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换二维码取财的行为宜认定为诈骗罪
2017-03-13张庆立
东方法学 2017年2期
张庆立
内容摘要:当前,针对偷换二维码取财行为的定性,存在一般盗窃说、盗窃罪间接正犯说、一般诈骗说、诈骗罪间接正犯说、三角诈骗说和双向诈骗说的争议。从犯罪的本质出发,以结果无价值为起点,以行为为中心,就会得出成立一般诈骗罪(顾客被骗人说)的结论。其他观点往往容易从损害赔偿的角度出发,偏离刑法关注的中心,以致存在一定的瑕疵。实际上,对店家权利的保护完全可以从刑法定性之外寻求解决之道。同时,对窃骗交织的新类型案件,应坚持在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度内寻求相对妥当的规范评价。
关键词:偷换二维码 定性争议 盗窃罪 诈骗罪
一、问题缘起
盗窃罪与诈骗罪为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犯罪类型,按照理论界通说的观点,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最主要区别在于行为方式的不同,盗窃罪是以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诈骗罪则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两者区别的标准在于:对方是否自愿交付财物,违背对方意愿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对方自愿交付使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成立诈骗罪。〔1 〕上述标准似乎已经十分清楚,但是由于司法实践的复杂性,对于既窃又骗、先窃后骗、骗窃并存的行为,究竟应当如何定性,实践中针对不同的案件仍多有争议。2016年9月,网上流传了一则通过偷换二维码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案例,吸引了众多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同仁的关注,并围绕该行为的定性引发了大量的讨论。……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