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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会治理中的刑罚泛化及其法律规制

2017-03-07黎慈

湖北社会科学 2017年12期

黎 慈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 210012)

随着网络社会向纵深发展,网络非法行为日益增多,违法手段花样翻新且层出不穷,严重危害到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为回应民意的需求,中国政府秉承“坚持依法打击网络犯罪,坚定维护网络安全”的宗旨,通过修改刑法典、制定网络安全法、发布刑事司法解释等方式,形成了由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网络犯罪、网络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网络赌博等定罪量刑的网络刑法体系。刑罚措施的实施,对网络秩序的治理起到了非常明显的整顿效果。据报道,2016年全国公安机关侦破黑客攻击案件82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288名;侦破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案件188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261名;打掉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等涉网违法犯罪团伙744个,抓获犯罪嫌疑人6755名。[1]然而,如果国家或公众过分强调刑罚的预防犯罪功能,过分迷信刑罚的强制惩戒功能,将刑罚看作是打击网络非法行为的灵丹妙药,势必会导致“刑罚泛化”。“刑罚泛化”表现为“刑法没有恪守与其他法律规范、社会规范之界限,超出其合理功能之范围。”[2](p47)“刑罚泛化”意味着一种过度犯罪化的存在,其危险在于,网络非法行为入罪应当遵守的刑法谦抑性原则被废弃。正如有学者所感叹:“刑事立法对诸多新罪的增设采用强拉硬拽式的犯罪化做法,刑事司法呈现盲目扩张的张扬态势,刑法谦抑性正在悄无声息中被搁浅。”[3](p181-192)因此,只有全面系统、客观辩证地审视刑罚的功能,才能扭转“刑罚万能主义”的错误倾向,防范“刑罚泛化”现象的发生,促进网络社会理性治理与有效治理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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