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地位”重在实质而非头衔
2017-03-21于德清
同舟共进 2017年3期
关键词:市场经济
于德清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已经15年了,然而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仍未有效破解。
“市场经济地位”的来龙去脉
所谓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源于2001年中国加入WTO时签订的《入世议定书》第15条规定:“在针对来自中国的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时,并不自动采用中国产品国内价格作比对价格,而是选择第三国产品价格,即替代国价格作比对价格,这种待遇保持15年。”这可以说是为中国“量身定制”的特殊条款,本来就有悖于WTO的原则和宗旨。不过,中国当时为了尽快入世而作了一定的让步。
自那以后,“第15条”一直是中国与他国发生贸易纠纷时的“阿喀琉斯之踵”。因为中国出口商品的所谓“替代国(通常是土耳其、墨西哥之类)价格”往往要远高于中国国内价格,这就经常使出口企业吃哑巴亏。WTO的统计数据显示,2000~2014年间以中国为对象的反倾销措施达到638项,数量高达全球的27%。欧盟目前有效的73项反倾销措施中有56项针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问题还不止于此,也许是当初双方为了更容易达成共识,“第15条”中一开始就嵌入了模糊的定义,在文字陈述上将“市场经济地位”概念和“替代国”说法分开,这就混淆了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的界限,为后来的纷争埋下了伏笔。实际上,WTO官方话语中从来就不存在所谓“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这纯粹是各国对他国的判断,没有公认的标准。
本来到了2016年末,按照中方的理解,WTO所有成员国今后都应根据“第15条”的规定调整各自的政策,即中方历来所持的“自动获得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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