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析我国企业重整期间管理人选任制度现状 

2017-03-13刘雯丽

法制博览 2017年2期

摘要:在破产重整制度中,管理人肩负着管理和监督的作用,因此管理人的选任制度对于破产重整成功与否也有很大影响。本文基于我国破产重整管理人制度的立法背景,从重整管理人遴选资格及选任模式出发,分析我国企业重整期间管理人制度现状即待完善部分。

关键词:企业破产重整;重整管理人;管理人选任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2.291.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219-01

作者简介:刘雯丽(1991-),女,汉族,吉林长春人,吉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一、重整管理人遴选资格及选任模式

我国管理人选任由人民法院指定,当管理人出现不能胜任的情形时也由人民法院负责更换,目前主要担任社会机构的管理人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管理人是否适格,也要由人民法院予以裁定。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符合条件的破产管理人应当登记在管理人名册中,方便指定。管理人名册由高级人民法院以当地破产案件及中介机构数量为依据,确定人选。

管理人主要分为两类: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和个人管理人。其中中介机构管理人只能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且须符合该地区人民法院关于管理人资格的条件。而个人管理人的任职要求较为细致,要求具备专业知识,取得相关资格,参加职业责任保险,管理人名册在册且无法律规定的排除事由。一般而言,破产重整事务的管理人会在机构中选定。

关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具体有以下三种方式:第一,随机指定。这种方式主要针对普通破产案件,又細分为轮候、抽签、摇号,以摇号最为普遍。第二,竞争指定。涉及重大复杂案件,随机指定无法保证管理人水平,则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机构参与竞争,择优选择。第三,推荐指定。主要涉及清算金融机构,可由人民法院在金融监督机构推荐的人选中指定,本文主要讨论重整管理人制度,不再详述。

综上所述,破产管理人从资格遴选至人民法院指定,开始进入破产程序,须经历自身条件选拔,入选管理人名册,公告,备案,最后在破产案件发生时有人民法院通过不同方式指定,其中管理人名册处于动态平衡,一旦管理人资质不再适合担任,或有其他损害利益的行为,即应从名册中除名。

二、我国重整管理人遴选资格及选任模式不足

通过对破产管理人资格遴选及选任制度的概述可知,我国目前的管理人制度以法院指定为唯一方式,体现了保护社会秩序的思想。但在管理人遴选及选任制度上,仍有不足,不容忽视。

第一,关于管理人名册制定问题。想要成为破产管理人,须通过申请、评定、公示、审核等一系列程序,并获得人民法院批准后,才能正式在册。其中人民法院对编制管理人名册拥有极大权力,在人民法院内部评审中,也难免掺杂个人主观意识,易导致司法权力滥用,损害法律权威性,导致入选人员带有强烈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

第二,关于管理人选任主体问题。管理人由人民法院选任,对人民法院负责,贯穿始终受人民法院监督。实践中,虽然债权人对于管理人的选任有异议权,但会提出异议的情况也十分少见,且即使提出异议,管理人在异议生效前行使权利的行为仍然产生法律效力,对重整期间企业损失的挽回意义并不明显。由法院选任管理人,甚至还有强制通过重整计划的权力,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全程占有较大话语权的行为,一方面由公权力介入破产,有利于社会利益的实现和整体秩序的稳定,但另一方面公权力介入过深,可能会导致债权人的共同意志难以得到实现。

第三,管理人的选任方式问题。目前管理人的选任主要有随机指定、竞争指定和推荐指定三种,随机指定应用最为广泛。随机指定这一方式存在着名下缺陷。首先,随机不等于公平,随机方式所能体现出的公平公正十分有限。其次,某一律师团体可能擅长破产重整的企业类型是有限的,对于不确定的企业类型,采用随机方式无法确保与律师事务所的长处相契合,会计师事务所情况亦然。

第四,管理人的任职资格问题。在实践中,破产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专业跨度较大,且在破产重整期间管理人有机会在过渡阶段成为企业经营的实际控制人,这要求管理不仅有法律、财务的专业资质,还要企业经营管理人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在破产重整中,管理人对企业的控制权、监督权对与企业能否通过重整计划、以及重整计划的实施过程和结果影响巨大,必要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有助于管理人更深入地参与到重整期间,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参考文献]

[1]戚慧.论我国破产重整中管理人制度的完善[D].苏州大学,2014.

[2]高志宏.困境与出路: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现实考察——以“东星航空破产案”为视角[J].法治研究,2010,8:60-65.

[3]蒋馨叶.管理人在破产重整中的角色定位及其规制完善[J].法律适用,2009,10:77-79.

[4]康晓磊,仲川.对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思考[J].法学论坛,2007,11:135-140.

[5]刘沂江.论破产管理人的角色定位——以破产重整制度为切入点[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12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