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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刑法保护 

2017-03-13张蔚

法制博览 2017年2期
关键词:刑法保护互联网金融

摘要:互联网金融是网络时代的新型金融形式,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较为积极的推动作用,应该加强对其的扶持和法律监管力度,实现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要想实现该目标,需要从刑法的政策定位、出罪及定罪标准入手分析,探讨具体的刑法保护措施。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政策定位;保障标准;刑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199-02

作者简介:张蔚(1987-),女,汉族,江苏南京人,南京市赛虹桥街道赛虹桥社区,党总支副书记,研究方向:刑法学。

伴随大数据时代的发展,信息技术与社会各领域的合作日渐深入,形成诸多的“互联网+”产业,引发许多传统产业结构的深刻变革,金融业同样如此,成为人们日常消费、理财的重要方式,为人们的金融活动提供极大的便利。然而,金融活动有其特殊性,需要进行有效的监管,从而规避和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利,构建有序的资本市场法律体系。

一、互联网金融综述

(一)互联网金融概念

顾名思义,互联网金融就是传统金融与互联网融合而来的新型金融模式,它依托社交网络、云计算、支付平台等互联网工具实现常规的金融业务的开展。

(二)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特点

与传统的金融模式相比,其主要借助互联网开展业务具有诸多的优势,深得人们,特别是年轻人群的喜爱。其主要的特点如下:

1.极低的运营成本

与传统的金融业务相比,互联网金融的所有工作都是通过网络完成的,可以借助计算机网络的先进性实现信息甄别、匹配等工作,大幅降低对工作人员和营业网点的要求,实现运营成本的降低。

2.高速的业务办理效率

借助强大的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可以实现业务办理流程的优化和效率的提升,能够同时为多个用户提供业务办理服务,节省了用户业务办理时的等待时间和工作日、休息日的限制,给予客户优质的业务办理体验。

3.实现网络的全覆盖

与实体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无需客户与银行的面对面,打破了业务的抵御和时间限制,使得人们可以通过网络实现随时随地的金融业务办理,具有最为广泛的客户市场,能够实现金融业务的全网路覆盖,扫除实体金融的各类盲区,实现对金融市场的有效拓展。

4.管理机制不健全,存在高风险

当前的互联网金融还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相关的配套体系和机制尚未确立,没有与现有的金融征信系统关联,实现信息共享,存在一定的政策和法律空白或不明确区域,加之网络自身的安全风险,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整体面临极大的政策和法律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进行刑法保护的政策定位

(一)保障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安全

就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发现的主要犯罪行为来看,信息侵害型犯罪占据主流,通过有意发布虚假、错误信息实现对信息接收者的诱导,从而影响具体的金融投资,以此获利,该种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低成本的特点,发现和处理的难度较大。针对此问题,应该从源头包括,加强对信息安全的管理,通过刑法保护的形式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构筑生命线。具体来说,应该为信息均衡机制构建刑法保障措施,对信息的披露、分析和流转进行控制,避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此外,还应该积极推进用户评价机制的确立,以此实现金融信息的分析,降低信息的不对称和金融欺诈等情况的出现概率。

(二)强化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控制

所谓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控制并非是对投资风险进行控制,而是从行业发展的角度出发,通过相关政策的推行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市场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抵制各类欺诈发行、违法信息披露和非法集资等具有侵害特征的互联网金融行为,对于由于投资者自身投资问题带来的资本风险,法律不涉及,这是对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化机制的认可和维护,是互联网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

三、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刑法保障标准

刑法是对犯罪和刑罚进行规定的法律,其对犯罪的认定以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为准。就互联网金融而言,其刑法的保障标准同样应该由上述方面入手进行分析,实现出罪标准和定罪标准的确立。

(一)出罪标准

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实体经济永远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其基础地位是不可动摇的,互联网金融作为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构成,其对实体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因而获得政府的肯定和支持,在短时间内发展迅速。但是,如果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脱离实体经济,成为投机倒把、资金炒作等行为的工具,将丧失其存在价值,具备极强的社会危害性,此时,应该对其进行定罪量刑。由此可见,判断互联网金融行为的出罪标准是其是否有利于实体经济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如果是,则不属于犯罪行为,如果不是,对社会和实体经济发展造成损害,则属于犯罪行为。

(二)定罪標准

对于互联网金融相关行为的定罪应该秉持慎重的态度,避免不合理的定罪对行业发展造成的影响。一般来说,进行定罪应该从社会危害性标准和刑事违法性标准两个方面入手进行裁定。其中,社会危害性是定罪的原因,由于对社会造成危害或严重的危害,因而予以相应的定罪;刑事违法性则是刑法体系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正常状态下,两者应该是一致的,但是在互联网金融等领域,各类新问题层出不穷,必然出现立法滞后的问题,这是客观原因导致的。具体来说,在进行互联网金融行为的定罪时,应该分情况进行处理。当某一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不具备刑法危害性时,不应认定为犯罪;当行为具有刑法危害性,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时,不应对其进行犯罪处理;仅当仅有社会危害性又有刑法危害性时方能进行罪化处理。然而,该种处理方式的采用将会导致高速发展中的互联网金融存在一定的监管缺失,这需要通过行政法律、行业自律等手段进行弥补,从而确保互联网金融的有效规范。

四、对互联网金融发展进行刑法防护的具体措施

(一)积极推动市场、金融法和刑法的协调联动

在目前的法律体系当中,刑法是最后的保障性法律制度,不应将其作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唯一保障措施,应该积极推进市场体系的建立和金融法的发展,从而形成市场、金融法和形态的联动防护机制。具体来说,首先是积极推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构建复合市场规律的自律监管机制,实现行业发展的有效自律,并将其与金融法、刑法相结合,实现相互之间的配合和优势互补。在此过程中,刑法立法应该以容忍风险,肯定价值和制度稳固为基本原则,给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空间,同时保证必要的监管和法律威慑。其次是加强市场行政和刑法的联动立法。市场行政法律是对经济领域的犯罪问题进行处置的专项法律,具有专一性和敏感性,能够就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快速响应,实现有效的监控和处置,相较而言,刑法则应该以其强大的震慑力为市场行政法律的实现提供保障,对严重的违法行为进行坚决打击。

五、结语

综上所述,作为新兴的金融活动,互联网金融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与此同时,其存在的高风险也是有目共睹的,国家和行业应该借助有效的刑法保护实现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保障和推动,发挥其对实体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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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岩岫.科学定位规范展业实现互联网金融良性可持续发展[J].金融电子化,2014(12):33-34.

[3]熊理思.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刑法介入需谨慎——以余额宝为例[J].广西社会科学,2014(9):106-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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