大数据"时代早已成为现实。大数据开启了一次重大的时代转型,[26]其科学、社会、经济价值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海量的数据所蕴含的人的活动信息为研究和管理提供了新的途径和更加精细化的可能,并已经在医疗、教育、政府、人文及社会的其他各个领域有了广泛的应用。[27]

在新型城镇化阶段,技术的发展是规划模式转变的重要保障,也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更新”,例如利用网络公众平台不但可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提供相关服务,同时也可以收集使用者的相关信息,提高数据收集的样本量与分析的效率,了解其在社会中的影响力及价值、相关群体的意愿、公众评价等,提供便利地参与规划制定与决策的途径,并对现实情况的变化及时反馈与交流。基于信息网络的各类数据也可以提供城乡空间结构、出行、活动、消费习惯等有针对性的多种社会群体生活特征的分析依据。再比如智能手机的普及也使GPS等定位技术可以应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群体、个体的精确、连续性、长时间时空行为数据收集,从人的行为角度研究人与空间、环境关系,影响因素等。通过定期的问卷、访谈、时空行为等综合数据的收集及对比研究,探寻群体相关的文化形成与“更新”演变的机制,提升保护措施与决策的科学性,实现规划从控制到为人服务的转变。

五、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智慧、情感与独特环境条件结合的产物,以鲜活的形态反映了地域、民族、历史等方面的文化差异,以人为传承核心,不断“更新"以适应社会变迁,在技术、形式、内容等方面都可能产生变革。适应环境变化的“更新”才能真正维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活态性的延续,在“更新"过程中需要以传承人群体为主体,在现实生活中体验社会变化并做出应对,在变迁中传承,在实践中检验,同时也满足传承人自身的物质或情感需求。

城镇化过程中发生的社会短期内的巨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了严重的冲击,也造成了“更新”与传承上的困难。在新型城镇化阶段,需要转变以往的发展模式,健全相关机制,利用新的技术手段深化研究,在规划与保护工作中真正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尊重传承人群体的意愿与需求,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传承群体与所处环境的联系,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真实的生活环境中“更新”,达成新型城镇化中文化传承创新的目标。

保护并不能代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更新”,在根本上还有赖于社会整体系统的稳定健康发展,例如社会矛盾的缓解、利益分配的公平公正、社会保障与福利水平的提高、人居环境的改善等,由健康的民众去孕育文化的创新,实现文化的自然变迁,而不是在直接干涉中自上而下地指导文化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已是共识,在新型城镇化阶段相对健康的社会大环境下,适应社会状况的各种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社会的子系统对强化社会道德规范、维系文化的多样性、增强社会的凝聚力、体现地域与民族特色等方面将发挥持续的作用。

[1]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EB/OL].2015-02-04.http://www.gov.cn/xinwen/2015-02/04/content-2814341.htm.

[2]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EB/OL].2014-03-16.http://www.gov.cn/zhengce/2014-03/16/content-2640075.htm.

[3]中共中央,国务院.推进城镇化的主要任务[EB/OL].2013-12-15.http://www.gov.cn/jrzg/2013-12/15/content-254796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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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22;F299.21

A

1004-342(2017)06-18-07

2017-02-10

陕西省科技厅软科学计划基金(项目编号:2014KRM10-02);西北大学科研基金(项目编号:12NW41)。

王纬伟(1977-),男,西北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讲师,博士研究生;董 欣(1976-),男,南京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讲师,博士。

张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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