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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解“存在自由”与“理性自由”差别的“生态自由”

2017-03-10

理论探讨 2017年4期
关键词:本体论意蕴范式

张 丽 霞

(1.苏州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苏州 221500;2.江苏师范大学 江苏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江苏 徐州 221116)

消解“存在自由”与“理性自由”差别的“生态自由”

张 丽 霞1,2

(1.苏州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苏州 221500;2.江苏师范大学 江苏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江苏 徐州 221116)

自由问题是元哲学问题,并不仅仅属于政治哲学的范畴。“存在自由”认为“人的诞生”本身就蕴含“自由”的存在,具有本体论意蕴,意指“自由”根源于人的存在。“理性自由”认为“自由”应该被理解为个人追求私人利益的理性行为,依然是具有本体论意蕴,意指自由根源于人的理性意识。“自由哲学”的逻辑前提选择“理性自由”,在一定意蕴上忽略了“存在自由”的自由逻辑。现实生活世界的“存在自由”的缺失与“理性自由”的虚幻,使得“自由哲学”更具彼岸世界般的“抽象哲学”意蕴。西方国家的“生态哲学”研究发现了“自由哲学”的理论困难,试图用“生态自由”消解“理性自由”的理论困难,但“生态哲学”本质上依然从属于西方“自由哲学”研究的范畴。

存在自由;理性自由;生态自由;自由哲学;生态哲学

本来“自由”和“自由问题”是古今中外“任何哲学范式”都予以关注的哲学问题,然而,当近代英国和法国的自由哲学家们将“自由”内化为“资本主义”的本质特论之后,“自由哲学”成为了资本主义制度合理性的根据。基于对“资本主义”与“自由”关系的这种判断,美国的教科书至今依然向美国儿童灌输“美国民主是最好政治体制”的观念。从哲学逻辑理解,“自由哲学”就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哲学,不但“自由哲学”的“自由”不能够“普世”,而且不能保障资本主义国家内部能够实现真正的自由。西方生态哲学作为一个学派,试图揭露“自由哲学”的虚幻,即“生态哲学”认为,“生态哲学”可以从根本上摧毁“自由哲学”。无疑,“生态哲学”不仅看到作为“自由哲学”逻辑前提的“理性自由”的局限,还在一定意蕴上发现了“存在自由”的价值,并且试图通过自己的逻辑前提——“生态自由”,消解“理性自由”与“存在自由”的差别,但在本质上西方国家的“生态哲学”研究依然从属于西方“自由哲学”研究的范畴。

一、“存在自由”与“理性自由”的差别:“哲学范式”的前提批判

消解辩证要素之间的对立、消解主客对立的二元哲学模式,以及消解一切对立元素的努力,理论上都是合乎辩证法逻辑的,但现实生活实践中,没有任何理论的实践可以被准确地实现辩证统一。自由理论亦是如此。“生态哲学”认为,人们都知道“自由”包含“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两个辩证对立的要素,也就是说,无论是“消极自由”还是“积极自由”,它们都是“自由”不可或缺的要素。众所周知,理论不但来源于实践,而且理论被认为可以指导实践。既然如此,为什么还会出现理论与实践不能够相互统一的差别呢?按照弗洛伊德的心理学理论理解,“非理性因素及个人的整个性格结构是对外部世界影响做出的反应”[1]11。按照弗洛伊德的这一理论,人的社会实践往往不能够完全理性化。这就是说,理性意蕴上的自由,出于人的非理性和潜意识等因素的影响,并不一定能够被人们自觉践行,甚至强制践行也可能达不到目的。或许有学者提出,埃里希·弗罗姆的确不是反对弗洛伊德的观点吗?埃里希·弗罗姆是反对弗洛伊德的观点,但他只是用自己的“社会心理理论”取代了弗洛伊德的“个性心理理论”,本质上并没有超越“心理学理论”。从唯物史观的视角理解,探求造成理论与实践分离的原因,应该检讨理论反映实践的准确性。对于这一准确性,马克思称之为理论的“彻底性”,即在马克思看来,“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2]207。马克思的观点很明确,只要出现理论与实践不统一的状况,就应该反思理论是否具有“彻底性”。越来越多的“哲学范式”怀疑“自由哲学”的合理性,即不能因为现实生活世界的诸多人选择了“自由哲学”就确定“自由哲学”具有理论的“彻底性”。对哲学理论的审视首先就应该是“逻辑前提”的批判,对“自由哲学”的逻辑前提批判就是对“理性自由”的合理性进行反思。纵观哲学史,主要有两种本体论意蕴上的自由理念,即“理性自由”与“存在自由”。对“理性自由”反思最为根本的任务就是要消解其与“存在自由”之间的差别。

对哲学理论的审视首先就应该是“逻辑前提”的批判,对“自由哲学”的逻辑前提批判就是对“理性自由”的合理性进行反思。纵观哲学史,主要有两种本体论意蕴上的自由理念,即“理性自由”与“存在自由”。对“理性自由”反思最为根本的任务就是要消解其与“存在自由”之间的差别。实现对“存在自由”与“理性自由”差别的消解,最为基础的工作是要准确阐释概念意蕴上什么是“存在自由”和什么是“理性自由”,即首先要为二者之间的差别寻找准确的根据。对“存在自由”与“理性自由”的概念阐释非常困难,需要诸多的前提预设。首先,选择马克思哲学的视角理解“存在自由”与“理性自由”,即本文所涉及的“存在”“理性”“自由”等范畴都是马克思哲学视域下的范畴,或者说都是唯物辩证法视域下的哲学范畴。其次,本文选择在本体论意蕴上理解“存在自由”与“理性自由”,即本文将“存在自由”与“理性自由”视为某种哲学范式构筑的逻辑前提。当然,由于人们对“存在自由”与“理性自由”的具体内涵理解不同,理论上“存在自由”与“理性自由”可以导致无数的“哲学范式”诞生。再者,选择在实践意蕴上理解“存在自由”与“理性自由”,即本文将现实生活世界作为“存在自由”与“理性自由”产生的根据,或者说,“存在自由”与“理性自由”的内在意蕴都可以在现实生活世界找到答案。基于以上三个前提考量,“存在自由”就是指人的“存在”就是“自由”的哲学范畴,它不依赖于人的“理性”而存在,但可以通过人的“理性”来把握;“理性自由”就是指“理性人”的理性能力就是“自由”的哲学范畴,它不依赖于人的“存在”而存在,但能表征人的“存在”可以获得“自由”。根据这种理解,“存在自由”的首要意义就应该是任何人或组织都不应该干涉他人的存在。著名哲学家埃里希·弗罗姆也认识到人的诞生本身就蕴含自由的“存在自由观”,即在他看来,“人的存在与自由自始便是密不可分的”,但弗罗姆又认为,这种“自由并非积极意义上的‘自由地发展’,而是消极意义上的‘摆脱束缚,获得自由’”[1]25。这就是说,虽然弗罗姆认识到“存在自由”的“存在”,但却只是从结构功能的社会学意蕴上理解“存在自由”,没有关注到“存在自由”的“本体论意蕴”和“实践哲学意蕴”。“理性自由”的首要意义就是人们要想获得自由就必须通过知识积累而获得能够把握“自由”的“理性能力”。

诸多“哲学范式”之所以“要”忽视而不是“会”忽视“存在自由”与“理性自由”的差别,根本上不是因为“存在自由”与“理性自由”的差别,而是源于二者的共性,“会”忽视是指没有意识到“存在自由”与“理性自由”差别的哲学意蕴,也正因为此,诸多学者并不关注其区别,比如,许多学者看到“存在自由”的概念首先不认为这是哲学元理论问题,而是把其作为“存在论哲学”的哲学范畴。“要”忽视是指没有意识到“存在自由”与“理性自由”差别的价值意蕴,即在诸多“哲学范式”看来,“存在自由”与“理性自由”的共性意蕴足以使人忽略其相互差别,或者说,“存在自由”与“理性自由”的差别不会影响到“哲学范式”的“哲学性质”。基于此重大理论困境,有必要对二者之间的共性进行深度剖析。其一,如果按照把“存在”视为“人”的“存在”,而“人”视作“理性人”的逻辑,“存在自由”与“理性自由”就是没有本质差别的两个概念。“存在自由”的前提就是“人”的“存在”。这里的“人”不是指“自然人”,而是指已经成长为具有“自我意识”的“个体”的“人”。“理性自由”亦可指“理性意蕴”上的“自由”,即“理性人”的“自由”。这里的“理性人”与具有“自我意识”的“个体”的“人”在本质上都是指代“一类人”,二者没有差别。其二,“存在自由”与“理性自由”的“哲学原则”就是为“哲学范式”提供“逻辑前提”,且二者都是属于肯定“人的自由意义”的概念,即“存在自由”与“理性自由”都是表征“人”的“自由存在”的概念。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在社会化生活、共同体生活,尤其在资本逻辑下生活,“自由”是最大的“奢侈品”。既然如此,“哲学范式”的主旨就应该是寻求“人”的“自由存在”的根据和前提。这即是说,从“哲学范式”主旨意蕴上理解,能够为“哲学范式”提供“人”的“自由存在”的根据和前提的“存在自由”与“理性自由”的区分就显得不是十分必要。

从“理论哲学”的视角理解,对“存在自由”与“理性自由”的界定都是本体论意蕴上的,二者差别的显现主要体现在不同的“哲学范式”上,这即是说,“理论哲学”无法消解二者的差别。首先,从本体论视角理解,“存在自由”与“理性自由”是具有不同内涵的逻辑前提。根据对自由内涵的理解,“存在自由”表征的“自由”是指人与生俱来的“权利”,“理性自由”是指人自我追求的“权益”。从发生学的视角理解,“权利”与“权益”是有差别的,即“权利”是“天赋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权益”是“选择的”、离不开人的参与。需要说明的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解的“权利”是指“客观实在”,而不是指具象的“权利”,但“自由哲学”之所以在一定意蕴上把“人权”视为“存在自由”的主要内涵,是因为其本质上没有从本体论意蕴上理解“存在自由”。其次,从结构功能理论理解,“存在自由”与“理性自由”表征的功能不同。崇尚关注现实生活世界的一些学者,尽管其“哲学范式”本质上不属于“实践哲学”而是“理论哲学”,但他们特别轻蔑“自由”的本体论意蕴,且关注“自由”的现实价值。著名哲学家以赛亚·伯林就是其中的代表。在伯林看来,“同幸福与善、自然与实在一样,自由是一个意义漏洞百出以至于没有任何解释能够站得住脚的词。我既不想讨论这个变化多端的词的历史,也不想讨论观念史家记录的有关这个词的两百多种定义”[3]189。在结构功能意蕴上,伯林提出的“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与“存在自由”和“理性自由”具有相似之处。伯林认为,“消极自由”回答这样的问题,“主体(一个人或人的群体)被允许或必须被允许不受别人干涉地做他有能力做的事、成为他愿意成为的人的那个领域是什么”;“积极自由”回答,“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是决定某人做这个、成为这样而不是做那个、成为那样的那种控制或干涉的根源”[3]189,即伯林提出的“消极自由”结构功能上相似于“存在自由”;“积极自由”结构功能上相似于“理性自由”。

二、“存在自由”的缺失与“理性自由”的虚幻:“自由哲学”的困境

如果从发生学的视角理解,“自由哲学”就应该是研究自由及其理论的学说,但当下人们所指代的“自由哲学”并不是发生学意义上的哲学,而是指“自由主义”的哲学逻辑,具有明显的意识形态意蕴。纵观“自由主义”的发展史,“自由主义”经历“古典自由主义”和“现代自由主义”。从这种区分理解,人们通常所认识的“自由哲学”就是指“现代自由主义”的哲学逻辑,即前文论及的“自由”与“资本主义”联姻的哲学逻辑,包括多种具象的“自由哲学理论”。这即是说,对“自由哲学”的准确理解需要关注两大问题。其一,如何理解“现代自由主义”,即“现代自由主义”是什么。“现代自由主义”是“起源于社会契约论(霍布斯、洛克)和法国启蒙运动”[4]112的哲学家们创立的契约理论,即在他们看来,“‘自由’本质上意味着一种契约自由的理念,成为19世纪末‘自由主义’思想的基石”[4]113。其二,自由如何与资本联姻。米尔顿·弗里德曼在《资本主义与自由》一书中提出,“直接提供经济自由的那种经济组织,即竞争性资本主义,也促进了政治自由,因为它能把经济权力和政治权力分开,从而使一种权力抵消掉另一种”[4]115。上述观点表明,“自由哲学”本质上就是“资本主义哲学”,即并不是适宜任何社会历史阶段的哲学。虽然“自由哲学”的哲学家伯林等人力图延长“自由哲学”的历史,但也不得不承认“自由哲学”的局限性或者说历史性,即他们也认识到“自由哲学”的“非永恒性”。用伯林的语言表达就是,资本主义自由“有着丰富的人类历史,而且我敢说,仍将会有丰富的人类历史”[3]189。从现实生活世界的社会实践理解,伴随着人类社会不断进步的脚步,“资本逻辑”的本质特征不断在现实生活世界显现后,“自由哲学”的理念也受到越来越多“哲学范式”的质疑。从自由的逻辑理解,“自由哲学”不但对“理性自由”的理解越来越世俗化且远离理性分析,而且越来越无暇顾及“存在自由”理念的合理意蕴。生态马克思主义者用乔治·布什的自由理念诠释了这一趋势的存在。在“生态哲学”视域中,“自由哲学”面临的困境至少表现在两大方面:一是“自由哲学”缺失“存在自由”的理念;二是“自由哲学”的“理性自由”是“虚幻自由”。

霍布豪斯在《自由主义》中阐释了“自由哲学”的九大根本性要素,被其视为第一要素的是“公民自由”。如果从字面意蕴上理解,“公民”很容易被代指“人”,即“公民自由”很容易被视为“存在自由”。正如霍布豪斯所提出的,“从逻辑发展以及历史意义上讲,第一个攻击点是专制统治,第一项要争取的自由是按照法律对待的权利”[5]8。“自由哲学”的“公民自由”相对的不是“人的存在”,而是相对于资本主义与封建主义的制度差别而提出的。从“公民自由”的实现条件看,霍布豪斯认为,“普遍自由的第一个条件是一定程度的普遍限制。没有这种限制,有些人可能自由,另一些人却不自由”[5]9。这一观点也表明,“公民自由”从更大意蕴上是认识论意义的概念,与“存在自由”的本体论意蕴不相一致。这种“自由哲学”缺失“存在自由”理念的状况,至少有三个主要原因。其一,从“自由哲学”的诞生看,“自由哲学”诞生在资本主义的条件下,或者说,“自由哲学”与“近代哲学”都处在从本体论研究向认识论研究转向的哲学研究水平之上,从而使得“自由哲学”的研究更为关注认识论问题,即“存在自由”理念的缺失与哲学研究的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有关。尽管“哲学范式”的发展水平可能会超越同时代哲学发展的普遍水平,但“哲学范式”必然会保留自己所处时代哲学普遍水平的印记。“自由哲学”的代表人物约翰·密尔,针对“自由哲学”的认识论意蕴而非本体论意蕴的声明就说明了这种印记,即密尔在《论自由》中首先声明,“这篇论文的主题不是所谓意志自由,不是这个与那被误称为哲学必然性的教义不幸相反的东西。这里所要讨论的乃是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6],而“公民自由”正如前文所分析的,从更大意蕴上是指认识论意义上的“自由”。其二,从“自由哲学”的发展看,受“后现代性哲学”的影响,“自由哲学”在一定意蕴上更为关注具象的自由,从而使得本体论意蕴上的“存在自由”理念更为不自觉地被边缘化。“后现代性哲学”最为根本的特征就是反对“理性”“同一性”,而“存在自由”最为核心的本性就是其“存在”具有“同一性”。这里所指代的“后现代性哲学”不包括“建设性后现代哲学”,因为“建设性后现代哲学”本质上并不是“后现代性哲学”,在我们看来,他们将自己的哲学看作“后现代性哲学”,只是要表明自己不同于“现代性哲学”而已。其三,从“自由哲学”的学科特点看,“自由哲学”无法跳出“自由逻辑”理解“自由逻辑”,即“自由哲学”无法认识到“自由”就是一个悖论,即一个不能自圆其说的“名词”,或者说,现实生活世界根本不存在“存在意蕴”的“自由”,只是具有“选择意蕴”的“自由”。英国哲学家安东尼·阿巴拉斯特写作了一部久负盛名的“自由哲学”著作——《西方自由主义的兴衰》。从阿巴拉斯特对自由主义衰落的梳理看,“自由哲学”之所以走向衰落,根本意蕴上是源于人们对“自由逻辑”的逃避。这种逃避,自然也包含对“存在自由”的回避。

在自由哲学家中,不可忽视的人物之一是“思辨理性”的“自由哲学家”——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黑格尔。黑格尔认为,“精神的主要特征就是自由,可是这无非是形式上的主要特征,那就是说,它是总念的绝对否定性,或者说总念的自同一性”[7]。这就是说,黑格尔“自由哲学”的逻辑前提是“思辨理性自由”,亦可称之为“思辨自由”,本质上亦为“理性自由”。黑格尔把“自由实现”分解为三个阶段,“光是符合概念的意志,是自在地自由的,而同时又是不自由的,因为它只有作为真正被规定的内容,才是真实地自由的。这时它是自为地自由的,是以自由为对象的,它就是自由”[8]21。根据“自由实现”的三阶段理论,黑格尔杜撰出“自由共同体”——国家,即黑格尔认为,“自在自为的国家就是伦理性的整体,是自由的现实化”[8]258。马克思认为,“如果思辨的法哲学,这种关于现代国家——它的现实仍然是彼岸世界……现代国家本身置现实的人于不顾,或者只凭虚构的方式满足整个的人”[2]207。“思辨理性自由”的本质就是“理性自由”,所以,“思辨理性自由”的虚幻本质上亦可理解为“理性自由”的虚幻。从当下“理性自由”的实践看,“理性自由”的虚幻至少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个体自由”与“集体自由”的矛盾,使得“理性自由”的“个人利益至上”原则成为虚幻。“个体自由”与“集体自由”是一对辩证的范畴,“个体自由”是指不受集体干涉的个人独立拥有的自由,“集体自由”是指在某一个组织、群体或共同体中能够获得的共同的自由。“集体自由”得以成立的前提是:为了集体的共同利益,个人让渡出非本质的某些具象的“个人自由”是道德的需要。现实生活世界的社会实践状况是,“集体”多如牛毛,为了一点“物质利益”“政治利益”等,这些“集体”都会索取人们的某些意蕴的“个体自由”。其二,“自由度增大”与“孤独感增强”的悖论,使得“理性自由”存在虚幻。按照“理性自由”的理解,人们获得的自由度越高,人们的幸福感应该越强,但事实上,“人的自由增长过程与个人的成长过程一样具有辩证特征。一方面,它是一个力量不断增强,人日趋完善,对自然的支配越来越得心应手的过程,是理性能力,与他人的联系日益密切的过程;但另一方面,这个日益加剧的个体化过程又意味着孤独感和不安全感日益增加”[1]27-28。自由越大越不幸福表明,“理性自由”没有存在的现实意义。其三,“自由至上性”与“权威强制性”的不可调和,使得“理性自由”的践行成为虚幻。哈耶克在《通往奴役之路》中反复论证现代国家中“权威”的恐惧和恐怖,担心人类回到奴隶社会的“暴虐时代”。在当代“自由哲学”中,虽然不乏“自由至上主义者”,但也存在“保守主义者”和“社群主义者”,它们之间的不可调和方面,极大地影响“理性自由”理念的践行,使其“普世意义”完全丧失。

三、“生态自由”与“生态哲学”:“自由哲学”的替代选择

“存在自由”与“理性自由”的差别是“客观”的,但这种“客观”不同于“知性思维”中的“客观”,即“知性思维”中的“差别”预示着必定有一方或两方都是错误的判断,而能够作为“哲学范式”逻辑前提的“存在自由”与“理性自由”,不存在“对与错”的问题——价值领域是“选择问题”而非“对错问题”。正是因为“存在自由”与“理性自由”差别的难以调和,而人们渴望自由的信念又不能被消灭,所以,哲学家们在不断地尝试创新“哲学范式”。在反思“理论哲学”的道路上,马克思认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种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9]135-136,遂提出以“实践自由”为逻辑前提的“马克思自由思想逻辑”。“实践自由”的基本判断是,“自由”的实现离不开“社会共同体”,即在“实践自由”看来,“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9]422。从逻辑上看,作为“生态哲学”逻辑前提的“生态自由”根源于“生态哲学”的“有机联系”理念;从社会实践上看,“生态自由”根源于当下世界范围的“生态危机”。与“理性自由”相比较,“生态自由”有两大基本观点,即“自由哲学”理念是虚幻的;“自由市场”运行是虚假的。“生态哲学”替代“自由哲学”,至少需要三大理由:一是“生态哲学”应该是能够表征当下时代精神的“哲学范式”;二是“生态自由”具有本体论意蕴;三是“生态自由”具有“实践意蕴”。

不论是“实践哲学家”还是“理论哲学家”,都是以发现和寻找认识世界的哲学理论为己任,差别在于,“理论哲学家”试图用逻辑前提的预设寻找理论的创新和突破,“实践哲学家”则将自己的逻辑前提根植在现实生活世界。正是这种原因,“理论哲学家”黑格尔认为哲学是时代精神的精华,“实践哲学家”马克思认为任何真正的哲学都是自己时代精神的精华,即哲学家们都认为,“理论的出场既是时代的需要,也是理论本身的时代性使然”[10]12-19。“生态哲学”体现时代精神包括两大方面:一个方面是指“生态哲学”与当下“哲学主题”的关系;另一个方面是指“生态哲学”与当下哲学的“发展水平”的关系。作为“西方哲学”的“生态哲学”,本质上仍然属于西方主流的“自由哲学”,自然也能够表征当下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时代精神。因为,“生态哲学”的“哲学主题”不仅与资本主义进程中的“重大哲学问题”相适应,部分“哲学主题”还与世界进程中的“重大哲学问题”相适应。“哲学”与“科学”的重大差别之一就是“科学”研究主题的相对稳定和“哲学”研究主题的不断转化。“中国道路”将“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并列为五大建设,非常清晰地展示了“生态文明建设”是当今时代的“重大哲学问题”,体现了哲学史上的“哲学主题”转换。如果“生态哲学”的研究主题不能代表当下世界历史进程中的“重大哲学问题”,在一定意蕴上就无法界定其“创新意蕴”。“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生态哲学”的“哲学主题”,展现了当下时代的“重大哲学问题”。

“生态自由”产生根据就是“生态文明”——一种试图超越“现代文明”的文明。众所周知,“现代文明”的哲学逻辑是“现代性哲学”,据此,“生态文明”的哲学逻辑就应该是“生态哲学”。就“生态哲学”与“自由哲学”的比较而言,像“理性自由”具有本体论意蕴一样,“生态自由”亦具有本体论意蕴。其一,“生态自由”能够作为“生态哲学”的逻辑前提。所谓本体论意蕴的逻辑前提,就是指该范畴具有高度的抽象概括性。在这种意义上理解,“生态自由”之所以具有本体论意蕴,就是指“生态自由”是“人与自然”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相互敬畏的一种状态——“辩证统一状态”。其二,“生态自由”能够表征“生态哲学”的唯物主义意蕴。哲学党性就是指所有哲学形态要么归属于唯物主义,要么归属于唯心主义。“生态哲学”也不例外,它归属于唯物主义,即“物质”是其“本体”。正如“实践”在“实践哲学”中具有本体论意蕴一样,“生态自由”在“生态哲学”中亦具有本体论意蕴。“生态自由”的唯物主义意蕴是指“生态自由”具有“物质性意蕴”,即生态自由的根据是物质。其三,“生态自由”能够成为“具象自由”的根据。“生态自由”不是对“存在自由”和“理性自由”的“消灭”,只是对“存在自由”和“理性自由”等的“整合”,即“生态自由”能够衍生出诸多包含“存在自由”和“理性自由”意蕴的“具象自由”,或者说,“生态自由”对“存在自由”和“理性自由”差别的消解根据是将二者视为具有“具象自由意蕴”的“自由”。

“生态自由”构筑的根据之一就是“生态哲学”所指代的“政治变革的可能性”。“政治变革”属于社会实践的范畴表明,“生态自由”具有强烈的社会实践意蕴,即具有“实践哲学”的逻辑,而非“理论哲学”的逻辑。从“自由”的现代实践意蕴看,“自由”包含“人权”“民主”“正义”等三大领域。在这三大领域中,“生态自由”不但明确提出自己的观念,而且将“存在自由”与“理性自由”的差别消解在“自由”的实践中。其一,在“人权”的实践上,“生态自由”选择“绿色权利”。“绿色权利”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理念。“生态自由”不仅可以分解出多种“具象权利”,还可以深度融入各种“具象权利”中。其二,在“民主”的实践上,“生态自由”选择“生态秩序”。在“生态哲学”看来,资产阶级的“民主”是建立在资本主义和个人主义的世界观基础上的狭隘的“现代性视域”,“生态自由”应该维护现实世界的生存秩序。其三,在“正义”的实践上,“生态自由”选择“尊重自然”。资本主义国家倡导的“正义观”本质上都服务于“资本逻辑”,彰显资产阶级利益服务。那么,什么样的“正义观”能服务于所有人的福祉呢?“生态自由”将“尊重自然”视为这样的“正义观”,因为,“尊重自然”是阻止“生态灾难”的有效方式。

[1] [美]埃里希·弗罗姆.逃避自由[M].刘林海,译.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7.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3] [英]以赛亚·伯林.自由论[M].胡传胜,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

[4] [美]克莱顿,等.有机马克思主义:生态灾难与资本主义的替代选择[M].孟献丽,等,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

[5] [英]霍布豪斯.自由主义[M].朱曾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6] [英]约翰·密尔.论自由[M].许宝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1.

[7] [德]黑格尔.精神哲学[M].韦卓民,译.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4.

[8]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10] 曹典顺.政治经济学与唯物史观的内在关联[J].中国社会科学,2016,(10):12-19.

〔责任编辑:侯冬梅〕

D0-02

:A

:1000-8594(2017)04-0080-06

2017-02-28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创新学术史研究”(12&ZD108)、江苏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课题阶段性成果

张丽霞(1983—),女,浙江新昌人,讲师,博士研究生,江苏师范大学江苏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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