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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思维及其司法适用

2017-03-07李长兵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理念思维

李长兵

(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20)

商法思维及其司法适用

李长兵

(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20)

商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独特价值理念,决定了商法在商事纠纷认定与解决机制上应有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独特方式与路径,即独特的商法思维之应用。基于对大陆法系理论的继受和发展,加之长期以来“民商合一”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主导,当前各级司法机关在审理商事案件中都不可避免带有深刻的民法思维烙印,商事司法实践存在着背离商法思维的现象。作为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途径,商事审判中应当合理应用保护商事营利、尊重企业自治、协调利益均衡等独特的商法思维,以现代商法思维主导商事司法适用。

商事司法;商法理念;商法思维

一、引论:商法思维及其逻辑展开

所谓法律思维,即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各类社会问题的独特思维方式。[1]法律思维不仅仅强调逻辑本身,而且应当是包含逻辑思维、价值判断、经验分析等多种思维方式的集合。依此定义来看,商法思维既是商事活动中人们对于商法规则、原则和基本价值的认识和把握,同时也是在法律职业者运用法律思维工具对各类商法问题进行抽象、归纳和演绎等过程中形成商法特有的价值理念和思维模式,进而运用这些理念和模式处理商事法律问题的方法和过程。从法律思维方法和思维方式的二元进路出发,一方面,对商法思维的把握需要以商法理念为依归,准确把握商法特有的理念是支撑商法思维不可或缺的深层要素,商法特有的理念、价值和原则共同诠释着商法制度体系的基本观念和思维定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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