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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之目的向度研究—对《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的修正

2017-03-10刘司墨

辽宁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犯罪人服刑人员罪犯

刘司墨

(北京师范大学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北京 100875)

社区矫正之目的向度研究—对《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的修正

刘司墨

(北京师范大学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北京 100875)

国务院法制办于2016年12月发布的《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虽然规定了社区矫正的目的,但是其目的对象表述不清、目的内容涵盖不明,使社区矫正立法的基本方向存在一定偏差。刑罚执行是定罪量刑的延伸,刑罚执行目的是刑罚目的之延展。刑罚目的学说林立,我国应提倡报应和预防相结合的二元目的说,为社区矫正多元目的向度提供论理基础。社区矫正目的性质向度应附和刑罚目的,主张报应和综合预防;社区矫正目的层次向度应坚持双层次划分,实现罪犯罚矫向一般预防的层次递进。

刑罚目的;二元目的说;社区矫正目的;目的性质向度;目的层次向度

一、引 言

2016年12月,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展现了社区矫正的最新研究成果和立法动向,是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后促成社区矫正与监狱改造相衔接的重要一步。《征求意见稿》整体上体现了行刑人道性,强调社会教化和帮困扶助,使社区服刑人员能够顺利回归社会并实现个人的再社会化。例如,《征求意见稿》第七条通过命令性规定使多个主体服从社区矫正安排,使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下保持与社会和家庭之间的联系,益于社区服刑人员外部感化和个人内化,激励其实施向善的行为;鼓励企事业单位录用社区服刑人员并为其提供技能培训(第三十三条),使其更好地适应社会,与社会对接。同时,《征求意见稿》体现了行刑的经济性,通过合理配置社会资源的方式降低行刑成本,同时减轻了监狱拥挤的状况。例如,明确了社区矫正人员的居住地(第十条),择优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第三十二条),既减少了监狱运行成本,又加强了矫正服务的竞争力度,利于服务项目资源的合理选择及配置。

诚然,《征求意见稿》展示了诸多亮点,但社区矫正目的之规定存在较大缺陷,其目的对象表述不清、目的内容涵盖不明,易使社区矫正无法发挥正常功效。因此,对第一条的具体内容进行适当修正才能确立社区矫正的目的。需要注意的是,刑罚目的与社区矫正的目的存在必然关联。在刑罚目的之语境中,存在广义、中义和狭义三种观点。广义说指制定、适用、执行刑罚的目的,中义说指制定和适用刑罚的目的,狭义说指适用刑罚的目的。现阶段,因狭义说使刑罚目的的理论视野受到严格限制,受到学界广泛批评。相反,广义说得到不同程度的支持。刑罚目的即国家的刑事立法采用刑罚作为对付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再通过司法适用和刑罚执行达到预期实现的效果,这种效果需要立法、审判、行刑三个环节协同一致才能达到。刑罚目的贯穿于刑罚的规定、适用和执行的全过程,而不只是限于某一阶段。社区矫正属于刑罚执行措施,刑罚目的对社区矫正的目的具有指导作用,社区矫正的目的应当与刑罚目的保持一致。只有对刑罚目的这一前提性、基础性问题进行回应,选择适当的刑罚目的说,才能为第一条的内容修正和社区矫正之目的确立提供论理基础。

二、刑罚的目的

(一)刑罚目的之比较研究

1.报应说。报应说又称正义理论、赎罪理论,以报应为主旨,以犯罪人的意思自由和惩罚的因果报应为视角,根据法益侵害结果及罪犯的罪责确定犯罪人的刑罚及其程度。其价值取向为对犯罪的公平报应,强调罪刑均衡及犯罪与惩罚的对等性,犯罪人必须与其所要弥补的恶性的持续时间和危害程度相适应。报应理论的优势除了能够彰显正义补偿外,还能够为刑罚的严厉性制定限度原则,避免脱离社会心理之预期。罪刑均衡反对将很小的过错适用于较为严厉的刑罚,促成犯罪人的责任与刑罚程度相适应。报应的基本方式是在正义的观念下,通过对犯罪人进行谴责、施加痛苦,对所造成的损害进行恢复、回报与补偿,以满足被害人及其相关人员的报复感情,平复社会一般人的义愤,满足社会的报应需求,缓和社会矛盾,体现社会正义观。

2.预防说。预防说主张刑罚不是犯罪的当然结果,刑罚的目的也不在于犯罪本身,而是为了预防行为人再犯、减少犯罪发生,从而达到保护法益不受侵害、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在预防说内部,划分为一般预防说和特殊预防说两类。一般预防说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预防社会一般人犯罪。传统的一般预防说存在威吓主义、心理强制主义、警戒主义三种学说,但由于威吓主义背离了文明与缓和的时代精神,心理强制的效用有限且极易导致严苛刑罚,警戒主义限定在单一的宣示内容,忽视了其他功能应用,传统的三大学说逐渐失势,后融合成威慑预防论。与此同时,以消极的一般预防和积极的一般预防为区分的新说异军突起。消极的一般预防论实质上就是威慑预防论,即通过刑法规范和惩治罪犯向社会一般人宣告犯罪行为受刑罚处罚的必然性,威慑一般人使其不敢犯罪。积极的一般预防论,又称为规范预防论,通过唤醒和强化社会一般人对法的忠诚、对法秩序存在力与贯彻力的信赖而预防犯罪。换言之,通过对犯罪人的适当处罚,以事实证明刑法规范的妥当性,对社会一般人的规范意识即遵守规范的意识进行确认和强化,从而使国民的法意识安定化,教育其不想犯罪。总而言之,一般预防通过犯罪前刑法的事先预告和犯罪后刑罚的妥当制裁,威吓社会中有犯罪倾向的人,达到社会一般人的学习、信赖、满足及确证效果。特殊预防说指对犯罪人加以教育矫正,剥夺其犯罪能力并防止其再犯。特殊预防的功能包括保安、威慑与再社会化三种功能。保安功能表现为利用生命刑和自由刑,剥夺、限制罪犯的再犯条件,使其永久性或暂时性与社会隔离,失去再犯可能性,使一般公众免受侵害。威慑功能表现为对犯罪人施以刑罚或教育矫正,使其反思行为的反规范性和反社会性,防止其再犯。再社会化功能表现为教育改造犯罪人,培养犯罪人的规范意识,树立对法的忠诚和信仰,同时使其顺利复归社会,重返社会一般市民的生活。综合预防说又称双面预防说,同时承认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既注重对个体法益侵害的恢复,又注重社会防卫效果,可谓以点带面地维护社会的安定。

3.二元目的说。主张报应和预防的统一,刑罚应当具有报应和预防的双重目的。首先,在罪刑关系上,二者具有同一性。一方面,报应主义体现了正义原则,如果离开了报应主义所体现的罪有应当和罪刑均衡,刑罚目的就会偏向预防与风险的提前管控,刑法的防卫线会急剧扩张,对自由刑法造成严峻挑战。另一方面,预防主义体现了效率原则,即以防卫社会为基础,不单对损害进行了弥补与修复,还主动承担了消除罪犯再犯危险性的任务,积极主动而不是消极被动地应对犯罪。其次,在终极目的上,二者具有同一性,二者的终极目的都是为了恢复和维护社会关系。最后,二元目的说并非并列关系,在刑罚制定、适用和执行中存在侧重,因而二者在刑事活动中能够互相兼容,主导地位存在互换之可能。此外,二元目的说中又存在报应性的二元目的说和预防性的二元目的说,即在二元状态中何种目的占主导地位,会使最终的并合形式存在不同。

4.双层次目的说。本说是预防说的延伸发展。双层次目的说将刑罚目的划分为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两个不同的递进层面,通过实现直接目的最终达致根本目的。直接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特殊预防包括:(1)个人层面:改造犯罪分子,使之不再进行犯罪活动;(2)社会层面:淘汰犯罪分子,使之不再危害社会。一般预防包括:(1)不稳定分子层面:警告、威慑,避免其选择犯罪道路。(2)社会一般人层面:教育和鼓舞,促使其勇于抗制犯罪、帮助罪犯改造。(3)被害人层面:安抚、平复,消除其私人报复的激愤状态。根本目的旨在使刑罚的制定、适用和执行符合统治者要求,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5.各学说分析。(1)报应说。第一,报应说缺乏对预防犯罪的目的性考虑。即使没有预防犯罪的效果,也必须基于正义的社会观念要求对犯罪人科处刑罚,仍未脱离传统上“同态复仇”观念的禁锢,有重刑主义和严苛刑罚之嫌。同时,报应说只关注对于已然之罪的处罚,忽视未然之罪的预防,忽略了犯罪人的再犯危险,无法达到彻底减少犯罪的目的。第二,报应说过于强调社会正义观而忽视刑法正义观。在正义观要求下,报应主义划分为神意报应主义(妄图借助虚幻思想达到报应目的,已被现代刑罚观所摒弃)、道义报应主义、法律报应主义。道义报应主义以道德罪过程度作为报应根据,法律报应主义以法定的客观危害程度作为依据。可见,道德报应主义混淆了社会的道德正义观与法律正义观。法律报应主义强调对违反实定法行为的报应,即重视“惩前”的报应,而忽视“警后”的预防,不符合法律正义观的公正要求。第三,在报应说的立场方面,存在绝对报应刑论、相对报应刑论、报应刑否定论三种学说。相对报应刑主张报应刑并非刑罚的唯一正当化根据。

(2)预防说。首先,单一的特殊预防说或单一的一般预防说显然是将二者对立,只主张对罪犯再犯的预防或只主张对社会一般公民的预防。事实上,对罪犯和社会一般公民都有预防犯罪和再犯的需要,刑罚完全可以协调地对一般公民、可能犯罪人、犯罪人发挥不同的预防功能。其次,特殊预防说存在固有弊病。根据罪犯的犯罪倾向施加刑罚干预国民自由;罪犯没有再犯危险即不加以惩罚无法实现正义恢复;再犯危险性依赖经验法则判断缺乏明确的衡量标准。最后,一般预防亦存在自身无法完善的缺点。消极的一般预防威慑权限不明确、威慑效果无法得到科学证明、犯罪人易成为预防他人不犯罪的工具而侵犯其人格尊严。积极的一般预防中确证法规范的方法必要性存在质疑、确证注重惩罚效果的实质特征与报应并无二致、确证的历史变化性使得信赖效果和满足效果存在不稳定性。综合目的说虽然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二者的缺陷,实现了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功能统一,但是在正义修复和刑罚科处限度方面仍然存在缺漏。

(3)双层次目的说。双层次目的说中的直接目的是综合预防说的延伸发展,这值得肯定。但是其根本目的旨在维护统治者秩序,夸大了刑罚功能。一方面,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亦是犯罪人的大宪章。刑法的保护对象应从人民扩展到公民,刑罚适用也应当在此限。另一方面,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才是刑罚的根本目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是整个国家法序的保障对象,刑法是国家法序的组成部分。刑罚的目的内容无法涵摄国家法序,其根本目的是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为国家建设事业保驾护航。

(二)二元目的说的提倡

综上可知,我国刑罚目的应选择报应和综合预防相结合的二元目的说。一则,二元目的说能够体现刑法的公正原则,既注重对罪犯的报应和惩戒,使其承受与法益侵害、罪责程度相对应的痛苦以实现正义修复、满足报应观念的目的,避免激化强烈矛盾。二则,二元目的说在报应的同时又能够兼顾对犯罪人的特殊预防,通过目的性的保安、威慑对罪犯加以训诫,使罪犯消除自身的再犯危险性,顺利回归社会。三则,二元目的说通过消极的一般预防威慑社会一般人使其不敢犯罪,又通过积极的一般预防教化社会一般人,使其确证刑罚对罪犯的规制必要,使其不愿犯罪。四则,二元目的说内部存在相对性,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存在主次的侧重和层次的递进。在强调人权保障、正义修复的现阶段,通过报应目的和特殊预防目的实现一般预防,将一般预防目的视为最终目的,是适用刑罚的应有之意。因而,报应目的和特殊预防目的是刑罚的直接目的,一般预防目的是刑罚的最终目的。

三、社区矫正的目的向度选择

依上文可知,刑罚目的对社区矫正目的具有指导作用,社区矫正目的应当与刑罚目的保持一致。由于刑罚目的学说林立,社区矫正目的也存在诸多分歧。综合论认为社区矫正目的具有多向性,然而从法制、政策、社会等层面寻求根据过于追求刑事政策的考量而忽视对罪犯个体的考虑。剥夺犯罪能力论则过于重视社区服刑人员的再社会化,忽视对社会一般人的教育。行刑目的论虽然在内容上同二元目的论相近,但是其目的体系是平面结构,没有层次的递进,无法实现改造罪犯向教育社会一般人的贯通。三元目的论着眼于教化罪犯的直接目的,增强社会一般人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的间接目的,维护社会秩序的根本目的,但忽视了社会正义的修复和被害人损害利益补偿的诉求。

传统理论对社区矫正的批判主要集中于:第一,社区矫正作为监外刑,将罪犯置于社区中改造而忽视对其进行惩罚,无法满足正义要求和公正期待。第二,社区矫正作为纠偏制度出现,是对原处刑缺失矫治预防功能的弥补,与监禁刑所强调的惩罚、监管性质相区隔,使二者成为相互分离的单一体系,一般公众极易产生“监狱只注重惩罚、社区矫正只注重改造”的片面认识。监狱的惩罚强度加大,改造效率降低;社区矫正监管不力,脱管现象屡禁不止。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集中部署了针对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活动,发现社区服刑人员不仅脱管、漏管、虚管现象严重,而且再犯罪未得到遏制。可见,社区矫正目的观念不明确,会引发实践中的一系列问题。综上,社区矫正的目的向度应建立在刑罚二元目的说的基础之上,社区矫正的目的性质向度应附和刑罚目的,主张报应和综合预防;目的层次向度应坚持双层次划分,促使社区矫正的直接目的向最终目的渐变,实现罪犯罚矫向一般预防的层次递进。

(一)目的性质上

社区矫正的目的性质是二元性,即报应性目的和综合预防性目的之并合。提倡报应性目的理由有五:(1)能够满足公众期待,实现正义修复,恢复被破坏的法秩序。(2)根据法益侵害结果和罪犯的罪责、综合素质、社会背景等影响矫正难易度的因子确定社区矫正方案,体现了对罪刑均衡原则的尊重。(3)加强与监狱制度的衔接。监狱制度与社区矫正是监禁刑与准监禁刑的关系,社区矫正是对监狱制度的限缩,即满足一定条件的罪犯可适用社区矫正。换言之,社区矫正是在有限制的条件下给予社区服刑人员较轻的处罚。根据我国《监狱法》第一条,监禁刑具有惩罚和改造罪犯的目的,社区矫正中增加惩罚的报应性目的,能够加强与监禁刑之间的衔接,避免惩罚与矫正分离。(4)从制度表层看,社区矫正存在报应内容,但由于制度架构不完善,报应目的表现不明显。相比西方的中间制裁、家庭监禁、中途之家等制度,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较为滞后,管理模式不科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社区矫正不存在报应目的。我国社区矫正的走访制度、教育制度、考核制度、禁止令等制度都是实质的报应内容。(5)社区矫正中的报应目的不同于传统学说,此时报应的惩罚程度与教育矫正虽然存在质性的差异,但在罚量上却是相当的。也可以说,报应是为了满足正义需求,教育矫正是为了改造罪犯,防止其再犯,但二者在程度、方式、手段上是相当且统一的,不再适用传统的报应方式。

提倡综合预防性目的理由有二:(1)特殊预防目的之个别性。根据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划分不同的矫正档次,使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教育矫正,向规范、主流意识转变的同时,有针对性地限制、剥夺其犯罪能力,防止其再犯。刑罚目的中特殊预防的功能包括保安、威慑与再社会化三种,社区矫正的特殊预防目的同样包括这三种功能。威慑功能表现为对服刑人员施以惩罚或教正,使其反思犯罪行为的反规范性和反社会性。保安功能表现为利用自由刑、资格刑、教育刑,剥夺、限制服刑人员的再犯条件,使其失去再犯可能性。再社会化功能表现为改造、感化、帮扶服刑人员,培养其规范意识和道德伦理,树立对法的忠诚和信仰。必要时对其进行经济救助,使其掌握专业技能,为其提供就业岗位,从而顺利回归社会。(2)一般预防目的之受众性。消极的一般预防是通过宣示社区矫正的规范和对社区服刑人员适用矫正方案来威慑社会一般人,使其不敢犯罪,促使公众强化对社区矫正内容概括性的认知和遵守。积极的一般预防指,通过社区矫正的个案存在、公众参与、宣传报道等方式,消除国民对法的不安感,确证法的存在和妥当,养成对社区矫正的信赖,使法意识得到平静,最终唤起国民的规范意识和对法的忠诚。社区矫正的最终目的是使社会全体成员成为受众主体,培养国民的守法意识,使其不犯罪且抗制犯罪;使社区服刑人员在回归社会后将受到的外部教育矫正内在化,不再犯罪且主动防范犯罪。

(二)目的层次上

社区矫正存在直接目的和最终目的双层次的划分,表现为以报应目的和特殊预防目的为内容的直接目的向以一般预防目的为内容的最终目的渐变。具体表现为运用罚矫罪犯的个别方式,在适用风险评估的技术条件下对风险性、社会危险性不同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差别性的规范惩罚和量化报应、外在控制与内部矫治,在限制、剥夺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能力,预防其再犯并顺利再社会化的同时,兼顾特定人(被害人及其相关人)的利益补偿需求和社会一般人的正义观修复,威慑公众使其不敢犯罪,引导公众使其不愿犯罪,使社会群体形成信赖性确证,最终达到预防、减少社会一般公众犯罪的目的。在双层次划分上,规范惩罚是指报应的方式应当按照规范化的逻辑考虑惩罚方式和程度的人道性,量化报应指人身自由限制与财产负担、资格限制等惩戒方式存在量化标准上的转换。外在控制与内部矫治是指社区矫正的外延应包括对行为人的风险管控,进而评估不同风险性和矫正难度的服刑人员并适当分流,不适合矫治的在外部控制、隔离,适合矫治的在内部教育、矫正。从这一点说,社区矫正具备了保安处分的部分功能。社区矫正通过达成直接目的,具备了实现最终目的之基础。只有加强二者的衔接,才能使社区矫正良性运行,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最终目的。

《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规定了社区矫正的目的,在其目的层次上出现了双层次区分的雏形,但是由于目的对象表述不清,目的内容涵盖不明,社区矫正的目的性质存在较大争议,并且直接影响目的层次划分。本文认为,社区矫正的目的性质应采用二元说,目的层次应采用双层次区分说,因此《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必须得到修正。

四、对《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的修正

第一,厘清目的对象。根据社区矫正的目的性质,社区矫正以惩罚和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方式使之顺利回归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发生;同时通过合比例性地谴责社区服刑人员,对社会正义观进行修复,防范社会关系冲突和被害人利益受损带来的社会风险。然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却规定:帮助“社区矫正人员”顺利回归社会。从社区矫正的应然目的来看,正确执行刑罚应使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第一条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和“社区服刑人员”存在明显的区别。社区矫正人员包括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工作者。社区矫正工作者是指依法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社区矫正官、社会工作者、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区服刑人员是与社区矫正工作者相对应的概念,指因犯罪行为被判刑后在社区中接受监管、矫正、帮扶的罪犯。社区服刑人员是在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监管、矫正、帮扶下接受惩罚和改造的,因而第一条的规定是针对社区服刑人员而言的。因此,第一条将“社区矫正人员”作为社区矫正的对象容易混淆社区服刑人员和社区矫正工作者之间的界限,使社区矫正的目的对象不清楚,规范上应当将“社区矫正人员”修改为“社区服刑人员”。

第二,完善目的内容。《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的确界定了社区矫正的直接目的和最终目的,通过实现社区服刑人员的再社会化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但是,条文中只出现了特殊预防的部分内容,根本没有规定社区矫正的报应目的和特殊预防的完整目的这两种目的内容。笔者建议,应当在第一条增加“惩罚”和“教育矫正”的目的内容,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正确执行刑罚,惩罚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并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制定本法。”一来,“惩罚”是报应目的之综合体现,若单纯引用“报应”词汇,容易引发公众适法的不安感。二来,“教育矫正”体现了特殊预防的威慑和保安功能,“帮助顺利回归社会”这一再社会化功能附丽于“教育矫正”的综合体,完备了特殊预防的规范体系。三来,预防和减少犯罪不仅体现了对社会公众预防和减少犯罪的期许,还包括对社区服刑人员防止犯罪、抗制犯罪、减少犯罪的期待,是社区矫正最终目的之合理表达。四来,条文整体上具有从直接目的递进到最终目的之逻辑顺序,表达更为清晰,方便公众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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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 刚)

On the Teleology Dimension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The Modification of ‘Community Corrections (the Draft Containing Solicit Opinions)’Article I

LIU Si-mo
(College for Criminal Law Science,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5, China)

In December 2016, th e Legi slative Af fairs Office o f the S tate Council released th e Community Corrections (the Draft Containing Solicit Opinions) Article I. Although the corrections have prescribed the target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its object and content covering are unclear, which more or less d eviate th e basic di rection o f Co mmunity Co rrections. Penalty executi on i s the extension o f conviction and punishment, while penalty execution’s target is the extension of penal teleology. As the penal teleology theories are numerous, China should promote the retribution and prevent the combination of d uality te leology, p roviding theore tical ba ses for the multiple t arget dimension o f Community Correction. The tar get di mension on qualit y o f Community Correction shou ld a ccord to the pena l teleology and advocate ret ribution and integrated prevention. Whereas the target dimension on stages of Community Correct ion should insist on the doubl e di vision and ach ieve the hi erarchy p rogress from punishment and correction of criminals to general prevention.

penal teleology; duality teleology; community correction target; target dimension on quality; target dimension on stages

D924.12

:A

:2096-0727(2017)05 -0042-06

2017-04-30

刘司墨(1994-),男,河北保定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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