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职业教育中的企业主体责任
2017-03-13邵腾伟
职教论坛 2017年4期
摘 要: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最大区别在于职业教育必须以产教深度融合为教育组织形式,直接为企业生产经营培养人才和技术服务。企业履行主体责任指企业作为“产品”需求者深度参与职业教育“产品定制”活动,主导学校按照行业企业需求培养人才和技术服务。鉴于目前我国职业教育利益调节机制不完善、利益相关者职责不明确、企业主体责任意识淡薄,落实企业的职业教育主体责任应首先构筑利益相关者责任体系,拓宽企业参与路径,完善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利益补偿机制。
关键词:企业;职业教育;主体责任
作者简介:邵腾伟(1974-),男,重庆工商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教授,重庆市农业投资集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研究方向为企业大学。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7)04-0067-04
经过长期探索实践,我国职业教育已初步形成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两个层次相连、正规学校教育与短期培训教育两种模式并存、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两个阶段共同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1],但职业教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矛盾一直较突出,一个重要原因是职业教育中的企业主体作用发挥不够。为配合“中国制造2025”的顺利推进,2016年全国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工作会议把企业举办职业教育培养员工工匠精神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国家“鼓励行业或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鼓励中央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牵头院校、企业、行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共同组建职业教育集团,探索组建覆盖全产业链的职业教育集团”。……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