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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常见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2017-03-13张康乐

法制博览 2017年2期
关键词:保护消费者法律

摘要:随着国家对公民权利保护的重视,消费者法律保护问题的研究也逐渐升温。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和学者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积极探索现代化条件下消费者法律保护问题的解决之道。他们从社会、经济、生活等多个方面对消费者主体的界定、生活消费的范畴、消费者保护的内涵等做了许多高水平的论述和有益的研究。笔者生活在基层,针对现代社会中出现的消费问题也作了一些整理和浅显的思考,我认为理清消费领域发生的新问题,对我国消费者权益的立法指导和司法实践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消费者;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270-01

作者简介:张康乐(1993-),男,汉族,陕西宝鸡人,喀什大学法政学院,法学专业学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一、消费者的地位与法律保护

消费者的地位是在市场交易中确立的,其地位主要体现于四个方面:第一,消费者的风险责任明显高于经营者。第二,消费者获取信息的条件不如经营者。第三,在以格式合同的方式进行交易时,由于格式化合同都是由经营者制订和解释,消费者对合同条款的理解能力和选择余地明显不及经营者。第四,在市场上商品供应小于商品需求时,生产者经营者会趁机抬高价格,迫使消费者接受不公平的交易条件。

二、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常见的问题

(一)消费者法律内容不完善

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新《消法》设定了九项保护消费者权利的条款,其中涉及知情权的内容。生产经营者常常利用对商品信息的控制优势,夸大商品的质量、用途、功能等,使消费者对所购商品的真实价格信息无法正常获取,甚至以信息不对称的比较优势,欺骗消费者。售后服务形同虚设。一些兼并企业,售后服务工作处于瘫痪状态,或是电话无人接听,或是使用难以听懂的语音电话,或是维修网点撤销,或是维修人员不知去向。有的生产经营者在没有声明被兼并的情况下,其维修和售后服务无人问津,停产后其配件供应更加无法保证,致使消费者后续应当享有的售后服务“断档”,只得重新支出另行消费。

(二)消费者法律保护意识薄弱

自我保护意识缺乏。在我国,由于依法维权的意识淡薄,很多消费者从来没有索要发票的习惯,有的因为消费支出金额较小,怕麻烦不要票,有的因为是朋友、熟人,不好意思索要发票,以至于索赔无据。很多商品,消费者在购买时根本不知其质量如何,等发现商品质量有问题时已过了相当长一段时间,商家否认自己的商品有问题。因无发票佐证,此類消费纠纷消协无法受理,消费者只能不了了之。贪图便宜,知假买假。一些消费者在消费时,明知所购商品仿冒伪劣,却贪图价格便宜或外观实用而购买,使用短时间内便发现损坏或不能使用,当消费者提出维权时,经营者以明确示意为由拒绝退赔,使得消费者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存在畏难情绪,不愿维权。一些消费者在自身权益受损后往往忍气吞声,不采取维权行为,有的感觉自己有责任不敢维权,有的怕影响工作耽误办事,不愿维权,从而助长了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不诚信的行为。

(三)消费者法律保护维权机构不足

当前,我国消费者协会组织已经发展到乡镇,但部分没有配备专门人员,仅仅是挂个牌子而已,消费者,特别是农村消费群体遇到维权事宜,往往“找不到人,摸不准门”,更解决不了实际问题。致使工作局面很难打开,社会效果也不够明显。专业能力不足。乡镇一级消费者协会人员大部分是兼职,对法律法规知之甚少,缺乏商品维权实践经验,更没有了解商品的基础知识,专业维权能力严重不足。

三、对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思考与建议

(一)完善消费者法律保护的内容

新《消法》是在原有消法基础上经两次修订而形成,在对消费者法律保护方面,既保留了合理部分也对新的商务市场的消费风险新增或修改了保护性条款,如新《消法》第26条、第28条、第29条等都明确了对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这是立法的进步。新《消法》于2013年10月颁布至今已有三年时间,市场消费情形不断变化,特别是网购行业迅速发展,但是新《消法》在涉及网络消法者权益的相关条款上的规定还不是很清晰,难免会给当时双方在解决纠纷适用法条时造成一定的困难,造成有法执行难的问题。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消法应当再行修改,增加法律内容,更加明晰对经营者和消费者法律义务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二)强化消费者法律保护意识

强化消费者法律保护意识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加强法律保护的宣传工作,二是降低法律保护成本。法制宣传是司法部门的职责,也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举措。全社会要广泛动员起来,深入社区走进农村,向广大人民群众面对面介绍认知商品的基本知识和鉴别方法,使消费维权工作深入人心,以促进人民群众树立自我保护意识。

[参考文献]

[1]周占东.“消费和谐”理念下的消费者法律保护[D].黑龙江大学,2010.

[2]厉兵.<消法>调整范围的合理性[J].法制与社会,2013(2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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