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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民主形态的多元诠释及中国场域的前景展望

2017-03-10

理论探讨 2017年4期
关键词:协商民主政治

陈 朋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南京 201023)

现代民主形态的多元诠释及中国场域的前景展望

陈 朋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南京 201023)

民主既是一个备受关注也是一个颇受争议的话题。但是,其本质归根结底是要解决“人”和“事”这两大问题。出于对民主的不同认知,衍生出不同的民主形态。基于此,检视现代民主形态的主要类型成为分析现代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从主体维度看,可以分为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从内容维度看,可以分为政策民主与选举民主;从功能维度看,可以分为协商民主与票决民主。现代国家的政治实践表明,任何一个国家的民主政治发展都不可能过于依赖某一种形态而天然地排斥另一种形态。对于中国而言,形成协商与票决相结合的复合型民主是其战略选择。这不仅源于对单一民主形态之不足的有效克服,还是由中国的权力结构及民主使命等中国语境所决定的。

民主;复合型民主;协商;票决

在人类政治生活中,民主既是最朴素、最广泛的政治理想,也是人们用来解决公共事务难题的基本路径和主要方式。但是,随着现代政治的渐次演进,民主却成为一个充满争议的概念。这种争议不但使民主成为一个很难定论的范畴,而且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的政治架构和政治生活。从这个角度讲,在明晰民主本质内涵的基础上,检视现代民主的主要形态无疑是分析现代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对于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而言,分检现代民主形态也有助于展望契合未来发展前景的民主形态。

一、现代民主的主要形态

从词源学的角度看,民主源于希腊语demos(人民)和kratos(统治)的结合,其初始含义就是指“人民的统治”。然而,“我们虽然都声称喜欢民主,却不再知道(理解、一致同意)什么是民主了。于是我们生活在一个以民主观混乱为特色的时代里”[1]7。对此,达尔、萨托利等民主大师都表示了深深忧虑,并提醒人们要努力探寻民主的本质。关于民主的本质,首先无法回避的是18世纪的古典主义。在它看来,“民主就是为现实共同福利做出政治决定的制度安排,其方式是使人民通过选举选出一些人,让他们集合在一起来执行它的意志,决定重大问题”[2]370。熊彼特后来做出了一个颇为相近的界定,但他主要是从运作过程的角度来定义民主:“民主就是那种为做出政治决定而实行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得作决定的权力。”[2]395-396公允地看,熊彼特在继承前人的基础上,对民主含义的界定确有其独到之处。但是,他将民主的本质定格于选举也存在解释力孱弱的阙如。对此,自然引起了一些质疑。比如,亨廷顿就认为这种定义“有些狭窄”,并提出了“选举是民主的全部吗”的质疑。用熊彼特这个界定分析民主,确实存在以偏概全的阙如,无法解释随着人类政治发展而不断出现的参与式民主、协商民主等民主形式。对此,安东尼·阿伯拉斯特说:“那些试图以目前的现实为依据来对民主下定义的人——把民主定义为一些社会所拥有而其他社会没有的一种政治体系或者政治文明——会发现他们自己落后于历史了。”[3]对民主本质的这些争论,或多或少地影响了人们对现代民主形态的分析。总体上看,可以对民主形态做出三种划分:

1.主体维度下的民主: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

基于参与主体的不同,一些民主理论研究者将其划分为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两种形态。就民主的原初精神和价值内涵而言,肇始于古希腊的城邦民主自然更易彰显直接民主的特征。萨托利说,“这种古代民主无疑是最有可能接近字面民主的民主制度了。在那里,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并肩共事,面对面互相协商。(这种)直接民主就是人民不间断地直接参与行使权力。对直接民主的偏爱,是那些既能用理性方式又能用经验方式回答的问题之一”[1]315。卢梭被看作直接民主的有力倡导者,在他看来,“在一个政绩良好的城邦里,人人都会奔向大会去的”[4]49。卢梭之所以推崇直接民主,主要是源于他对“公意”的执着。在他看来,“在一个完美的立法之下,公意或者主权的意志永远应该是主导的,并且是其他一切意志的唯一规范”[4]79。既然公意如此重要,自然是不能被代表的,只能由人民直接表达。这就是卢梭直接民主思想的内在逻辑。但是,他又现实地看到,唯有小国寡民的古代城邦才能实行直接民主,现代大规模的国家根本无法直接参照这种民主,只能退而求其次地实行代议民主。

承袭于卢梭的这种忧虑,人们展开了对直接民主的反思和批判。如孟德斯鸠直言,“这在大国是不可能的,在小国也有许多不便,因此人民必须通过他们的代表来做一切他们自己所不能做的事情”[5]。既然直接民主有如此大的漏洞,所以,作为一种替代性安排,以代议制民主为主要形态的间接民主逐渐承载起人们对民主的希望。代议制民主的突出特征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议员或代表,组成政府代表人民来行使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由于它不是由人民直接行使权力,因而被称为间接民主。从实践看,它有其优越性:“首先,一种多层次、多滤层的政治决策过程,恰恰是靠它的间接性才含有了靠直接性不可能获得的防范力和制约力。其次,直接民主制留下的是零和的政治,而间接民主制则为正和的政治劈出了场地。第三,由于制度的功能性失衡,古代民主政体下富人与穷人的战争是不可避免的,事实就是如此。”[1]317不同于萨托利的这种对比性论述,密尔是更为直接地赞赏,“在现代条件下,理想上最好的民主形式就是代议制民主”[6]。其目的是不但能克服简单直接民主的固有局限,成功解决大国如何实现民主的现实难题,而且能发挥民主的一般原则,保障人民主权的实现。这一逻辑虽然较为简约,但却道出了间接民主的核心。

2.内容维度下的民主:政策民主与选举民主

间接民主的制度设计之所以成为现实,主要源于选举程序的在场。所以,在讨论间接民主议题时,选举一直是焦点。不过,从内容维度看,选举民主似乎应与政策民主相对应。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对民主有一个经典定义,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的平等权利”[7]。不难看出,政策民主属于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众所周知,公共政策的重要特征在于它以公共利益为根本价值取向和一旦做出就对所有公众具有约束力的强制性。这意味着,“与程序的结果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因该结果而蒙受不利影响的人,都有权参与该程序并得到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和证据以及反驳对方提出之主张和证据的机会”[8]。民主正是能满足这种需求的机制,“在该体制中社会成员大体上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或可以参与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9]。这是政策民主的基本通则:依托民主机制促进形成公共决策,进而实现资源配置和利益均衡。

相比政策民主以实现公共利益为导向、着眼于解决“事”的问题而言,选举民主则是重在解决“人”的问题。对此,萨托利有一句经典的解释:“选举不制定政策;选举只决定由谁来制定政策。选举不能解决争端,它只决定由谁来解决争端。”[1]115应该说,这是对选举民主与政策民主不同之处较为直接的阐释。对于选举民主,人们并不陌生。尤其是熊彼特的民主定义大行其道之后,民主似乎开始从“人民的统治”向“人民选择统治者”转变,以至于人们在讨论民主的时候常常不自觉地将目光锁定于选举,似乎选举就是民主的全部,民主就等于选举,没有选举就没有现代民主。这种认识甚嚣尘上的后果是,“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主流的方法几乎完全根据选举来界定民主……一个现代民族国家,如果其最强有力的决策者中多数是通过公平、诚实、定期的选举产生的,而且在这样的选举中候选人可以自由地竞争选票,并且实际上每个成年公民都有投票权,那么,这个国家就有了民主政体”[10]序5-6。果真如此吗?显然没有这么简单。如果没有其他制度的保障,比如,司法独立、权力制约、私权保护等,那么选举民主也是很难成功的。这已经在民主的历史和实践中得到反复证明。

实践证明,选举民主只是民主发展进程中的形式之一,并不能代表民主的全部,而且它亦内隐着自身不能完全克服的种种不足,甚至有陷入“无效的民主”的危险。囿于选举民主的诸多困惑,协商民主开始登台亮相,试图作为选举民主的一种补充来修复、弥补选举民主的某些阙如。

3.功能维度下的民主:协商民主与票决民主

客观而言,协商民主的概念并不是全新的。诚如埃尔斯特所言,“协商民主的观念及其实际应用与民主本身有着同样长的历史。它们都是公元前5世纪在雅典产生的”[11]2。长期从事协商民主实践研究的一些民主论者也认为,“当代协商民主理论可视为对古典协商民主传统的复兴,而不是完全的创新”[12]。不管怎样,协商民主已成为现代民主理论发展的新动向并逐渐成为现代民主理论中的显学,这一事实是不容否认的。

对于协商民主,可以从协商与民主两个层面来理解:协商意味着公共事务的治理应以协商讨论而不仅仅是选举的方式进行,民主则意味协商讨论的过程必须经由所有所影响的人共同参与。由此可见,协商民主是一种注重公共参与、协商讨论的民主形式,它强调民主不应局限于选举、投票、游行等形式,而应鼓励所有利益相关者通过协商讨论、坦诚交流、偏好转换等参与方式来实现治理有效性,进而促进公共事务得到有效治理。由此可见,从治理的角度来理解协商民主似乎更为合理。

然而,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协商民主在展现重要价值的同时,也无法掩盖一些问题。比如,理想状态的协商是不论参与主体处于何等条件之下,都能通过充分的信息交换和互相体谅,最终实现合作共赢。但是,这种理想状态是建立在参与者的充分理性、信息对称、交流有效等一系列有效约束条件之下的,否则协商民主就会演变成喋喋不休的争吵和议而不决的反复。为解决这一问题,票决民主成为人们的一种尝试性努力。

票决民主,简而言之就是通过投票的办法来表达参与者的意愿,进而完成决策程序的民主方式。实际上,在整个民主谱系中,投票的重要性由来已久。卢梭在构筑其社会契约论时就提出,“在主权的一切行为中,仅就投票这一项权利——这是任凭什么都不能剥夺的公民的权利——我在这里就有很多的意见可写”[4]133。实践也表明,在那些正在民主化道路上前进的国家,票决民主已经被广为应用,而在那些还处于争取民主的国家,票决民主也已深入人心并且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潮流。对于民主政治而言,“一方面,重要的决议通常都非常急迫,以至于人们无法无限期地对其进行讨论;另一方面,不那么重要的讨论又不值得长时间地讨论,时间和效率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暗示着:除了协商,投票有其作用可发挥”[11]11。不过,票决民主虽然有协商民主所不具备的独特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二者彼此对立、相互排斥。实际上,二者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因而,不能用协商民主和票决民主作为划分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的标准。对于任何一个国家而言,探索适合自身发展需求的民主道路才是正途。

二、复合型民主为什么是必要的

现代民主国家的实践表明:“每一种民主形式在一定的情况下都可以是最好的,但在另一种情况下又可以是最坏的。”[4]83卢梭的这句经典语录就是在警醒人们:单一民主形态有其内在缺陷。

事实上,任何一个国家的民主政治发展都不可能过于依赖某一种民主形态而天然地排斥另一种民主形态。民主的有效运行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是民主政治发展的一般规律。诚如亨廷顿在论及选举民主时所言,要想保证选举民主的有效实施,“必须做到对行政权加以限制,通过司法独立来坚守法治,保护个人的表达、结社、信仰和参与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少数一方的权利,为执政党制定对自己有利的选举程序的能力加以限制,对任意地逮捕和滥施暴力加以有效地防范,不实行新闻审查,并把政府对媒体的控制降至最低限度”[10]5-6。在这里,亨廷顿就是以选举民主为例表达一个鲜明的观点:仅仅依靠某一种民主形态并不是理性之举。比如,仅靠选举会形成选票的宰制,甚至会加剧多数暴政。间接民主也是如此。它只不过是实现人民主权的必要条件,但绝不是充分条件。人民主权的全部实现还维系于间接民主与直接民主的制度组合及有效衔接。

实际上,检视一些民主国家的经验教训可见,有些民主形态之所以难以成功,并不完全是其自身的结构缺陷或者说“水土不服”,缺乏其他民主形态的有力支撑亦难逃其咎。现实告诉人们,如果一个国家在其民主化道路上,单纯以为仅靠一种民主形态就能带来优良的民主政治生活的逻辑是靠不住的。在某个特殊的时期,可能某一种民主形态契合了人们对民主的现实需求,但是从长远看,民主形态的选择不能做单向取舍,而必须坚信“救治民主弊端的唯一办法就是实行更多的民主”。换言之,出于对人类有限理性的回应和缓解民主价值与现实之间的张力的现实考虑,不能将民主的希冀寄托在某种单一的民主形态之上,而必须努力寻找一种复合型民主。

恩格斯在描述历史发展规律时提出的合力论,对于人们认识复合型民主具有重要启迪意义。恩格斯当时是这样描述的:“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而其中每一个意志,又是由于许多特殊的生活条件,才成为它所成为的那样。这样就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因此就产生出一个合力,即历史结果;而这个结果又可以看作一个作为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产物。”[1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主政治发展正是呈现这种合力图景:适应不同时段的政治社会环境,各种民主形式如同无数交错的力量,通过不断运动而形成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最终产生出推动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合力。这些丰富的民主实践证明,“实现民主的形式是丰富多样的,不能拘泥于刻板的模式,更不能说只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评判标准。人民是否享有民主权利,要看人民是否在选举时有投票的权利,也要看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是否有持续参与的权利;要看人民有没有进行民主选举的权利,也要看人民有没有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社会主义民主不仅需要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需要完整的参与实践”[14]。

这里暗含的逻辑是,复合型的民主形态不但是一种应然逻辑,而且是一种实然状态,它在不同的时空环境下,以不同的运作方式解决不同的现实问题,并以此映射出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生动性和多样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战略任务就是在尊重自身历史和现实条件的基础上,通过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成果,对不同民主形态进行比较权衡和综合分析,继而寻找能契合自身需求的复合型民主形态,并激发其发挥正向合力效应。

三、协商与票决相结合的复合型民主:现代中国民主的前景展望

“民主概念的多元化清楚地说明,完全不同的民主概念或民主形态可以在不同的社会生活领域以复杂的方式互补、共存和起作用。的确,需要着重指出的一点是,民主的各种模式不是一定相互排斥的”[15]。对于中国的民主政治发展而言,打破不同民主形态之间的界限,发挥不同民主形态的长处和优势,以形成复合型民主是其战略选择。那么,中国该选择哪种复合型民主呢?对这个问题的思考,归根结底在于回答“何种复合型民主对中国更适合、更有效”。在中国这种区域规模庞大、内部结构复杂、民主基础孱弱的国家,它需要的乃是强调参与、注重回应、能有效解决分歧的复合型民主。这种复合型民主就是协商与票决的相结合。这不仅源于对单一民主形态之不足的有效克服,还是由中国的权力结构及民主使命等中国语境所决定的。

中国的权力结构已经很清晰地表明,讨论中国民主政治建设问题,其主要指向不在于改变权力之归属,而是在现行的权力结构框架下推动权力有效运行,提升权力运行的效度。也就是说,当代中国民主政治的主要着眼点是解决权力治理问题,中国的民主政治需要一种治理民主。这种治理民主不仅是对现实权力结构的回应,还是源于调适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现实需要。因为对于转型阶段的中国而言,能不能顺利渡过社会转型的“临界点”,既取决于执政党的施政方略,也维系于公众对其方略的支持态度及合作能力。而这一切最终转化为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但是,这种良性互动需要借助一定的传导机制。治理民主正是能承担这些功能的有效机制。作为整合民意和优化权力运行的手段,它能从顶层设计和运行机制的角度为公共事务治理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保障。

协商民主正是一种治理民主。作为一种民主形态,“协商民主是一种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治理形式,它能够有效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社会认知的某些核心问题。它尤其强调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促进政治话语的相互理解、辨别所有政治意愿,以及支持那些重视所有人需求与利益的具有集体约束力的政策”[16]。这样做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公共议题的可治理性(governable)。当然,由于语义背景、文化内涵和生成土壤各有差异,中西协商民主内涵不尽相同。中国的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深深根植于中国民主实践之中。它具有参与主体的多元性、关涉内容的广泛性,以及协商的多层次性。实践证明,“在国家宏观政治层面不断得到完善发展的同时,我国的协商治理逐步从宏观层面扩展到基层社会,从政治层面逐步发展到社会层面,成为执政党与参政党及各界合作共治、政府与公民协同共治、公民与公民协商共治的政治形式,也成为我国公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不断扩大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当家做主的重要途径”[17]。这就是治理层面的协商民主。中国协商民主的可治理性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它能促进程序性民主与实体性民主的有机融合。“实体性民主即指民主的实质性原则,或者说一种价值理念。它源于民主理想;程序性民主即指民主的操作规程,或者说通过何种途径实践民主的问题。从应然的角度看,任何一种性质的民主,都是实体性与程序性民主的统一体”[18]。另一方面,它内含对激情的修复和理性的尊重。检视民主实践发现,一些民主形式之所以难以实现可治理性,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其激情有余而理性不足。慷慨激昂的热情虽然能够将诸多议题引入政治生活,但是并不能有效达成共识,相反,遭遇的多是分歧和异议。通过对理性的重视,协商民主能引导参与主体运用“更好观点的力量”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利用商讨对话的方式来甄别信息并对各种解决办法做出深思熟虑的权衡比较。总而言之,“对于中国民主建设和发展来说,协商民主不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主过程或形式,而是支撑整个人民民主运行和实践的重要形式,其实际效度的高低,既关系协商民主本身的成长,也关系人民民主实践的可能与实际质量。所以,中国应该从民主政治建设的大局来尊重和把握协商民主的建设和发展”[19]。

但是,推动协商民主发展并不意味着要在它和票决民主之间做二选一式的选择。“协商民主是我国民主政治的特色和优势,但协商民主不能离开票决民主。协商更多的是指民主的过程,协商的结果尤其是重大问题的协商结果必须通过票决的形式加以肯定或否定。协商民主和票决民主不能相互取代。片面强调票决而忽略协商就会使民主简单化,难以全面反映选举人和相关参与者的民主意愿;而片面强调协商忽视票决,就容易使协商的过程受到各种干扰,使协商的结果受到人为的影响,达不到预期的效果”[20]。因为二者都是一种民主形式,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实现人民的当家做主。在这个征途中,当其中一种民主形式无法完成民主的全部任务时,另一种民主形式便可以成为补充或者修复工具。正所谓,“民主既涉及投票,也涉及讨论;显而易见,无论在描述的意义上,还是在规范的意义上,讨论对于民主而言至少是与投票同样重要的”[21]。具体到中国民主政治而言,从本质上看,协商民主与票决民主是统一的,都着眼于人民主权;从作用上看,协商民主与票决民主是互补的,前者重视沟通与共识,后者是对协商在悬而不决情况下的补救。因此,中国的民主政治不能在协商民主与票决民主中单项择选,而要构建适合中国实际的“二元合和”的民主形态。

从上述讨论可见,在单一民主形态存在局限性的情况下,构建契合中国实际的协商与票决相结合的复合型民主,不但易于回避一些不必要的争论,而且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方向和战略选择有着明显的现实意义。它既能帮助避免大规模的民主风险,又能培育公众的民主意识、提升民主技能,还能为消除社会矛盾和冲突提供富有操作性的方法。

如果说理论层面的预设表明,协商与票决相结合的复合型民主在中国有其成长和发展的空间,那么实践层面的现实景观则表明,协商与票决相结合的复合型民主已经成为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实然状态,并显示出重要的价值意义。其经验事实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宏观层面的顶层设计。对此,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实践以其客观的现实景观表明协商民主与票决民主一直是中国共产党推进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基本方略。二是生长发展于基层政治生活中的民主实践,比如民主恳谈会、听证会等,都象征着微观领域复合型民主的现实景观。而且这些民主实践体现出三个重要价值:内涵对利益的尊重、展示相互包容的理念、易于实现合法性建构。

四、结论

民主是一个纷繁复杂的议题,因此,对于它的研究本身就预设着艰难。但是,基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之朴素常识,构建契合中国实际的复合型民主,不但易于回避一些不必要的争论,而且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方向和战略选择有着深刻的启迪:第一,民主化道路是多样的,任何试图用一种形态来衡量民主建设的成功与失败都是站不住脚的。无论是选举民主,还是协商民主,抑或票决民主,更或是其他诸多类型,都只不过是民主进程中的一种可选方案而已。在“条条大路通罗马”已经成为人们探讨民主议题时所秉持的基本规则下,主张以协商与票决相结合的复合型民主推动中国民主政治发展,有其合理性和现实性。第二,在社会转型不断加深、改革发展渐次深入的当代中国,其民主化方向乃是推进实质性民主。而以协商和票决为核心要素的复合型民主重视参与、沟通、共识和最后环节的决策,比注重形式的程序化民主更具民主价值,更能确保实现人民当家做主,更能彰显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更能保障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是民主政治发展的中国语境。第三,复合型民主的中国战略既是对人类政治文明成果的借鉴,也是基于中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需求的理性选择。它既能帮助避免大规模的民主风险,消除执政党的民主忧虑,又能培育公众的民主意识、提升民主技能,还能为消除社会矛盾和冲突提供富有操作性的方法。

尽管不能武断地认为,协商与票决相结合的复合型民主是对其他民主形态的替代,但它确实具有其他民主形态所不具备的优势。从这个意义上讲,延续协商与票决相结合的复合型民主,必将推动中国民主政治发展,并且为世界政治文明做出贡献。当然,由于这一议题本身的宏大和复杂性,对其展开深入讨论是一项长期性的研究工作,特别是需要对其本质内涵、实践景观、建构路径等问题展开全方位的研究。囿于篇幅所限,笔者将继续择文展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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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建明〕

D0-02

:A

:1000-8594(2017)04-0024-06

2017-04-09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特别委托项目、江苏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资助课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与实践的历史逻辑研究”阶段性成果

陈朋(1979—),男,湖北黄冈人,副研究员,政治学博士,从事政治学基本理论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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