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监督的目的与适用
2017-03-12李逢路
吕梁学院学报 2017年3期
李逢路
(太原科技大学 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24)
20世纪中后期,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经历了诉讼危机,随之,在民事诉讼范畴拉开了接近正义运动的帷幕。这场运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民事诉讼审理案件的办事效率,让每一公民可以便捷高效地行使自己的诉权,真正做到司法为民。英国、美国和德国这些西方国家都是在经历了诉讼程序繁杂、诉讼费用负担过重、案件久拖不决等一系列问题所引起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之后,才对国家司法进行相应的探索与改革[1]。
英国民事诉讼改革主要是颁布全国统一适用的《民事诉讼法规(1998)》以及增强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干预程度。美国民事诉讼改革中最大成果就是替代性解决纠纷机制(ADR)以及公益诉讼的提出。这两个概念很好地解决了民事诉讼中久拖不决以及由于主体不适格所引起的无法受理的案件情况。德国在民事诉讼领域的改革最重要的是1976年和2001年对《德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主要目标是简化民事诉讼程序、提倡和解、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2]。
纵观西方国家在这场运动中各国对内的民事诉讼领域进行的改革,主要的目的就是简化民事诉讼程序,提供多种有效途径让民众接近司法,让每一位公民的司法权利得到保障。中国作为这场运动中的一份子,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它的影响。在立法中主要表现为公益诉讼的提出、增加人民调解制度、增设小额诉讼程序、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以及扩张检察监督权的范围和检察建议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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