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贪污受贿犯罪中的“情节”考量:认识误区与迷局破解

2017-03-13郭凯彬

法制博览 2017年2期

摘要:以《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规定为分析视角,探索贪污贿赂犯罪中的“情节”因素,目前存在情节与数额的勾连以及情节的取舍这两个方面的误区,破解迷局的方案有多种,诸如以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的方式作出明确的规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等。

关键词:贪污贿赂犯罪;情节;具体数额

中图分类号:D924.3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157-01

作者简介:郭凯彬(1983-),男,河南辉县人,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检察员。

一、理论争鸣:“情节+数额”定罪量刑标准的质疑

《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具体定罪量刑方面做出了一定的修改和调整,内容就是不纯粹讲究以“具体的数额”作为认定贪污受贿犯罪的标准,消除了单方面因素的定罪量刑作用,修改为“具体数额+犯罪情节”的定罪量刑标准。针对这种修改,理论界和实务界产生了理论纷争,主要有如下:

第一种观点:此次修改上升了贪污受贿犯罪入刑化的认定标准。支撑该观点的依据是:《刑法修正案(九)》以现在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情节定罪标准替换了原来的“五千、五万、十万”的数额标准,而且量刑的位阶以及刑罚期限的幅度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相对来说,程度上变轻了;同时,新增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具体规定,从有利被告人的视角看,贪污受贿罪的处罚有从宽的趋势。如果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对具体情节的量化较高,则间接地提高了入刑的标准。

第二种观点:“具体数额+犯罪情节”的认定标准,也突显了其他量刑情節在贪污受贿犯罪定罪处罚的功能,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也是一种科学立法理念。……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