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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文法律中的词汇规范问题

2017-03-07郑友阶

华中学术 2017年3期
关键词:英文词汇法律

郑友阶

(黄冈师范学院语言应用研究所,湖北黄冈,438000/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所,北京,100010)

一、 引言

香港中文法律文本的产生有一个历史过程,这个过程同香港不同时期语言政策下的语言生活密不可分。在回归前的英国殖民期间,英语是香港官方语文,香港法律文本自然也采用英文。1974年香港政府所颁布的《法定语文条例》中明确规定“中文除在法律范畴外,成为其他范畴的共同法定语文”[1]。这充分说明了当时香港政府的语言政策就是通过立法来维护英语作为官方语言的地位。1984年中英签订了《中英联合声明》,香港回归成为历史大势,中文的法律地位不容回避。1987年香港政府公布的《法定语文(修订)条例》规定“新法例须以中英文制定,中英文同为法律正式文本”,这一规定正式确定了中文在香港的法律地位,中文法律文本成为现实。香港政府成立了“双语法咨询委员会”,其目的在于确保香港回归后全部法律能够有中英文两个版本。“双语法咨询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就是将原来的香港英文法律译为中文本,确保香港全部法律具有中英文两个版本的设想得以实现。但是,从具体双语法律应用的现实来看,中文的地位远不如英文[2]。在香港回归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第八条之规定香港实行双语法律制度,所有法律均有中文及英文两种版本。虽然香港律政司在《香港法律草拟——文体及实务指引》(2012:250)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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