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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研究

2017-03-07庄诗岳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程序

庄诗岳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872)

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研究

庄诗岳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872)

《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将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纳入特殊程序的范畴,并就申请人范围、管辖、申请材料、审查处理、权利救济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但诸如被申请人的范围、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时采集中管辖还是分别管辖、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采“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被申请人异议被裁定驳回时的权利救济等问题仍存争议。根据我国现行立法模式,应以非讼程序基本法理寻求解决之道。此外,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中包含诉讼因素,尚需依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交错适用论解决相关问题。

担保物权; 实现担保物权程序; 非讼程序

引言

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为变价权和优先受偿权,故担保物权人通过何种途径实现担保物权意义重大。各国对担保物权的实现途径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一为公力救济。即担保物权的实现应采取公法上的方式,担保物权人实现担保物权之前通常需要获得法院或其他机关签发的裁判或决定,而不能私自实现担保物权。二为私力救济。即担保物权人可径依担保物权而自行决定担保物权的处分方式并予以实施,国家在通常情况下也不予强制干预。”[1]354《物权法》第195、219、229、236条对私力救济途径作出了明确规定。私力救济并不排斥公力救济,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具有选择权。就公力救济而言,存在诉讼裁判模式、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模式、非讼裁判模式三种不同的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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