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主体设定机制分析
2017-03-08胡佳文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胡佳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800)
【检察建设】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主体设定机制分析
胡佳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800)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为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主体地位提供了政策契机。公益诉讼制度的生成必定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这一过程包含着司法经验与立法理性的无限往复和有序提升。文章试图通过理论上的探讨和制度完善将社会需求反映到立法层面,为检察机关在这一制度生长的过程中找寻自身的位置,对我国深入贯彻依法治国理念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公共利益
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副作用,如大量商品生产导致环境破坏、消费过程中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食品安全无保证、国有资产流失及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的矛盾,都是危害公共利益的典型。恢复受损害的公共利益,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需要法律提供一个有效司法救济途径——公益诉讼。2012年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我国立法首次对公益诉讼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开启了我国公益诉讼的大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对提起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探讨预示着我国公益诉讼将走向法治,代表了我国公益诉讼的法治水平和法治发展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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