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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形势与对策探讨

2017-03-09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17年7期
关键词:业态权益劳动者

袁 赛

(南京政治学院,江苏 南京 210003)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形势与对策探讨

袁 赛

(南京政治学院,江苏 南京 210003)

随着各种新产业新业态的出现和发展,更多新的高度灵活性的新就业形态也越来越丰富,但是,在本就存在灵活性与安全性两难选择的就业取向中,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形势也愈加复杂,呈现出新的特点,对政府作为和市场机制保障劳动者权益提出了新的要求。

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劳动者权益;政府作为

我国经济步入新常态后,发展方式逐渐实现转型,供给侧结构性调整稳步推进,传统产业业态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大数据效用进一步强化的时代,不断开拓、创造和衍生出新的产业新的业态,这些新兴业态抢抓“互联网+”机遇,实现物力、人力、资金、信息等生产要素创新整合与结构再造,促进相关产业发展与社会分工的细化,成为驱动就业创业的强劲引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支持,促进劳动者自主就业。”灵活的劳动力市场及新就业形式为缓解我国就业压力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新的产业新的业态环境下,劳动者的就业形态也随着发生改变,因而传统的劳动者权益保障方式可能难以覆盖到这些从业者。

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强调支持新兴业态发展,将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面向新兴业态企业开放,引导新生代农民工到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产业、新业态就业创业,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的用工和社会保险制度。新的经济条件下,劳动者就业环境发生改变,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方式方法也应当适应新形势新需要,才能够充分发挥新兴业态吸纳就业、促进充分就业和提高劳动者收入,以及挖掘劳动力资源潜力的作用。

一、新兴业态催发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劳动就业灵活化

在中国经济步入新常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的大量喷发式出现,灵活就业人数大量增加,让原本因中国独特的城镇和农村的二元经济结构,本身大量存在的农村转移劳动力而造成的大量的隐性就业和隐性失业现象更加普遍,既不利于失业就业统计,也给社会保障、市场规范、政府监管带来重大挑战。

生产力的发展决定生产关系的变革,新就业形态实质是生产组织和生产关系的形式变更,生产力层次的新一轮工业革命下的科学技术发展是新兴产业和新就业形态产生的根本原因。新兴业态和新就业形态的背景是新一轮工业革命带动的生产资料智能化、数字化、信息化,在这一条件下,通过劳动者与生产资料互动,实现多种分工体系灵活协作,就业形态同时还伴随着信息网络技术进步与大众消费方式升级出现去雇主化、平台化。共享经济、“互联网+”“生态+”“旅游+”等新业态迅猛发展,如“创客”(创业式就业者)、自由职业者、多重职业者等新的从业模式,以及如快递员、送餐员等出现新变化的传统从业形态中都出现了一些不同以往的新特点,这些就业形态呈现出关系灵活化、工作碎片化、工作安排去组织化的特征,这与传统就业形态中,由雇主组织生产、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相对固定的就业形态有较大差异[1]。

二、新就业形态形成新管理难点,劳动者权益保障复杂化

1.从业者与劳动力市场信息不对称

新产业新业态和新就业形态发展初期,没有形成完善的市场机制和监管机制,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兴起,市场信息获取和传导更加迅速、便捷,通过信息的互动式交流,劳动力市场的中间环节将会减少,劳动者有了更多的选择机会,市场导向的作用更加明显。但同时由于“互联网+”本身的网络虚拟性,市场信息的风险性和不可预测性也大大提高,劳动者就业“极化”现象也愈加突出,高工资、高技能的岗位和低工资、低技能的岗位在增加,中间岗位却在缩小。劳动者获得底层就业岗位的极大便利性和获得优秀就业岗位的极高成本形成鲜明对比,全劳动力“高不成、低不就”的现象也较为普遍。

劳动力商品相比于实物商品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劳动力市场信息不对称环境下,雇主拥有确定的、充足的工作信息,但并不能获得相关求职者的全部信息;而求职者往往不能得到相关职业的可靠充分的信息,也不可能将个人全部情况告诉雇主,因此,劳动力市场的典型特征就是就业机会与劳动力资源之间的信息分布不对称,不对称信息在交易中占有主导地位。雇主和雇员既要识别对方的逆向选择,又要互相提防对方的道德风险,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互信机制受到挑战。[2]这既不利于企业合理选择劳动者实现企业价值,也不利于劳动者保障自身就业权益,不利于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取得有关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权益的话语权。

2.从业者就业发展方式方向不确定

新产业新业态的出现,并不意味传统就业形式的落后性,也不意味着新的就业形态的无缺性。传统劳动力市场上的灵活就业者例如临时工、季节工、寻找工作的失业者、多次往返劳动力市场的妇女等,众多新就业形态诸如网店客服、滴滴打车司机等在新的就业环境下,其职业仍然存在着极大的不稳定就业风险,这类岗位的特点是对技能要求低、非全日制等。这类工作岗位都呈现出明显的不稳定性。

此外,新的就业形态中诸如快递员、临时工等大多属于贫困性工作,就业人员除自身就业的不稳定性外,劳动所得仅能稍维持生存,缺乏发展自身和提升技能的条件,没有转向更高收入水平的就业岗位的能力。而且由于这类人群文化层次较低,收入水平较低,长期从事较底层工作,在社会生活中也常常北边缘化,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难以覆盖,劳动权益和所得权益难以满足。

3.从业者合同关系权利义务不明确

新的就业形态意味着不完善的就业市场,存在各式各样的风险漏洞,其中重要一点就是众多新就业形态中,劳动者与雇主之间没有签订稳定的甚至根本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从而各自的权利义务不甚明确,造成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不稳定,劳动权益无法有效保障,社会保险参加率极低等情况。

灵活的就业形式没有相应的劳动标准、明确的劳动双方主体等问题,使得企业责任常常容易被忽视,劳动争议发生时无法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近几年频频出现的劳资矛盾纠纷,在寻求法律解决的过程中出现了法律法规无法通过传统解决劳资争议的方法解决的现象。[3]在新产业形态和新就业形态中,市场上也存在着大量的隐性就业和隐性失业现象。这些不稳定就业导致众多劳动者在参加就业时并未同雇主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权益无法保障,也给政府的失业率统计造成困难,给社会保障和救助带来不便。,

4.劳动力供需和政策取向不匹配

经济新常态下,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更加频繁,迎合新产业形态的企业“减员增效”改革更加普遍,我国的就业制度、企业用工制度使企业在提高有效就业率时,释放或消化大量“无效就业人员”,也创造新的岗位吸纳新的求职人员。服务行业存在的垄断现象,投资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不到位,使得中小企业发展受阻,吸收就业渠道不畅通。这些都造成劳动者就业需求同行业岗位供给不匹配,形成就业结构性失衡。

此外,在新产业形态和新的就业形态大量出现之后,政府政策也在为了更好地适应形势、监管市场、促进经济和谐安全发展而不断更新调整,但是,从业者的岗位需要和个人需要也在随着时代改变,出现了一些同政策要求不相匹配的情况。如部分劳动者希望有偿加班,也有部分劳动者希望从事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约束的工作,对于这类人群,其劳动权益应当如何保障还是视作自动放弃都是应当考虑的问题。

三、新管理难点呼唤政府新作为,劳动者权益保障时代化

新产业形态和新就业形式有优势也有新的弱点,新的时代背景和经济环境下,必须着眼缺陷、发挥优势调整劳资关系监管行为和方式方法,不仅要更好地保障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合法权益,还要避免损害企业主体活跃市场、繁荣经济的积极性,更好发挥新兴业态推动社会经济繁荣发展的潜力和能力。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保障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就业、劳动报酬的获得以及能够在安全的环境中工作的权利,首先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劳动者合法合规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法可依,有据可循。新的就业形态下,政府需要在保障就业者充分的自主选择工作的权利、就业机会公平以及促进非正规就业走向正规化的基础上,提供对劳动者和雇主双方来说面对劳动争议时能够通过更具操作性的法律法规来解决的法律法规环境,保障正式认可的新业态如分享经济、网络经济模式下的劳动关系,提供双方易于理解、都能认可的法律法规,包括劳动标准、工伤福利、补偿金等,保障灵活就业者的员工福利能够与正式员工福利相一致,同时又不损害企业主体发展壮大、增加雇员的积极性。

2.健全社会保障体制机制

如建立充分的失业保险制度,当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仍存在统筹层次低,保险范围窄,失业保险领取困难,替代率低等问题,大量灵活就业人员没有参与失业保险,就业安全性和稳定性没有有效保障[4]。其他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人员技能培训等等与劳动者权益密切相关的社会保障也大多存在类似情况,这都亟需社会保障体制机制的完善与发展,使得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者能够很好地被纳入到保障体系中去。

当然,除了政府的社会保障政策之外,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日益兴盛的商业保险模式也是一种选择。在就业领域内,劳动者分为被动选择者和主动选择者,对于被动选择者而言,更需要政府和企业提供资源配置实现他们正规就业的目标,这样的资源配置过程不仅仅包括就业促进计划的实施,也包括市场风险的规避。这是政府的社会保障政策进行兜底。对于主动选择者而言,市场化的商业保险模式也可以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安全保障。[3]

3.切实履行政府职能实施保障作为

好的体制机制需要好的作为,新就业形态下从业者权益保障更需要政府在履行职能过程中,避免不作为和乱作为,切实履行好社会保障相关职能。以往在促进灵活就业方面,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时就存在服务范围小、层次低、力度弱等作为不够问题,在劳动执法监察等方面也存在“不举报不查处”、举报不受理等不作为问题[5]。政策能不能落到实处,劳动者的权益能不能得到保障,除了经济主体的自觉性,更重要地是政府部门要发挥好监管和引导作用,提升劳动关系争议调处效率和劳动者权益保障效能。

4.增强经济主体自觉性,引导社会力量参与

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不能仅靠行政和法治的力量,还需要经济主体的自觉性和社会力量的参与。劳动者权益保障特别是在新业态环境下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行政监管尚未顾及的地方,更需要增强经济主体切实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自觉性,在从业者求职之初明确权利与义务,在劳动关系存在中和结束后自觉践行合同约定。此外,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也能更有效地促使经济主体强化自觉性,监督其行为。社会力量参与劳动关系治理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常态,社会力量参与可在政府引导下利用政府所不能的社会自治和他治方式推动和谐劳动关系构建。[6]舆论监督、社会调解等形式都能拓宽企业主体和劳动者双方的利益表达途径、争端调解方式,也能为劳动者权益保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1]张成刚.就业发展的未来趋势,新就业形态的概念及影响分析[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16,(19):86-91.

[2]郭艳茹,徐均.论劳动力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对就业的影响[J].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04,(2),39-42.

[3]孙亚男. 虚拟网络环境中的新就业形式发展研究[J].现代经济探讨, 2017,(2):47-51.

[4]张然,曹华青.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灵活保障的就业政策[J].经济与管理,2016,30(3):64-66.

[5]刘晶芳.试论灵活就业劳动者权益保障中的政府行为[J].知识经济,2011,(23):2-3.

[6]胡磊.面向经济新常态的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研究[J].中国劳动,2015,(8x):32-36.

On Protection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Workers in New Forms of Employment

YUAN Sai

(Nanjing Institute of Politics, Nanjing 210003, China )

With the emergence and the development of new industries, there are more and more new flexible employments.In the dilemma of flexibility and security,protection of the employee’s rights become more complex with new features. There is new requirement for the government and market mechanism to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workers.

new forms of employment; flexible employmen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worker; government behavior

F043

A

1674-344X(2017)7-0046-04

2017-06-10

袁 赛(1993-),男,湖北麻城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

责任编辑:郑诗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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